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条目第236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27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负有照护职责性侵罪

  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2022年广州师生案:职专女生自愿与男老师发生关系,该老师被判刑

  9. 4名罪犯获刑、12名公职人员问责,但谁来拯救被性侵的女童?

  10. 广州:班主任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广州首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宣判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一的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修改,其中新增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新增条文。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建议本条罪名确定为“准强奸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主要考虑:(1)“准强奸罪”内涵不够清晰,容易有歧义,也无法体现本条规定的核心要件。(2)本条规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奸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作出区分,体现其特殊主体身份,“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更为准确,也能够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区别。(3)本条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际上是负有特定照护职责的人员。

构成要件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认定标准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一项罪名。刑法增设本罪,是为了使少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受特殊职责人员对之实施性交行为的妨碍。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判刑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刑法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若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广州师生案:职专女生自愿与男老师发生关系,该老师被判刑

我们俩是你情我愿的,为什么还要判我?”

“虽然她是我的学生,但是她超过14岁了!”

刘某是广州市某职业专修学院的老师,杨某是刘某班上的学生。最开始,作为班主任,刘某和杨某保持着正常的师生关系。

但是久而久之,两人相处得比较愉快,表面上虽以师生相称,私下却互称兄妹。这样的称呼显然已经逾矩。

随着相处的深入,两人的关系逐渐跨越了师生的界限。这种毫无界限感的相处模式,也注定了后面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这天,女学生杨某约班主任刘某外出。两人在外滞留到深夜,超过了学校规定的宵禁时间。因为害怕受到学校的处分,两人决定回到刘某宿舍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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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宿舍后,刘某和杨某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两人的事情很快被发现。

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刘某到案。他对两人之间发生的事情无可辩解,唯有承认。要知道,杨某当时还不到16周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禁止其在5年内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行业。

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立的罪名

此前,我国《刑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益、惩治相关犯罪而设立的罪名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

但这还不够,立法机构从当前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角度出发,为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关系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恶劣行径,特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男老师与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女学生自愿发生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无论是否具有师生关系,只要发生关系时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了女方的性意愿,所涉嫌的罪名就是强奸罪,要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为根据《刑法》第236条之一的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指的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年龄范围是14-16岁的女性,发生关系主要指的是自愿发生的关系。如果非自愿,要则一重罪处罚,定强奸罪。

4名罪犯获刑、12名公职人员问责,但谁来拯救被性侵的女童?

对于当时12岁的女孩燕燕来说,2021年7月一定是个至暗时刻。事发后这两年,她多次出现自残行为,手腕上密密麻麻的伤痕也印证了这一点。

4月17日,备受关注的“甘肃临夏12岁女孩被强奸案”(潮新闻曾独家报道该案)在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到十五年不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共计12万余元。

“虽然犯人被制裁了,但她还是动不动就用玻璃自己划自己的手腕,我们更希望她能尽快走出这段阴霾。”4月20日,燕燕的叔父马先生告诉潮新闻记者。

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会员、大学兼职心理咨询师周文秀博士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遭遇猥亵、性侵的未成年人而言,案件的宣判并非终点。家庭、社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构成一个强大的支持体系,可以更快给到未成年人足够的爱,让她们慢慢找回安全感,重新融入社会。如果这时候社会和家庭的支持系统比较弱或者无效,孩子就只能向内攻击,自残也是向内攻击的一种行为。”。

受害者家属对宣判不服,称将抗诉、上诉

临夏市人民法院宣判公告受访者提供

2023年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强奸案,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强奸未成年人。被告人马某乙对马某甲、司某某强奸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强奸未成年人。

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到十五年不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共计12.6万元。

案件被关注,源于一封关于“12岁残疾少女燕燕(化名)被三名男子骗往甘肃临夏强奸”的举报信。2022年5月30日,潮新闻记者关注到该举报信,其中提到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针对马某某报案称被强奸一案,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当天,潮新闻记者联系到了举报人马先生。他告诉潮新闻记者,燕燕是其侄女,由于燕燕幼时遭母亲抛弃,父亲常年患病,所以主要由马先生代为抚养照顾。至于举报信的内容,马先生表示是属实的。当天,潮新闻多方核实采访后独家刊发了《“12岁女孩自诉遭3人轮奸”案为何不断反复?甘肃临夏:将核查并公开》。

次日,中共临夏州委网信办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针对网上反映“临夏12岁残疾女孩自述被三人强奸,报案后未立案”相关情况,临夏州随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次判决同时,也对该案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了通报。临夏州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刘永贵称:2022年5月,媒体报道该案后,州纪委监委立即成立州、市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组,对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对州市检察、公安机关12名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同时组织处理2人)、调离公安系统等组织处理6人。

宣判后,马先生对潮新闻记者表示,刑事部分判得太轻了,民事赔偿也不符合预期。他们考虑就刑事部分向检方进行抗诉,对民事部分进行上诉。

对同学们不时探究隐私,痛苦不已

燕燕自残行为受访者提供

事发后,马先生帮燕燕转了学。

犯人终将得到法律的制裁,但燕燕的“心”却病了。虽然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知道她的经历,但并没有能对燕燕提供更多的帮助。

马先生告诉潮新闻,燕燕时不时地会用玻璃碎片在自己手腕上划一下,在她手上有几十道长短不一的伤痕,劝了多次也没有用。

很多时候,燕燕会在学校划伤自己,学校怕出事情都会打电话给家人,让他们把孩子带回家。对此马先生表示非常无奈,他称虽然燕燕和同学们相处得尚可,但仍有同学不时好奇去问燕燕是否为那个新闻当事人,让燕燕痛苦不已。

一位从业多年的资深班主任朱老师则向潮新闻记者表示,若遇到这类情况,学校和老师首先是需要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其次需要与班级同学进行沟通谈话,告诉他们不应该探听同学的隐私。

“我认为我们要用善意的谎言,向学生们否认这位同学是当事人。同时要告诉学生为什么不要去打听别人的隐私,举一些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说当你遇到被老师批评的时候,是否希望别人再来问原由,让学生要有同理心,从而切断二次伤害,因为旁人言语也会造成伤害。”朱老师表示。

朱老师表示如果遇到学生有多次自残的行为,除了任职老师的关心与沟通外,学校可以寻求在校心理辅导老师的帮忙,对当事学生做一对一心理辅导,同时也为班里的孩子们做集体心理辅导。“让遇事的孩子明白受害者是无罪的,是坏人的问题。”

“上次我说这个学期上完以后,咱们换个新环境。”燕燕也同意了马先生的这个想法。

马先生表示,对于燕燕的心理治疗,一直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县妇联让学校的心理老师来做过两次心理辅导,收效甚微。但远程心理辅导,孩子不愿意,她说自己心事不想跟任何人说。我想带她去北京做心理鉴定和治疗,她也不愿意。”

“未成年在经历过巨大的创伤之后,如果没有进行正规的心理辅导和调整,可能会变得麻木,压抑,恍恍惚惚,或变得抑郁自责,对未来失去希望,更严重者会患上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周文秀直言,若未成年人又缺乏家庭的支持和社会的理解,会受到二次创伤,对未成年人来说那是灾难。

女孩未来如何,各方力量不能缺位

“我认为在类似案件结束之后,未成年人需要创伤疗愈、认知调整方面的心理支持。”周文秀表示,很多孩子在遇到这样的事情后,内心会充满愤怒、自责、挫败、对社会的不理解,此时孩子不知道怎么理解和释放这种负面情绪,会处于解离的状态。“这个时候陪伴是最好的疗愈,并等待孩子自己来说、来问、来求助。家长和心理咨询师都可以陪伴。”

周文秀建议,在当事人愿意倾诉时,相较于亲属,心理咨询师会更专业,“心理咨询师可以用一些专业的技术,让她们发泄情绪,克服羞耻感,意识到这不是她们的错,建立强大的自我来面对外界的干扰,特别是重塑她们的性价值观。”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相关单位应该如何做?

4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落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2021年9月3日,年仅10岁的庞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一工地出租屋内遭到邻居张某某猥亵,同年11月4日受理审查起诉,张某某以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案件办理期间,光明区检察院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启动异地协作保护救助被害人庞某工作。

据该案例介绍,光明区检察院和团区委依托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平台,联动公安局启动一站式保护,并委派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开展保护,此外团委还联合民政、教育、卫健等多部门参与,开展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精神治疗、心理抚慰修复干预、家庭功能赋能干预等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此外,光明区检察院还联合团委、民政、专业司法社工等协同庞某户籍地区检察院、团委、民政等多部门,结合个人及父亲负担抚养费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综合保护方案,庞某被成功安置在当地福利院,并落实了低保救助和就学救助。

那燕燕是否已经得到妥善照护,司法救助程序是否已经启动?

马先生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临夏市检察院在事件发生后从未就保护救助一事联系过家属,甚至没有任何联系人。“和政县检察院说在哪里发生的事情,去找哪里的人,说与和政没关系。”

截至发稿前,潮新闻记者多次电话联系临夏市检察院,但均无人接听。而和政县检察院值班工作人员在听闻记者询问燕燕的事情后,直接挂断了电话。

发稿前,马先生向记者透露,4月20日上午和政县妇联到家里慰问,“拿了点水果,两只鸡,两斤茶叶,还有五百块钱,但具体接下来对孩子的帮扶工作怎么开展并没有说。”

对燕燕未来如何,马先生说,从来没有人愿意聊,也没有人提。

广州:班主任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广州首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宣判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条目第236条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的责任。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被告人刘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入职广州某专修学院多年,在担任学生杨某(化名)班主任期间,与杨某关系较好,私下以兄妹相称。某天晚上,杨某约刘某外出返校时,因超过学校宿舍门禁管理时间,两人怕被学校批评处分,遂决定到刘某的教师宿舍留宿,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身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供述其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性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本罪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纳入《刑法》定罪处罚的范畴,旨在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关系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恶劣罪行。

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在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前者的特殊职责及双方年龄、地位、身份等的不对等关系,二者之间易形成一种隐性强制状态。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对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显的强制手段,也足以达到压制对方表达真实意志的强制效果;如果行为人利用特殊职责所形成的隐性强制状态,与其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其行为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依法应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同时,对于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为人,可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关于从业禁止措施的规定,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预防其对未成人再次实施犯罪。

本案作为适用刑法新增罪名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刑法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旨在引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法官建议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发生,除了依法对侵害人进行严惩之外,监护人、学校及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01

筑牢家庭监护安全防线

家庭应筑牢监护安全防线,家长要切实负担起监护职责,除关注子女学习成绩外,更要关注其心理健康,加强性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02

划清校园安全警戒线

学校应将预防性侵害纳入道德与法治教学管理计划,一方面加强对教职员工法治教育培训,严格入职审查,强化师德建设,完善性侵害事件应对处置方案。另一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引导其与他人正确交往,增强危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学校应加强与司法机关共建合作,积极开展校园普法教育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健康的校园环境。

03

强化社会治理统战线

社会应强化治理统战线,加大对学校周边、宾馆、酒店、网吧、KTV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力度,加强监控设备和管理,严格落实相关行业实名登记制度。及时进行监护补位,建立全国性侵未成年人黑名单信息库和特定行业入职审查机制,对易于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限制招录有性侵不良记录人员,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一道稳固的防范侵害“防火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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