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文物罪-罪刑法条目324条1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30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

  1. 故意损毁文物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男子损毁刘氏庄园博物馆文物,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80多万

  9. 姚建政故意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徐某某故意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故意损毁文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定义、量刑】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释】本条是关于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罪的犯罪及刑事处罚的规定。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

故意损毁文物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故意损毁文物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认定标准

1、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立案标准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构成本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六条

[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量刑为: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损毁刘氏庄园博物馆文物,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80多万

一名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男子在四川大邑县安仁镇金桂街15号刘氏庄园博物馆珍品馆内故意损毁文物两件。该男子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退赔854900元用于被损毁文物的修复。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大邑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为报复社会,引起社会关注,于2021年4月20日10时许买票进入大邑县安仁镇金桂街15号刘氏庄园博物馆珍品馆第三展室,跨入博物馆设置的警戒带,提起一把清紫檀木嵌珠宝螺钿大理石茶几砸向一把清紫檀木嵌螺钿珠宝大理石座椅,严重破坏了文物的完整性,导致座椅背后多处断裂,镶嵌珠宝脱落,靠背镶嵌大理石裂成碎片,茶几表面多处受损,损害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经鉴定,上述茶几、座椅均为文物,时代均为清代,文物级别均为一级,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叶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对其2021年4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叶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当天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大邑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大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当天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2021年12月29日,大邑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叶某某退赔人民币854900元,用于该案损毁文物修复。

姚建政故意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姚建政担任郑州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盛世嘉苑项目,并知晓新郑市轩辕路的盛世嘉苑小区东侧东北角处的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韩故城宫城遗址”保护范围。该公司盛世嘉苑项目修建完毕后,姚建政在未向新郑市文物局申请文物勘探及文书行政审批情况下,安排他人在该区域土地上修建6排12户别墅,造成国家重点文物严重损坏。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出具豫文鉴(2019)第114号鉴定,该12处房屋建于郑韩故城宫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交界处,均不同程度的占压在宫城西墙墙基之上,对宫城遗址本体造成了破坏;特别是南边三排六处房屋的地下室部分对宫城西墙墙基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被告观点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姚建政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姚某、胡某1、李某1等人的证言,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证实,认为被告人姚建政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建政辩称,鉴定意见中称造成不同程度破坏,不同于刑法所规定的损毁文物,郑韩故城遗址已成为废墟,谈不上严重损毁,修建房屋也没有发现砖瓦和可查证有价物品;12户居民在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造房屋没有故意,其不知道郑韩故城宫城遗址保护范围,其行为系过失损毁文物罪。鉴于其系初犯,自首,积极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应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答辩情况

姚建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建设盛世嘉苑小区与起诉书指控的12处违章建房没有关联性,虽然该12处房屋没有向新郑市文物局申请勘探,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姚建政对损毁文物有主观心态,姚建政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损毁文物罪。姚建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投案,其认为是过失犯罪,不影响自首成立,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姚建政担任郑州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盛世嘉苑项目,并知晓新郑市轩辕路的盛世嘉苑小区东侧东北角处的区域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韩故城宫城遗址”保护范围。该公司盛世嘉苑项目修建完毕后,姚建政在未向新郑市文物局申请文物勘探及文书行政审批情况下,安排他人在该区域土地上修建6排12户别墅,造成国家重点文物严重损坏。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12处房屋建于郑韩故城宫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交界处,均不同程度的占压在宫城西墙墙基之上,对宫城遗址本体造成了破坏;特别是南边三排六处房屋的地下室部分对宫城西墙墙基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另查:1、2019年8月7日,姚建政因涉嫌犯故意损毁文物罪被刑事拘留,入新郑市看守所。2019年8月19日出所,由中牟县看守所收押。

2、2019年8月6日,姚建政到新郑市公安局新建路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姚建政供述,他有****年**月**日出生和****年**月**日出生的身份证号。2013年,他兄弟姚某的正鑫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原西街蔬菜市场的41.96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姚某和公司合伙人寇玉顺让他担任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小区开发、外部联系,主要负责与各部门对接、融资等。后正鑫公司以379.07万的价格重新补偿西街居委会,得以使用招拍挂方式取得41.96亩土地和东北角的3亩多土地。2013年,正鑫公司将这3亩多土地卖给他、姚某、姚建红、李某2、张某1和赵某,这块地上原来有一口水井、水井房和一些临时厂房。因为按照旧城区老房改造三层以下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他们修建的房屋是两层,他们就在原来的土地上修建了新的房屋。2017年盛世嘉苑建设中,北侧六户由王某1为代表和他协商,由他协调使用现有的施工队进行房屋建设。他找盛世嘉苑的施工队,南侧三排六户使用一个图纸,带地下室,北侧三排六户使用一个图纸,没有地下室。2017年底,这些房子建好。小区竣工后,正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盛世嘉苑小区与他组织建设的房子没有关系。2013年寇玉顺负责办理文物勘探手续时经过他支付相关费用,他了解到小区通过文物勘探可以开工建设。寇玉顺曾告知国家局没有审批通过,小区的设计方案需要修改。当时小区房屋主体已经按照设计方案建好,他告知寇玉顺房子不会动,让寇玉顺看着办手续。他通过公司财务给寇玉顺支出过两三次文物的相关费用。盛世嘉苑小区通过文物勘探、地址勘探、规划审批后开始施工建设。2018年七八月小区(占地41.96亩)建成,大概10栋住宅楼。并与协议(新郑新建路办事处西街居委会与正鑫公司签订)、新郑新建路办事处西街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

2、证人姚某证实,2013年底,他和姚建政(大哥)、姚建红(二哥)、李某2(大嫂)、张某1和赵某从正鑫公司购买土地,当时土地上有建筑物。张某1和赵某是他经营的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股东,2017年三人商量将这块土地上的原有建筑物拆除,修建新房屋。他们就委托姚建政找施工人员建设。2017年8月底开始施工,11月中下旬竣工。2013年11月至2018年底正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2014年初,他和合伙人寇玉顺商量任命姚建政为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盛世嘉苑小区的手续办理、地下勘探、工程施工、费用支出等所有业务,寇玉顺协助处理,相当于监督。2018年底他将正鑫公司转让给姚建政,股东是他和姚建政。正鑫公司开发的盛世嘉苑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是姚建政,这个工程的所有事情都由姚建政处理。证人李某2、赵某、张某1证言与证人姚某证言基本一致,并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相互印证。

3、证人王某1证实,盛世嘉苑小区东北角建的6排12处房产中北侧三排6户中有他一户,房子用的土地是他于2009年从郑申亮处购买(有转让协议)。他们房屋没有生活道路,需要经过盛世嘉苑小区出行。他和其他几户商定找姚建政协商建房事宜。并与协议书、转让协议相互印证。

4、证人李某1证实,2017年二三月,他和儿子李刚在盛世嘉苑公司施工时接到哥哥李某3的电话,询问是否承揽盛世嘉苑东北角的别墅,如果同意找姚建政商谈。最后商定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姚建政将图纸给李刚,建六排12户别墅,南侧的图纸和盛世嘉苑中间的别墅样式一样,带地下室(向下挖3米),只不过少了一层;北侧的图纸不同于南侧,也是两层,不带地下室。南侧别墅的地下室是他们按照图纸,由姚建政的叔叔找的钩机挖的,技术员郝某现场指挥,他也在现场,挖土机挖出的土中没有瓦片等东西,都一样。2017年9月,他们将毛坯房交给姚建政。六排别墅中南三排原址上没有建筑物,都是草,有一眼井,北三排也没有建筑物,只有树和草。

5、证人李某3、郝某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证人李某1证实,他因为有其他工程将该别墅工程介绍给弟弟李某3承接。后来经了解到这12户别墅没有规划证和建设许可证。另证人郝某证实,他们施工的图纸是白纸草图,不是设计院出的蓝色盖红章图纸。房屋建设前要进行相关文物和地址勘探,将勘探结果反馈给设计院,设计院根据勘探结果出具图纸。他们施工的盛世嘉苑就进行了文物勘探,但别墅施工时没有进行文物勘探。

6、证人胡某1证实,2010年,寇玉顺为开发新郑市轩辕璐西街蔬菜批发市场地块成立了郑州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寇玉顺找郭松芹融资。正鑫公司将该土地赎回后被政府回购重新流入土地中心进行招拍挂。2013年,姚某收购郭松芹的全部股权,和寇玉顺成为公司实际出资人,由姚建政担任公司总经理。2016年正鑫公司拿到41.96亩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房地产开发。他作为寇玉顺方在正鑫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负责审核会计的收入支出,找公司领导姚建政签字审批。姚建政负责公司所有事务,勘探费用需要其签字才能支出,所以其知道盛世嘉苑小区土地曾进行文物勘探。他在公司见过国家文物局相关批复,姚建政负责公司具体事务,肯定见过相关批复。2017年8月29日,寇玉顺因脑梗住院,之后寇玉顺很少参与公司事务。公司内部资金支出,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经办人、他、姚建政、出纳、会计审核,需要经办人、他、姚建政三人的签字。小区建筑设计方案应该有相关费用报销,报销肯定需要姚建政签字,建筑设计方案的具体经办人是王某2,其负责与设计院沟通联系。

7、证人王某2证实,2014、2015年,他按照寇玉顺的安排到其与姚某合伙的郑州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一致干到2017、2018年盛世嘉苑小区建成。盛世嘉苑小区的设计方案整体防范由姚建政等人确定,他负责与河南晨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人沟通联系,平时基本上都是姚建政安排他去与设计公司联系,事后都会先姚建政汇报。他主要负责工程方面,也去设计公司盖章、拿图纸等。他在公司见过盛世嘉苑建筑规划及建设方案设计和盛世嘉苑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两份文件,但他没有去文物局送过这两个文件。盛世嘉苑的文物考古勘探由姚建政负责。

8、证人张某2证实,他自2016年9月担任正鑫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姚某,实际出资人是姚某和寇玉顺,总经理是姚建政,公司里的事情都是姚建政和寇玉顺商量后安排执行的。建房需要的各种手续都是冯云伟和姚建政二人负责。2017年8月28日,寇玉顺脑梗住院,公司里的事情还是向寇玉顺和姚建政汇报。寇玉顺没有参与东侧别墅的建设,也交代他们不要参与东侧别墅的事情。

9、证人唐某证实,2016年他在盛世嘉苑小区从事二标段的工程施工。房产开发前需要进行文物、地址勘探和规划,相关手续办好后,开发商通知他们施工队进场施工。他建设盛世嘉苑时听说东侧的土地不能建房,下面有文物。寇玉顺私下告诉他们东侧土地不能盖房,其准备建一些健身器材。

10、证人苗某证实,2014年或2015年,正鑫公司的寇玉顺委托他所在的河南晨宇建筑设计公司对开发的盛世嘉苑小区进行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2015年或2016年,他们公司根据建筑设计方案出具建筑施工图纸(小区内10号、11号楼为3单元,面积109平方米的方案)。后期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由姚建政和王某2负责,王某2帮姚建政送材料、盖章等。他们没有出具设计修改说明。并与新郑市盛世嘉苑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相互印证。新郑市盛世嘉苑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显示,盛世嘉苑项目占用土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项目东北处土地为文物古迹用地。

11、证人王某3证实,他作为新郑市文物局文物管理科科长负责盛世嘉苑项目的申报工作。该小区位于郑韩故城宫城遗址的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郑韩故城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需要由国家文物局进行审批。2016年3月28日,正鑫公司将盛世嘉苑小区的相关建筑设计规划、文物影响报告等相关手续提交到他们单位后,按照程序逐级上报。2016年11月14日,国家文物局批复暂不同意盛世嘉苑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他将相关情况告知正鑫公司,并通过微信将批复的电子版发给姚建政。后正鑫公司根据批复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后报送新郑文物局。他们再次逐级上报,2017年3月24日,国家文物局同意盛世嘉苑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他们单位按照批复在该小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加盖文物部门公章。盛世嘉苑项目的文物申报工作由正鑫公司的姚建政负责和他联系,姚建政将相关手续提交至他们单位。寇玉顺没有自己和他联系文物手续事宜,其和姚建政一起来过他们单位。他只有正鑫公司姚建政的联系方式,没有其他人的联系方式。

12、证人田某证实,他自2015年6月担任西街居委会支部书记。盛世嘉苑小区东北角,轩辕小学西侧建的6排12户房屋从2017年底开始建设,2018年初建设完成。这12处房屋由姚建政负责建设,因为这些房屋不超过三层,所以不需要报备。他最开始不知道这些房屋所在的土地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韩故城宫城遗址保护范围,直到2019年4月左右,有人举报这些房屋占压文物,他和郑州市文物局一起到现场查看后,到新郑市博物馆查看规划图才知道这十二处房屋在宫城遗址保护范围内。

13、国家文物局关于新郑市盛世嘉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涉及郑韩故城建设控制地带选址的意见的办保函[2016]1179号函件显示所报方案应在已开展考古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明确该项目选址区域地下文物遗存的性质和保存情况,并据此做好必要的文物影响评估。

14、设计修改说明证实结合国家文物局回复意见,征求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旅游文物局建议,对原设计方案在小区占地面积、调整户型等方面进行修改,其中小区建筑物西移,远离文物保护区,更加宫殿遗址的保护。

15、关于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的回复显示,根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2016]1179号批复,对新郑市盛世嘉苑小区进行如下修改:整个小区建筑物东边界向西平移4米,小区占地面积和小区建筑面积减少等。

16、新郑市文物局关于郑韩故城宫城区内违建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4日国家文物局(办保函[2016]1179号)批复暂不同意新郑市盛世嘉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涉及郑韩故城Ⅱ类建设控制地带的选址方案。新郑市文物局遂将该意见反馈给郑州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嘉苑项目审批手续具体办理人姚建政,之后该公司按照反馈意见,重新修改了施工方案,并将设计方案和文物影响报告重新提交新郑市文物局。2016年12月28日新郑市文物局将相关材料重新上报至郑州市文物局,2017年3月24日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17]573号)批复原则同意新郑市盛世嘉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涉及郑韩故城Ⅱ类建设控制地带的选址方案。随即新郑市文物局将审批通过的批复,通知给郑州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嘉苑项目审批手续具体办理人姚建政,并由其领走。在盛世嘉苑小区东北角外侧发现的违建,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韩故城宫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该违建没有到新郑市文物局申请进行文物勘探,也没有到新郑市文物局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文物行政审批。

17、郑州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出具的新郑市轩辕路新型社区盛世嘉苑一期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证实显示该工程距离郑韩故城北城墙1020米,东部边缘距离轩辕故里690米、距离郑韩故城宫城遗址西部边界24米。

18、涉案房屋照片及航拍图、郑韩故城宫城遗址标识牌证实涉案房屋位置及郑韩故城宫城遗址位置。

19、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辖区盛世嘉苑东侧、轩辕小学西侧的6排自建房不在正鑫公司盛世嘉苑小区院内。

20、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出具的豫文鉴字(2019)第114号文物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12处房屋建于郑韩故城宫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交界处,均不同程度的占压在宫城西墙墙基之上,对宫城遗址本体造成了破坏;特别是南边三排六处房屋的地下室部分对宫城西墙墙基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并与新郑市文物保管所劳动服务站出具的12处房屋文物勘探调查报告,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升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相互印证。

2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姚建政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刑、减刑释放情况。

22、出所登记表、中牟县看守所收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姚建政被羁押情况。

23、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河南省文物局督办通知,郑州市文物局执法督察通知书,新郑市文物局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函、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函、移送报告等文件证实被告人姚建政到案情况、案件来源及案件侦破情况。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郑州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嘉苑项目的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中已经明确该项目所在土地的东北处系文物古迹用地,且针对国家文物局暂不同意新郑市盛世嘉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涉及郑韩故城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选址方案的意见后,该项目将设计方案修改为小区建筑物东边界向西平移4米后,国家文物局才原则同意该项目的选址方案。被告人姚建政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明知盛世嘉苑项目涉及土地东北处系文物古迹用地,仍在该小区东侧东北角修建六排十二处房屋,其中南边三排六处房屋下挖地下室。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姚建政修建的涉案十二处房屋建于郑韩故城宫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交界处,均不同程度的占压在宫城西墙墙基之上,对宫城遗址本体造成了破坏;特别是南边三排六处房屋的地下室部分对宫城西墙墙基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姚建政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姚建政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姚建政的行为系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姚建政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姚建政不知道涉案房屋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宫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没有损毁文物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建政供述寇玉顺曾告知开发的盛世嘉苑小区设计方案国家文物局没有审批通过,设计方案需要修改,证人王某2证实该小区的考古勘探由姚建政负责;证人胡某2证实公司的勘探费用需要姚建政签字才能支出;证人王某3证实其与姚建政联系盛世嘉苑小区的文物申报,国家文物局暂不同意盛世嘉苑小区建筑设计方案的电子版亦发给姚建政,上述供述、证言与新郑市文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新郑市盛世嘉苑项目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相互印证,证实姚建政对于盛世嘉苑项目东北角土地性质应当明知,在此情况下,其仍在该土地修建房屋,放任损毁文物后果的发生,系间接故意,故对于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姚建政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适当刑罚。新郑市宫墙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鉴定,姚建政修建的六排十二处房屋中南边三排六处房屋的底下室部分对宫城西墙墙基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应认定为修建涉案房屋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系情节严重。

本院在对被告人姚建政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但不影响自首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姚建政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姚建政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姚建政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和其辩护人提出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与姚建政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姚建政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徐某某故意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将李某某从本市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村承包的鱼塘部分进行回填后占用附近寿州窑遗址东小湾保护区建成一处洗沙场,并建了两处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和配电用房。同年5月,淮南市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和大通区上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先后明确告知徐某某洗沙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保护范围内,要求其在5月底前将洗沙场上的设备全部拆除,清运黄沙并恢复原状。被告人徐某某未予理睬,直到5月底仍继续经营。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告人徐某某在寿州窑遗址东小湾保护区范围内搭建的建筑物,对寿州窑遗址本体造成了实质性破坏。

同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将沙场设备拆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租赁协议、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淮南市文物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关于拆除非法洗沙厂的通知、淮南市博物馆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证人李某某、汪某某、凌其某、凌治某、鲍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安徽省文物鉴定站关于对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徐某某沙场对寿州窑遗址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安徽省文物局关于对“寿州窑窑址本体造成实质性破坏”的解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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