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条目324条3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31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1. 过失损毁文物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文物案

  9. 杨某某过失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张某某过失损毁文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过失损毁文物罪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过失损毁文物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认定标准

1、主观上必须出于过错,即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损害珍贵文物,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预见其行为可能损害珍贵文物,但可以轻信可以避免,造成珍贵文物的损害和严重后果;

2、客观上表现为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对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量文物造成损害,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数量大。

立案标准

刑法过失损毁文物罪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量刑幅度?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量刑幅度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结果犯,“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指导致国家

一、

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以及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量刑幅度? 如何算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结果犯,“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指导致国家

一、

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以及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标准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判刑标准是: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文物案

2019年,洛阳某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河南省洛阳市洛白路供热主干线工程,其部分施工区域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魏洛阳故城保护范围内。同年6月15日,该公司项目经理韩某兵通知三标段工队负责人即被告人张某杰将施工现场的结构层沥青、混凝土垫层清理掉,露出原土即可。张某杰对此没有理解清楚而继续施工,并雇佣无操作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涛驾驶挖掘机作业。次日凌晨,张某杰、王某涛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一古墓葬券顶完全破坏。经鉴定,挖掘行为损毁东汉时期古墓葬,局部破坏汉魏洛阳城遗址本体,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严重破坏。

2019年9月25日,洛阳市文物局对洛阳某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已缴纳)。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生效。

杨某某过失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辉县市百泉湖风景区游玩时,在“课桑亭”内攀爬亭内石碑,致使石碑翻倒损毁。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石碑是国家三级文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申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观点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认犯罪。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辉县市百泉湖游玩,在课桑亭内攀爬亭内石碑时,致使石碑翻倒,造成石碑损毁成两截。该碑为记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泉”的重要史料,为三级文物。该碑石榫的断开及碑阳碑阴文字的损坏,对其整体历史和艺术价值造成较大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损害石碑照片、被告人杨某某身份信息、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申某某、吕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损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某某过失损毁文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年3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曲阜市后作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颜庙街路口处转弯时,轿车前部撞上曲阜颜庙“优入圣域”牌坊西南角,致牌坊南拐角两节石栏多处折断,造成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轿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mg/ml;石栏维修共花费11678.89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3月13日3时38分电话报警,当日4时许被送入曲阜市人民法院治疗,当日晨9时许曲阜市公安局民警在曲阜市人民医院外科病房找到张某某。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观点

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且积极缴纳赔偿款、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曲阜市文物局维修石栏全部费用。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曲阜市文物局出具的颜庙“优入圣域”牌坊护栏损坏情况说明及关于颜庙牌坊及护栏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颜庙石作栏板维修工程结算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曲阜市文物局关于对颜庙“优入圣域”牌坊护栏被撞事件进行立案处理的函、曲阜市人民医院治疗资料、办案说明等书证,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损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被告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

二、鲁H29L**号白色起亚轿车(现扣押于曲阜市交警大队事故科),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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