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条目320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29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出售出入境证件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狐朋狗友不可信,帮助获取出入境证件终获罪

  9. 福建武平村主任伪造出售出入境证件20份被判8年

  10. 向外籍人员出售出入境证件 一女子今天被判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这是众人的共识,但出入境证件是专指真实的出入境证件,还是包括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的出入境证件,既包括伪造、变造的假证件,也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真实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司法解释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法律定性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可以定性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刑事责任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三、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处理原则

出售出入境证件是一种严重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加以严惩。但同时,出售出入境证件也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有可能是出于经济困难,出于贫穷,甚至出于个人权力的滥用等特殊原因而发生的,因此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所处的特殊环境,妥善处理。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的严惩措施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加以严厉的刑事惩罚。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以给予罚金,社会责任等处罚措施。

五、出售出入境证件的预防措施

为了防止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发生,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首先,加强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严格控制出入境证件的发放,有效防止出入境证件被贩卖。其次,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加强监督,有效防止出入境人员利用虚假出入境证件进行违法活动。此外,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危害性,从而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加以严厉的刑事惩罚,同时,要加强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有效防止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发生。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既包括出境证件,又包括入境证件。所谓出入境证件,是指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及其他授权的有关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查核实后所签发的允许其出入国(边)境的证明,如护照、签证或者其他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其中,护照是指一国或某些特别地区为其出国公民所核发的用以证明其属于本国或该地区公民的证明件,属于本国或该地区公民出入国境或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国籍证明。其由本国外交主管机关发给。在一些互相友好可免予签证的国家、公民凭其护照就可出入其国(边)境,签证则是指一国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或盖印、表示准许其出入本国国境。在中国国外,由大使馆、领事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外国人入境,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国内,则由公安机关签发,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是指除护照、签证之外的可以凭其出入境的证明,如相邻边境地区常常持有的过境通行证、边境公务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出入境通行证等等。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谓出售,即出卖,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证件出卖给他人,以换取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的行为。既包括先收集、购买、骗取后再出卖,也包括将自己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出卖。但行为人出卖的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件,即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出入境证件。至于该真实的证件是否超过有效期限,则不影响本罪成立,倘若出卖的是伪造或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则不应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要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实施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犯罪既属既遂。

认定标准

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本罪与其他俩罪的区别一般比较明显,但在行为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事前通谋,由行为人向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对行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理,还是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也应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在妨害国(边)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况下,为让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惩治,本法将各种犯罪行为都以明确的罪名规定下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理论上讲,行为人无论是否和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人通谋,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都已构成独立的犯罪,也没必要作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处理。本罪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证件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出境证件,也包括入境证件,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出境证件。(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把自己的证件或低价购买的证件出售,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3)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罪则要求必须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立案标准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⑴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⑵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⑶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⑴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订发布)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30日)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订发布)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j}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目的:牟取暴利。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出售出人境证件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一)证明行为人出售护照行为的证据;

(二)证明行为人出售签证行为的证据;

(三)证明行为人出售护照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证明行为人出售签证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1)情节严重;

(2)其他。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可以从轻;

(2)可以从轻或减轻;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

(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出售。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狐朋狗友不可信,帮助获取出入境证件终获罪

上海作为一座超大型的国际化城市,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此工作、生活。他们确信,这座城市能带给他们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以及更好的收入。

而外籍人士要在上海长远地发展和居留,必须持有合法的证件,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正因如此,有人便动起了外籍人士出入境证件的“歪脑筋”,以虚构公司用工关系的方式开具用工证明材料,帮助外国人获取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从中获利。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分别对被告人周某、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轻信“好友” 虚构用工材料

32岁的周某,可谓是同龄人眼中的“成功人士”,高中毕业来沪打拼的他,经过多年努力,与妻子共同拥有了四家公司,这些公司涉及的业务十分广泛,本来有着大好前途的他,现在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几年前,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外国人工作“中介”业务的包某和俞某。包某是外籍华人,熟悉我国出入境法规与政策,曾经帮助部分外籍员工办理居留许可。近年由于业务需求的增大,便向周某提出使用其公司挂靠外国人身份,从而骗取外国人工作类许可的要求。出于朋友情谊,周某同意了。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周某在明知包某、俞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牟利,帮助外籍人员伪造就业单位,骗取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材料,以虚构西班牙国籍人员艾某为该公司员工的身份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

无独有偶,作为包某的多年好友,被告人何某也利用相同方式,以虚构塞尔维亚国籍人员马尔科为自己名下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

多次违法 每次获利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非法就业。工作类居留许可是赋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和工作的权利,无论是外国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谨慎对待。

到案后,周某与何某均供述,虽然将外籍人士的名字添加在自己公司名下,但实际与这些外国籍人士没有任何工作往来,目的只为了骗取工作类居留许可。同时,为了保险起见,每次挂靠成功后,包某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会告诉二人外籍人士的个人信息、在公司的具体岗位及所伪造的工资等内容,以便相关部门的核查。

被告人周某与何某从包某等人处收取的办理费用中,分得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具体费用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决定,若外籍人士国家易获得中国签证好处费较少,不易获得中国签证好处费则较多。

周某、何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何某伙同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边)境法规,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周某、何某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综合多方因素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福建武平村主任伪造出售出入境证件20份被判8年

6月9日上午,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陈荣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同案另一被告人陈瑞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案发前,陈荣英任武平县城厢乡尧禄村村主任。2003年3月至10月间,陈荣英私刻、使用伪造的公章,伪造公文和证明,以武平县某水泥厂、武平县某酒厂、武平县某酒业有限公司、武平县某印刷厂、武平县某福利印刷厂和武平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职工商务去香港为由,向公安机关申报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陈荣英办证过程中,陈瑞英帮助陈荣英代填《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并帮助陈荣英私刻部分印章。尔后,陈荣英将办得的9份通行证以每本2000元至600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武平县居民朱某清、谢某华等9人往返香港使用,陈荣英从中获利4万余元。期间,陈荣英、陈瑞英还借用武平县居民陈某生、陈某春等11人的身份证,由陈瑞英代填各项审批表和申请表后,陈荣英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11份,尔后陈荣英以每本5000元至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永定县、上杭县和新罗区的11位居民往返香港使用,陈荣英从中获利8万余元。陈瑞英共计获利1800余元。

法院认为,陈荣英、陈瑞英向他人出售往来香港的出入境证件20份,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陈瑞英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向外籍人员出售出入境证件 一女子今天被判

Spa馆里的印尼籍女技师居然是企业高管?公安机关在一次寻常的检查中发现了这一不寻常的情况,再深入调查发现,原来,女技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证是宁波一家中介公司代办的。今天上午,该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女)在杭州西湖法院受审,被告人李某被指控通过虚构在华工作的事实帮助外国人骗取工作居留许可证,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016年12月,李某在宁波成立了一家中介公司,专门帮人代办签证、办理出入境手续等事宜。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李某在明知外籍人员不满足居留许可申请的条件下,通过制作虚假劳动合同、虚构外企投资人身份等签证申请材料,骗取中国驻外大使馆签发工作签证。等这些外籍人员持所骗取签证进入中国国境后,再以骗领的工作签证、虚假劳动合同、虚构外企投资人身份等材料,为外籍人员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及延期。

起诉书指控的有三笔事实,土耳其人奥斯卡尔(化名)实际上在宁波某机械公司担任机械工, 2017年初,李某虚构奥斯卡尔在某贸易公司工作的事实,伪造了劳动合同,在同年6月帮奥斯卡尔获得工作类居留许可,然后以13000元的价格出售。

苏尼(化名)和英迪(化名)都是印尼籍,在杭州的美容院工作。2017年3月,李某虚构了英迪和贸易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伪造劳动合同,由此拿到的这张工作类居留许可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苏尼的东家庄某(另案处理)。

而英迪则被李某包装成了企业高管,虚构在华投资的事实,以英迪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空壳公司。2018年3月,李某帮助英迪取得工作类居留许可。2018年5月,李某通过同样方式为苏某取得工作类居留许可延期一次。李某将上述两名外籍人员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以人民币31208元的价格出售给雇佣英某的庄某。

2018年,民警在杭州黄龙附近一家spa馆循例检查,却发现英迪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证显示其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李某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工作签证的事实由此暴露。案发后,奥斯卡尔、英迪、苏尼均因非法居留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李某家属代其退出全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6208元。今天在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西湖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通过制作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并有偿提供给不具备出入境资格的人员,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退缴在案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6208元予以没收。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5144.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