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违法。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二是拒不改正。即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三是产生后果。即导致了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后果的产生。
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指国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相关规定。比如国务院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所谓“网络监管”,是指网络营运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
所谓“监管部门”,是指代表政府参与网络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如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等。
本罪是结果犯,但何为结果中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和“其他严重情节”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界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根据其具体情况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组织的犯罪,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等。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根据下列规则予以判刑:
1、触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则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及部分高管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法院一审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首例电信运营商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被判刑。
很多人以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只涉及大型互联网公司,但事实上从事ISP业务、IDc业务、VPN业务的运营商及提供呼叫中心、信息服务业务的运营商,都可能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不管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应引起重视,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关联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附:判决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03刑初1206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全,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全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全及其辩护人桂红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全2014年8月在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是公司的高级运营总监,2019年3月离职。2018年9月,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震(另案处理)为实现盗取回收卡上绑定的用户个人微信账号,由任震向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磊(另案处理)要求将用户停机三个月后被回收的卡进行重新制卡后发送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磊对此予以同意,并安排李小全负责与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接相关的具体事项。2018年9月,李小全将三、四万张行业卡交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挑卡,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中挑出4000张带有公民个人微信的卡号并要求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制卡。于是,李小全便根据任震挑选的回收卡安排人员进行制卡和发卡工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拿到该批回收卡后,将该批回收卡违规实名在济南甲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将回收卡卖给昆明黑兔子工作室的林丽彬(另案处理)用于盗取回收卡上绑定的用户微信账号,导致回收卡上绑定的微信号被大量盗取。
经查,2016年12月21日,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六条被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2017年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在《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违规行为的通报》中,对抽查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部分网点违反实名制问题进行了通报,提出立即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2017年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防范打击通信信息诈骗工作专项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中对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检查存在的“电话实名工作落实情况”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进行整改。以上相关部门的处罚及责令改正情况均与违反实名制规定有关。
被告人李小全负有查验、评估、审核行业卡使用情况的职责,在明知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回收卡交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用户实名制进行挑卡,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两年内经监管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2020年7月14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出具《关于涉及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咨询的复函》证实,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将绑定个人微信号的移动电话卡回收制作成行业卡销售给其他公司,为落实行业卡短信功能限制要求,未认真履行行业用户安全评估责任,违反了电话用户实名制、行业卡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管理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小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李小全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小全2014年8月在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是公司的高级运营总监,2019年3月离职。2018年9月,山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震(另案处理)为实现盗取回收卡上绑定的用户个人微信账号,由任震向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磊(另案处理)要求将用户停机三个月后被回收的卡进行重新制卡后发送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磊对此予以同意,并安排李小全负责与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接相关的具体事项。2018年9月,李小全将三、四万张行业卡交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挑卡,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中挑出4000张带有公民个人微信的卡号并要求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制卡。于是,李小全便根据任震挑选的回收卡安排人员进行制卡和发卡工作。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拿到该批回收卡后,将该批回收卡违规实名在济南甲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将回收卡卖给昆明黑兔子工作室的林丽彬(另案处理)用于盗取回收卡上绑定的用户微信账号,导致回收卡上绑定的微信号被大量盗取。
经查,2016年12月21日,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六条被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2017年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在《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违规行为的通报》中,对抽查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部分网点违反实名制问题进行了通报,提出立即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2017年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防范打击通信信息诈骗工作专项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中对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检查存在的“电话实名工作落实情况”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进行整改。以上相关部门的处罚及责令改正情况均与违反实名制规定有关。
被告人李小全负有查验、评估、审核行业卡使用情况的职责,在明知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回收卡交给亚飞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用户实名制进行挑卡,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两年内经监管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2020年7月14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出具《关于涉及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咨询的复函》证实,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将绑定个人微信号的移动电话卡回收制作成行业卡销售给其他公司,为落实行业卡短信功能限制要求,未认真履行行业用户安全评估责任,违反了电话用户实名制、行业卡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全无视国家法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管理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所提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查明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小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充分注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全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侯 旭
人民陪审员 白云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亚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沪0115刑初2974号
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土行孙”、“四十二”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2016年3月、2016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先后两次约谈被告人胡某,并要求其停止联网服务。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被告人胡某利用上海丝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立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445.06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胡某拒不改正,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继续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6,167元。经鉴定,“土行孙”翻墙软件采用了gotunnel程序,可以实现代理功能,适用本地计算机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访问境外网站。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土行孙”、“四十二”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2016年3月、2016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先后两次约谈被告人胡某,并要求其停止联网服务。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被告人胡某利用上海丝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立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445.06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胡某拒不改正,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继续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6,167元。经鉴定,“土行孙”翻墙软件采用了gotunnel程序,可以实现代理功能,适用本地计算机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访问境外网站。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退出上述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胡某2016年3月15日、2016年6月15日两次询问笔录、亲笔书写的保证书,证实被告人胡某因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被公安机关两次约谈,并责令停止网络代理服务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上海丝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企业版月收入汇总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胡某在行政处罚期间的笔录,证实被告人胡某系上海丝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胡某因利用上海丝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立、适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445.06元的事实。
3.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土行孙”翻墙软件租用服务器情况截图,“土行孙”翻墙软件充值交易记录,“土行孙”翻墙软件有关的邮件打印件,证实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10月20日受到行政处罚以后仍出租翻墙软件提供国际联网服务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处扣押移动电话两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的情况。
5.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土行孙”翻墙软件采用了gotunnel程序,可以实现代理功能,适用本地计算机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访问境外网站。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某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胡某的供述。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提供国际联网代理服务,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经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
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21年4月16日,虚拟运营商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董事长王某及部分高管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我国电信运营商因手机卡实名制监管不到位,造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后果发生而获刑的全国第一起判例。
2019年3月,云南昆明警方接报一起案值30万元的网络电信诈骗案。破获这起诈骗案后,昆明警方继续深挖、调查发现,这个诈骗团伙成员实施诈骗时使用的微信号,都来自昆明市一家名为“黑兔子”的工作室,这个工作室实际上就是一个专门盗取微信、QQ帐号的黑窝点。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网安大队民警韩志超:针对的就是像微信、QQ,还有支付宝一类的账号,目的就是把这些号码偷出来以后,卖给下游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下游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为了大批量盗号,“黑兔子”工作室的犯罪嫌疑人回收、购买了大量的电话卡。警方当场抓获李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用于盗号的3万多张电话卡。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网安大队民警韩志超:这些电话卡不是像以往我们见到的就是几百张,而且是成批成量,甚至有一些是连号的电话卡,这个量非常大,就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案件引起了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两级公安机关的重视,公安部将该案列为“净网2019”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云南省公安厅成立“3.15”专案组,针对网络下游诈骗犯罪、中游倒卖虚拟账号、上游贩卖手机“黑卡”的网络黑灰产业利益链条,同步推进、多点打击。通过深挖扩线,专案组发现昆明“黑兔子工作室”的手机黑卡,大多是从山东某科技公司购买的。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网安大队民警韩志超:这家公司的规模是比较大它主体就是经营电话卡的全国销售,专门做电话卡的代理的。
作为电信运营商的一级代理商,山东这家公司主要业务是帮助电信运营商销售各类电话卡。但该公司却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与通讯营运商内部人员勾结,从通讯营运商手中违规获取大量电话卡,为全国300多个类似“黑兔子”窝点的犯罪团伙提供大量电话“黑卡”用于盗取微信号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仅2018年就非法提供“黑卡”1000万余张。同时他们还自己组建盗号团队,直接实施盗号、发送非法短信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成了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有力推手。
虚拟运营商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山东某通信代理公司违规大量贩卖电话卡、使用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源源不断为其提供大量电话卡,并违规开通高级权限,客观上为下游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2019年5月,专案组民警赶赴山东,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抓获了以任某、苏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130余人。2019年9月,在公安部的直接指挥下,专案组民警在北京抓获了远特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公司高层李某、岳某等人。
赣州首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3人被判刑
如今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网络安全不仅事关广大群众的工作生活,更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然而有一些个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心存侥幸,违规违法经营相关业务,在被监管部门发现查处后,仍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无整改实际行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经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了赣州市首例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案 情 简 介
2018年,被告人何某和他人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微信群大全”网站(域名:www.8998cn.com)。何某是网站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微信群大全”网站的运营管理;钟某是网站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网站技术和维护。在“微信群大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何某、钟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对未实名登记的会员发布的大量涉赌、涉黄、涉诈违法广告信息进行违规审核通过。2019年4月12日,因“微信群大全”网站未依法履行审核义务,定南县公安局责令该网站于2019年4月19日前全部整改到位。但何某、钟某仍未对违法广告信息进行全面删除,并采用同音字、符号、图片隐写等方式规避,监测的涉赌、涉黄、涉诈违法广告信息依然长期大量挂于网站显著位置。2019年7月,缪某某开始成为“微信群大全”网站客服,负责审核网站后台的广告信息和在后台操作广告上首页、置顶、热门推荐等特殊模块。至案发,该网站发布的各类违法信息点击量在254395次以上。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何某等人通过违规审核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广告信息发布非法获利121270元以上。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钟某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并从中获利,二人行为均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信息仍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缪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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