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具有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的双重性。该罪的行为对象从解释论来说,是指已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当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实施一个或连续多个行为同时侵害在世的和去世的英雄烈士,应整体评价为一行为,系想象竞合,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该罪的行为方式及其情节应根据保护法益进行实质解释,并恰当处理与侮辱、诽谤罪及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准确理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依据。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明知对方的身份为英雄烈士还实施侮辱抹黑的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只要是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就可能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贬低、嘲讽英雄烈士如何处罚
对烈士进行贬低和嘲讽的,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序,触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刑法等。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侮辱、诽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然侮辱烈士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5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上述帖文因微博用户举报,被微博平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于同日10时8分予以处理,处理前被阅读22397次。罗昌平于7日6时20分删除该帖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13时48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但该帖文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日14时许,罗昌平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大东海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查明:被告人罗昌平曾系知名媒体人,于2009年9月9日注册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罗昌平使用上述微博账号曾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违法帖文9篇,9篇帖文阅读量累计17613621次、评论量19152条、转发量32015次。其间,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因发表言论违反微博社区公约被平台处置30次。
法院认为,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需要全体中华儿女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被告人罗昌平在互联网上侮辱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依法惩处,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罗昌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并已支付到位于辽宁省丹东市的抗美援朝纪念馆),法院予以认可。辩护人请求对罗昌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提请对罗昌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均予采纳。
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城郊法院也作出了判决:责令被告人罗昌平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5条
基本案情
原告葛长生诉称: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洪振快辩称:案涉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不同意葛长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2013年9月9日,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文中写道: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为由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原本就有。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亦发表于《炎黄春秋》杂志网站。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一审宣判后,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京02民终62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已经赢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中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个人荣誉。“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已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案涉文章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战斗中所表现出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等因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因此,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烈士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洪振快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案涉文章通过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损害了葛振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损害了葛长生的个人感情,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我国,由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价值已经内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洪振快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人,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洪振快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在微信群诋毁、侮辱“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的案子入选,被告人被指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案情显示,2021年,肖某在“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举国悲痛之际,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使用昵称“坚持底线”的微信号,先后在微信群“白翎村村民信息群”(群成员499人)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誉、荣誉,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建议判处管制六个月。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最高法院在案件典型意义中指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体现出我国对英雄烈士权益强有力的保护,以及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决心。袁隆平院士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肖某在微信群发布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既有力打击侵害英雄名誉、荣誉行为,维护英雄权益,又教育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的有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壮烈牺牲的革命烈士,也有在国家建设中无私奉献的英雄烈士;有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等抗美援朝英雄,也有近年誓死捍卫国土的戍边卫国英雄烈士;有我们身边因公殉职的缉毒民警,也有“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院士。
前述负责人强调,袁隆平院士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他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他们的荣光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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