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条目第209条1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19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构成要件

  4. 认定标准

  5. 处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案例

  8. 兄弟俩非法制造并出售假发票被判刑

  9. 兼职会计被抓了?财务被判刑

  10. 做个兼职,亏大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 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2] 的规定:发票必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因此,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当然也就包括非法制造用于制作该发票的防伪专用品及套印在其上面的发票监制章,非法制造该类发票的,又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该类发票的式样,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真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票。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上述各种制假方法伪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

擅自制造与伪造的不同主要在于:

第一,行为人不同,前者为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防伪专用品企业;后者为任何人。

第二,所制成的发票效力不同。前者制成的发票是真实有效的;后者制成的发票是虚假无效的。但无论是伪造还是擅自制造,均是非法制造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基本特征。因此,那些无金钱交易、不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能算是出售,因而也就不能构成本罪。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买卖双方直接会面,邮寄、托运、托带均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必须以占有该非法制造的发票为前提,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后一种发票主要是通过盗窃、骗取、买入等手段获得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也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擅自制造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任一行为的,均构成本罪,既实施伪造、擅自制造,又实施出售行为的,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应以此作为量刑起点。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认定标准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达不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等原因过失出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般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一般指有权发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务工作人员,因工作粗心等原因错售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是故意非法出售,因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划清一罪与数罪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因收受了贿赂而将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应对其行为分别定受贿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进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应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而予以处罚,不宜再定本罪。

(3)行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有的系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对行为人按认识错误处理,仍应以本罪论处。

(4)行为人先盗窃或骗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然后予以非法出售的,属于牵连犯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应以盗窃罪诈骗罪论处,而不再另定本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所谓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权发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出售发票,或者有权发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具备领购、使用上述发票条件者发售发票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一次实施还是几次实施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数量累计达到50份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案例

基本案情:一、2015年初,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另案处理)商量,准备寻找一家有燃料油加工资质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5月,被告人黄某与吴某某约定,由黄某在潜江市注册成立湖北普明公司,由吴某某与王某介绍业务,黄某以湖北普明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按标准获利。

2015年7月至8月,经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介绍,被告人黄某以湖北普明公司的名义,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加工合同、直接变更货物名称的手段,接收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以湖北普明公司的名义,接收山东公路重交沥青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沥青;数量3.0018万吨),税额1208.1852万元。7月27日,黄某以湖北普明公司的名义分别向淄博泽宇燃料有限公司、淄博聚洋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燃料油;数量3.0018万吨),税额1234.3553万元。经鉴定,造成消费税损失36562679.16元,无证据证明已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

2、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以湖北普明公司的名义,接收淄博泽宇燃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原油;数量1.732万吨),税额875.4077万元。8月19日,黄某以湖北普明公司的名义向中盐能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燃料油;数量1.732万吨),税额890.5072万元。经鉴定,因缺乏相关依据,对是否造成消费税损失未能核实,无证据证明已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

3、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以湖北普明公司的名义,接收财致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沥青;数量1.262万吨),税额730.1694万元。8月24日,黄某以湖北普明公司的名义向中盐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燃料油;数量1.2556万吨),税额729.7504万元。经鉴定,因缺乏相关依据,对是否造成消费税损失未能核实,无证据证明已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

二、鉴定机关在此部分事实的鉴定结论中表述称“因无山东金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周某、中间联系人王某(在逃)及山东金城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刑侦材料,对是否实质发生货物交易及实质发生运输业务的事项,缺少必要的刑侦材料予以佐证。本鉴定结论以未发生实质货物交易及未发生实质货物运输业务为前提。”在上述前提下,经鉴定,未见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对可能造成的消费税税款损失未能核实。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21日,湖北三国公司接收金城石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思平原油;数量2.9289万吨),税额1343.9615万元。10月22日,湖北三国公司向满洲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燃料油;数量2.9289万吨),税额1378.0074万元。

2、2015年11月25日,吉耀公司接收金城石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思平原油;数量1.7635万吨),税额785.1121万元。11月26日,吉耀公司向满洲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燃料油;数量1.7635万吨),税额805.6111万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骗取抵扣的税款应限定为国家增值税。具体到本案,在每起事实中均涉及多家公司实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仅分别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个环节,两被告人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用途系用于骗取抵扣国家增值还是用于逃税等并不明确,即两被告人主观上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所最终导致的后果并不确定、持放任的态度,属犯罪故意中的不确定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两被告人应以最终结果对其行为进行定性。由潜江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可知,首先,在主观上,本案最终获利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并不是为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而是为逃避缴纳消费税;其次,在客观上,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相关涉案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损失。综合上述两点,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本案最终获利公司系通过用获取的变名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逃避缴纳消费税,进而达到最终获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特征,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逃税罪)“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逃税罪的认定需相关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前置行为,而本案尚缺乏相关税务机关的该前置行为,故亦不能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兄弟俩非法制造并出售假发票被判刑

广东男子詹某浩为牟利,伙同胞弟詹某龙,非法制造发票5441份,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价税合计3.3亿余元。今天,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詹某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詹某龙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章某飞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该案是公安部督办的2018年“1·16”百亿特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系列案中关键案件。

2018年1月,龙泉两家成立不久的酒店和广告公司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先后开具了700万余元的空白发票,被龙泉警方介入调查。结果发现,这两家公司是空壳公司,雇用业务员申领空白发票,并将领到的发票直接邮寄到广东深圳。

警方顺藤摸瓜,历时半年,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20名,扣押伪造的空白增值税发票2万余份,伪造的公司印章1700多枚,涉及虚开发票份数11.29万份,涉案金额合计达102.14亿元。经查,该团伙分工明确,以詹某浩为核心,下设“仓库”“二盘”“票子”多个层级的人员。詹某浩是管理层,除了掌握资金外,主要是制造假发票和出售其制造的假发票;其他层级则负责开具空白发票、收集开票信息、传输报送信息等工作。全国各地收集来的空白增值税发票被放入“仓库”,供詹某浩等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詹某浩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购入打印机等工具,按照接单员发送的开票信息及要求,在购买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号、发票代码、销售方等内容,并加盖伪造的公章,非法制造发票。制造好的发票被詹某浩用快递邮寄给购票人,每张发票收取13元、15元、20元不等的费用。2016年下半年,詹某龙加入哥哥詹某浩的非法制造发票行业,主要负责购买制造假发票的打印机等设备,利用互联网检索符合客户要求的开票公司信息,对接单文本文档进行编排等工作,帮助詹某浩非法制造发票。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詹某龙共计帮助詹某浩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4423份,价税合计2.2亿余元。

被一同提起公诉的,还有该案中的一名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老板章某飞。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章某飞在经营公司时,为入账冲抵公司成本,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0.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175万余元,并将该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公司业务成本入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浩、詹某龙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擅自制造并出售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章某飞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遂依法作出上判决。

兼职会计被抓了?财务被判刑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条目第209条1款

漠媛柯、钟平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豫刑终83号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豫刑终83号对上诉人李小强(兼职会计)的上诉做出裁决,认定上诉人李小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事发前李小强具体负责纳税申报、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一览:

2016年2月至8月,金斯敦公司、美图斯公司、尔克利公司用19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南召县国家税务局抵扣12份,价税合计35214.75万元,完税价格30098.083万元,共抵扣税款5116.674236万元。

2016年6月,金斯敦公司接受江西金山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共抵扣税款18.380406万元。

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金斯敦公司、尔克利公司、美图斯公司向杭州鹏汇韵进出口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8份;至案发前,在税务机关已申报通过273份,价税合计25878.703643万元,税款数额为3760.15352万元。

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位兼职会计的上诉理由:

上诉人李小强上诉提出:他只是涉案公司的兼职会计,且只帮助张媛柯注册了一家公司,没有公司的股份和分红,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判量刑重。

辩护人辩称:一审判决对该案中涉及虚开税款、抵扣税款数额认定不清,应认定三家公司虚开、抵扣发票的税额为三千多万元。李小强在本案中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主观恶性不大,且坦白认罪,原判量刑重。请求对李小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李小强使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结果如下:张媛柯聘请李小强具体负责纳税申报、虚开发票,三人在上述公司无实际业务经营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关于李小强的地位和作用,经查,李小强是张媛柯招聘的会计人员,在张媛柯、钟平波的安排下与他人具体联系,收发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税款,负责为公司制作会计凭证等工作,其犯罪行为均是在二人指使下进行,有一定的被动性,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李小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对三名被告人量刑重。

终审判决:李小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做个兼职,亏大了!!!

虚开发票超700万,判6年罚25万!

案件起因:

46岁的马某某是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市B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

43岁的陆某某是新疆昌吉c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让两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不是实际的生意往来,而是互相“帮忙”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之大令人咋舌。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查后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作为一名专业会计,在明知A、B两公司与他人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仍受黄某的指使,多次为他人、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积极帮助黄某筹办注册成立石河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宜,其行为主动、积极,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

遂判决: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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