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刑法条目第256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01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

  1. 破坏选举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

  9. “纸条作战”突破破坏选举案

  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一审宣判


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与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为。破坏“选举”,是指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其中的“国家机关”不限于中央国家机关,而且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不成立本罪。“破坏”选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扰乱选举会场,强行宣布合法选举结果无效等;二是妨害选民与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如诱使或迫使选民违反自己的意志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阻碍他人充当被选举人;三是采取不正当方式影响选举结果。破坏选举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破坏选举罪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由于过失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例如,将本无选举权的人列入选民名单、对候选人的介绍失实、误报选票数等,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认定标准

本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选举法的错误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界限

如有些地方为图省事不差额选举,或者不按时公布选民和候选人名单的,都不构成本罪。

本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1、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认知的内容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破坏选举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选举活动的进行及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出于个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发泄个人的不满等。

2、客观方面不同。根据本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破坏选举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对而言,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暴力,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则较为多样化。从犯罪对象上看,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选民和代表,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则通常为不特定的人或者财物。

3、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产规则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本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行为人以伪造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往往易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混淆。本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和以伪造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方面不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们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其犯罪的动机通常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者是为了赢利,有的则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作准备等。以伪造选举文件手段实施破坏选举罪的行为人则往往具有明确的破坏选举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而以伪造选举文件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人伪造的只限于选举文件,这些选举文件则是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文,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持选举工作机关制定、发布的关于选举工作的文件,不包括其它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与选举工作无关的公文、证件等。

3、侵犯的客体不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活动。以伪造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则是国家的选举制度及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破坏选举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不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的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职务。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行使其上述代表职务的,就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要件限制。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仅限于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侵害代表依法享有的选举权的情形,不包括对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的侵害。当然,从广义上看,侵害代表的选举权是妨害其公务行为的一种,这里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相对于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的犯罪来说,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破坏选举罪则属于特别法。

2、从犯罪客体上看,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的犯罪侵犯的是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各种职权,同时也侵害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破坏选举罪中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害客体仅限于代表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量刑标准

破坏选举罪的量刑标准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

破坏选举罪-刑法条目第256条

2013年2月开始,有群众陆续向中央有关部门举报,引起了高度重视,随即要求中纪委调查。中纪委经过初步调查,获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会议期间收受省人大代表候选人送钱送物的情况和证据。

2013年4月上旬,中央听取了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认为案情重大,性质严重,必须彻底查清,给社会一个交代、给人民一个交代;要求办案机关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严肃、扎实稳妥地做好案件查处工作,把此案办成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成立了由中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衡阳破坏选举案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中纪委成立了专案组。

2013年6月中旬,专案组赴衡阳市开展全面调查,获取了大量书证、物证,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衡阳破坏选举案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的行为。

2014年1月2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涉衡阳贿选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童名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4年2月25日,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组组长陈际瓦表示,在对湖南省的巡视中,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没有及时发现和预防衡阳贿选问题;党政机关办企业较为普遍,机关乱收费,干部索拿卡要、收受红包比较突出,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和国有土地出让,干部超编超配问题严重。

2014年3月9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会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张德江指出,衡阳市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给我们以深刻警示。必须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加强人大代表思想、作风建设,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中央通报了这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并强调,衡阳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党的纪律的挑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在案件进一步调查中,如发现有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也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8月18日,湖南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获刑五年 涉湖南贿选案。北京市二中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审理查明:童名谦在担任衡阳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

1、衡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

56位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中,有20位来自人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国家企事业单位,涉及32位企业界人士。

2、分两批给予466人党纪政纪处分,立案侦查68人,其中50人已移送起诉。

昨天,湖南省委发布关于中央第十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通报了衡阳破坏选举案办案进展:已依法终止749名省、市、县(市区)人大代表资格,分两批给予466人党纪政纪处分,第一批409人已下达处分决定,其中涉及厅级干部18人,处级干部139人,第二批将于6月底处理到位。

此外,湖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68人,其中50人已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28日分别召开会议,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

“纸条作战”突破破坏选举案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刘磊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位于辽宁半岛的北部、长白山脉的南端,盛产玉石,被称为“玉都”。初见岫岩县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刘磊的时候,《方圆》记者也以为眼前的局长温润如玉,是个“谦谦君子”。不过,聊完他所办的案子后,记者才捕捉到这位貌似温润的局长凌厉的一面。

没有确凿证据不轻易下手

方圆:别人介绍,都说你反渎办案经验丰富,你来岫岩县反渎局多长时间了?

刘磊:十多年了。我今年48岁,1990年,我从辽宁省司法局分配到岫岩县检察院,先后在反贪局、税务检查科、乡镇检察室、公诉科工作过。2001年,当时我是公诉科副科长,岫岩县检察院率先在鞍山市成立渎职犯罪检察局,我就被调到渎检局侦查二科任科长。其间,2007年,我被调到院办公室任主任,一年以后,又回到了反渎局,开始担任局长一职。所以,从2001年至今,也有十几年的反渎经验了。

方圆:岫岩县检察院反渎工作近几年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能介绍一下吗?

刘磊:从我担任反渎局长那年说起吧。2008年,我开始任局长,5年多以来,反渎局共立案查办31起案件46人。案件主要集中在民生民利工程、能源和生态、食品安全、拆迁等领域。

尤其是能源和生态领域。2008年以来,在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项工作中,我们立案查办24件27人,立案数占了所有渎职案件的77.4%,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比例。你或许也知道,岫岩县林业、矿产资源丰富。岫岩盛产玉石,岫岩玉的成色和价值,可以与和田玉媲美;而岫岩县森林覆盖率达71%,林木储量也非常高。正是由于这种背景,我们特别注意了能源和生态领域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这个领域严厉查处渎职犯罪,我想是理所应当的事。

方圆:对于基层院来说,岫岩县反渎局的办案数量不少。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成绩?

刘磊:近几年来,岫岩县反渎局查办了数起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称得上范例或经典的渎职犯罪案件。

比如说,2011年,我们查办的汤沟镇副镇长王恩胜破坏选举一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文件形式在全国转发学习,那年的“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巡展,也使用了该起案件作为案例。

方圆:这起破坏选举案的查办,有何特别之处?

刘磊:最突出的一点,在于办案之快。最开始是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说汤沟镇副镇长王恩胜在选举汤沟镇镇长一职的过程中涉嫌贿选,涉及一些乡镇人大代表。当时的岫岩县检察院检察长还是王殿军检察长,考虑到岫岩是个小地方,人与人之间都走得比较近,消息容易传播,一旦走漏风声,涉案人员一通气,案件就不好突破了。所以他指示我们,案件的查办必须要注意保密工作。

我还记得,王殿军检察长动员全院的办案力量,调动了几组人马,分别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组与组之间都不知道彼此的任务,王殿军检察长给每个小组写了一张小纸条,上面写明要执行的任务,不能跟小组以外的任何人说,径直去办。

方圆:很像电视剧里的情节。

刘磊:有点像吧。不夸张地说,我到检察院工作20多年,第一次见到检察长如此神秘地分配任务。事后我们才知道,当时的各个小组,有负责查外围经济活动情况的,有负责接触涉案人员的,分工各不相同。到了审讯环节,我们也是这么做的,每个小组又对审讯对象进行了重新分工。

也得益于这个方法,在查办整个案件的过程中,没有一点消息走漏,所以案件很快就突破了。王恩胜和他的朋友分别给了每个人大代表多少钱,有哪些人大代表收受了贿赂,就水落石出了。之前说到这个案件办理最突出的一点:快,因为整个案件从接到群众反映的线索,到突破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恩胜,我们只花了一天一夜的时间。

方圆:当时传唤了多少名涉案的人大代表?

刘磊:具体数字我已记不清了,大概有十多名。其中有一些涉案的人大代表态度还很强硬。

方圆:把人大代表传唤到检察院配合调查,也是压力非常大吧?

刘磊:很大。当时院领导也下了不小决心。王恩胜也是汤沟镇当地人,如果案件突破不了,在当地社会影响可能会非常大,难以收场。据我了解,很多地方查办破坏选举的渎职案件是很谨慎的,也是出于风险较大的顾虑,没有确凿证据不轻易下手。

记忆深刻的两起渎职案

方圆:之前提到,岫岩县反渎局查办能源与生态领域渎职犯罪较多,能否举例介绍一下这领域渎职案件办理的情况?

刘磊:好的。我记得几年前,我们查办过一起因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引发的案件。为什么举例说这个案件,因为它当时是零口供办理,我印象比较深刻。

当时,岫岩县十几个村的村民来院里举报,称县里某林场滥伐林木。控申部门与我们反渎局信息交互的时候,就谈到了举报的滥伐数量达到了渎职犯罪的标准,我们认为,这里面有涉及渎职犯罪的可能。

后来,我们去林场了解案情,林场工作人员出示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我们发现,他们采伐的林木数量远远超过了许可的数量。再向林场负责人了解情况,他一个劲地答非所问,强调证件的真实性,说是通过县林业局合法发放的,这引起了我们的怀疑。后来,去县林业局一查,果然,这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假的。

方圆:那这样的话,就是林场造假,与渎职犯罪有什么关系呢?

刘磊:事实上,县林业局有监管林场采伐林木的职责。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采伐林木都需要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申请该证,需要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县林业局放任林场采伐林木而不过问林木采伐许可证,这本身就是渎职。

不过,县林业局还有更明显的渎职行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永续利用林业资源,《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对用材林的采伐要采取更新采伐的方式。也就是说,同一片林区,今年如果进行了采伐,一段时间以内不能再伐,而要让这片林区更新,长出新的成熟树木,否则会导致林区再也长不出树木,进而荒漠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县林业局对更新采伐有不作为的情形,部分林区应当采取更新采伐而没有采取更新采伐。从这个角度,我们查办了县林业局相关责任人员。

方圆:2012年的时候,岫岩县检察院反渎局还查办了一起罪名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渎职案件,这罪名很拗口,案情是怎样的?

刘磊:这个要提到岫岩县的一种美食:烤鸡蛋。这种烤鸡蛋比较特别,它是用“变蛋”做的,然后烧烤加工,特别好吃。我们说的“变蛋”,其实就是受精了的鸡蛋在孵化过程中出了问题,没有孵化成小鸡,蛋黄和蛋清混到了一起的蛋。“变蛋”煮熟了剥开,整体是金黄色的。岫岩县很多人都特别爱吃这种蛋,所以就催生了一些黑作坊,非法人工制作这种“变蛋”。工序很简单:他们收集来正常鸡蛋,在鸡蛋上打个孔,把蛋黄、蛋清抽出来,然后把大量蛋黄、蛋清放在一个盆里,用搅拌机搅匀,再将这些蛋液重新注入蛋壳里。由于卫生条件差,加上蛋液缺乏完整的蛋壳保护,这些人工“变蛋”就很容易变质,人吃了也就容易腹泻,甚至患病。

当时,院侦查监督科以涉嫌制售伪劣商品罪在全县查出了4家这样的黑作坊,发现其中一个黑作坊的负责人,就是县工商局城南所所长的亲戚。原来,县工商局早就查出了这个黑作坊的违法行为,因为这层关系,没有查处、关停这家黑作坊,导致黑作坊继续运行,生产了更多的人工“变蛋”流入市场。

考虑到县工商局的不作为可能涉及渎职犯罪,我们反渎局就介入调查,最后,县工商局城南所所长以玩忽职守罪被判了实刑。这个案件的办理效果是很明显的:到现在,虽然岫岩县市面上的“变蛋”可能还是有“人工”的成分,比如拿正常鸡蛋去捂,或者摇,“造”出“变蛋”,但几乎再也没有那种抽出蛋液来“人工”加工的情况发生了。

全国首创的检察工作联络员协会

方圆:从“变蛋”案可以看出,岫岩县反渎局查办的关乎民生民利的案件确实比较多。

刘磊:是这样。渎职犯罪并不遥远,往往就是身边的犯罪。由于是基层院,每查一个案件,都能感受到案件背后涉及的群众利益,这种感受也驱动我们办更多更好的案件。

我还记得一次办案经历:2013年年底,我院查办了县农机系统的渎职案件,县农机局与农机经销商勾结起来虚报农机,领取补贴,申报材料称岫岩县有多达40台玉米收割机。岫岩县是名副其实的山区县,怎么可能有这么多?关键是,县农机局还承诺给配合申报农机补贴的村民钱,而最终食言了,村民不干了,就报警,事情就捅了出来。这些村民的遭遇实在让人哭笑不得。

方圆:为了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听说岫岩县还成立了“检察工作联络员协会”,这是怎么回事?

刘磊:岫岩县是农业县,基层乡镇农村是检察工作的重要阵地。2010年8月,在我院的倡议下,岫岩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联合发起成立了“岫岩县检察工作联络员协会”。这个协会成立以后,本来由检察院聘请担任联络员的制度,就转变成了自愿申请加入的制度。现在协会已经发展会员265人,遍布全县196个行政村,以及部分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

这项举措也极大方便了我们反渎部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比如2011年以来我们查办的县农机系统专项补贴的渎职案件,共立案查处了4件4人。当时,面对县农机局3年以来的近万份农机补贴档案,我们发动了乡镇检察室的力量,成立了4个取证组,负责对全县24个乡、镇、办事处农户的农机具购置补贴进行调查取证,在这过程中,没有大量检察工作联络员的协助,这项工作是无法在短短两周时间以内完成的。

此外,很多能源和生态领域的案件线索,比如滥伐、盗伐林木现象,以及矿山违法开采现象,都来源于检察工作联络员。把检力下沉基层,这也是我们反渎办案的一个思路。

方圆:反渎办案还有哪些新的举措?

刘磊:就岫岩县来说,即使是小地方,每年的反渎工作也会发生一些变化。2013年,我们全年办理了渎职案件9件15人,发现渎职犯罪的类型已经不像以前那样集中了。9起案件中,除了传统的能源与生态领域的案件,还有农机领域的案件、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案件,也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件。

鉴于这个情况,我们也考虑加强营造全社会反渎职侵权的氛围。比如利用媒体宣传反渎工作成果:就像你现在坐在我对面,可能以后要写一则报道,来告诉大家岫岩县反渎做了什么工作。还有就是通过媒体播发反渎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对于反渎的认同感。之前提到的发展检察工作联络员,也有一定效果。很多人对反渎还不了解,这是我们努力的工作方向。

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一审宣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9日公开宣判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对被告人刘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刘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用于破坏选举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3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担任中共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刘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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