吉林省吉林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08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31 分类:服刑人员

吉林省吉林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吉林省吉林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 [2023]暂字第31号

  2. [2023]暂字第30号

  3. [2023]暂字第29号

  4. [2023]暂字第28号

  5. [2023]暂字第27号

  6. [2023]暂字第26号

  7. [2023]暂字第25号

  8. [2023]暂字第24号


[2023]暂字第31号

罪犯侯顺,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因犯非法采矿罪,2021年8月6日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宁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侯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30日

[2023]暂字第30号

罪犯张庆友,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农安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05年9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9月19日起。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因生活不能自理,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庆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30日

[2023]暂字第29号

 罪犯陈海峰,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居住地:吉林省伊通县。因犯诈骗罪,2022年12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海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8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15日

[2023]暂字第28号

 罪犯于忠新,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伊通县。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销售赃物罪,2006年12月17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4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6日起。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8年6月12日。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长春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忠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8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15日

[2023]暂字第27号

罪犯王民军,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镇赉县。因犯抢劫罪,2022年6月30日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2年5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白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民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8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9日

[2023]暂字第26号

 罪犯朴正允,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朝鲜族,居住地:吉林省延吉市。因犯诈骗罪,2016年9月8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4年12月27日。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延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朴正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7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7月26日

[2023]暂字第25号

 罪犯周振海,男,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汪清县。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月28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延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振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7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7月26日

[2023]暂字第24号

 罪犯邓强雨,男,200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茂名市。因犯诈骗罪,2021年3月8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吉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强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7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7月10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5178.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