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考评规定
监狱严格按照《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对罪犯考核。计分考核的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35分。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当月有多次加分、扣分情形的,可以累计。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 50%(其中教育改造加分不得超过32.5分,劳动改造加分不得超过17.5分),扣分无限额,可以扣至负分。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罪犯有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特殊情形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不得计入日常考核计分。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扣减相同分值的处罚。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再扣减考核分900分,自禁闭结束次日起重新考核。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日起继续计分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得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罪犯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移交接收监狱,由接收监狱继续考核。被提请刑事奖励的罪犯,从下月起重新开始计分。监狱对罪犯劳动改造分计分应当分类考核,罪犯劳动为三类,一类直接生产劳动,二类辅助生产劳动,三类狱内勤杂劳动。一类改造岗位考核当月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7.5分;二类改造岗位考核当月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三类改造岗位考核当月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并经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委员会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100分。
对住院治疗的罪犯(自伤、自残的除外), 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住院治疗不足一个月的,住院期间按照每天3分考核思想改造分。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下列各项规定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罪犯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视情节每次扣教育改造基础分 5分、10分、15分;每月同时违反5项以上或者同一违纪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5次的或者违纪情节严重恶劣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罪犯违反第(六)款中所列的重大违纪行为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服从判决,认罪悔罪。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提出的正当申诉和控告,不影响其计分考核,不得无理缠诉。
(二)严格遵守、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三)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四)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严禁辱骂、威胁、暴力袭击人民警察;
2.严禁聚众哄闹监狱,扰乱监管改造正常秩序;
3.严禁私藏、使用违禁物品及其他违规用品;
4.严禁预谋脱逃、行凶;
5.严禁故意遮挡监控视线、移动、破坏监控、报警、对讲、电话等监管警戒设施;
6.严禁利用吃喝拉帮结伙,严禁恃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欺压他犯等牢头狱霸行为;
7.严禁偷窃、赌博、纹身、同性恋、制造凶器、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练拳习武;
8.严禁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私藏传播反动、淫秽书籍、画刊、电子音像制品;
9.严禁抗拒管理教育,以自杀、自伤、自残手段逃避改造,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装病、伪病;
10.严禁在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破坏生产,或者偷拿毁坏劳动工具、公私物品;
11.严禁公开攻击、污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
12.严禁传播犯罪手段、教唆他人犯罪;
13.严禁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者脱离互监组擅自行动;
14.严禁未经批准使用绝缘服装、鞋靴、手套、攀援、挖掘物品;
15.严禁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或捎信传话;
16.严禁私藏酒类、饮酒、违反规定吸烟、将火种带入禁火区域;
18.严禁煽动、教唆他犯实施上述行为的;
19.严禁其他严重破坏监管秩序行为。
(七)罪犯应当尊重国家工作人员。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民警称呼职务,对职务不明的民警统称“警官”。对职工和外协人员称“师傅”。不得对警察、职工使用不礼貌称谓、起叫绰号。
(八)罪犯听到民警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并迅速到民警3米处站好,听候指令。民警问话时,要立正回答(正在操作无法离开等特殊情况例外)。接受民警指令后,立即答“是”。与民警交谈时,应当如实陈述、回答问题。民警讲话过程中,不得随便插嘴抢话,不得指手划脚。外来提审时,要有礼貌地回答问题,不得顶撞争吵,无理取闹。
(九)罪犯遇到问题,主动向民警汇报。需要向民警反映情况时,在3米以外止步报告。
(十)罪犯有事需要进民警办公区域时,应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不得私自进入警察办公区域。
(十一)罪犯一律着囚服,不得私自改变囚服式样、颜色和标识,不得私藏或倒换服装。罪犯不得个人保管的物品,应当交民警统一管理存放。
(十二)罪犯应当佩戴统一标识。不得私自涂改、制作、有意损坏床牌、胸牌,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
(十三)罪犯与民警同一方向行进时,不得与民警擦肩并行。在较窄的路上相遇时,要自动停步,靠边让路,放下手持的工具,待民警走过五米后再起步。
(十四)罪犯遇来宾、民警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应当起立礼让。
(十五)罪犯遇来宾和民警参观、检查时,不得尾随、围观、评头论足,对来宾、民警的问话,要立正如实回答;非经允许,不得擅自贴近、攀谈。
(十六)罪犯应当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洗漱用具摆放整齐。
(十七)罪犯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十八)罪犯除一个月内释放的以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得留胡须、长指甲;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得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
(十九)罪犯间一律互称姓名,不得起叫绰号、外号,不得称兄道弟,不得使用入监前在社会上的邻里、亲友家族称呼。
(二十)罪犯听到起床号令,应当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有序洗漱、如厕,不得拥挤抢位。
(二十一)罪犯应当按规定时间、地点有秩序地就餐,爱惜粮食,不得敲击餐具、嬉闹,不得乱倒、藏匿剩余饭菜。
(二十二)罪犯不得违反规定超额购物或者私自做小锅饭。
(二十三)罪犯听到出收工号令,按规定的时间、编排的位置,到指定地点列队,听候点名。报数要全神贯注,声音清晰洪亮,准确无误,不得故意不报数或故意报错数。
(二十四)罪犯列队行进或集体活动时,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
(二十五)3名以上罪犯行进时要排成纵队靠右侧行进。不得挽臂、搭肩、拉手、插手和横排行进。
(二十六)罪犯患病时向民警报告,由管教民警带领去医院(或卫生所)就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
(二十七)罪犯看病过程中,如实陈述病情,听候医生处理,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指名就诊医院、检查项目、治疗药品,不得索取病假条。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休息。
(二十八)病犯要积极配合治疗,遵从医嘱,药品应当交由民警统一管理,在民警监督下按时用药,不得私藏、储存药品,不得擅自服用其他罪犯药品;隔离治疗的,严禁到规定范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在指定地点休息。
(二十九)罪犯应当按规定时间收看电视。收看时,坐姿端正,不得从事其他活动,不得闲谈走动,不得擅自开闭、选台。
(三十)罪犯听到就寝预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站立,听候点名;不得喧哗、耳语、走动、窜监室。
(三十一)就寝前,按规定时间洗漱、如厕、铺放被褥。脱下的衣服整齐地放在枕头一边,鞋放在床下摆放整齐。
(三十二)罪犯听到就寝号令,应当按规定就寝。不得擅自串换铺位,不得同床共宿,不得遮挡铺位,不得蒙头睡觉,不得裸睡,不得看书写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三十三)罪犯应当严格遵守会见、通信、通话规定。不得在拨打亲情电话或会见时使用隐语;不得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不得私打电话。
(三十四)罪犯不得利用会见、通讯、亲情电话,或其他方式泄露监狱秘密,散布有碍改造言论;不得以减刑、假释、奖励等任何理由,欺骗亲属索要财物。
(三十五)罪犯收发信件,领取汇款、包裹等邮件,依照规定接受检查。
(三十六)罪犯不得保管、持有或使用民警办公室、谈话室、警务室、储藏室、仓库、监舍(监区)大门等钥匙,不得私自接触、存放、使用应由民警保管的材料、物品。
(三十七)罪犯出入监狱、出收工、会见等,应当接受人身检查。
(三十八)罪犯不得私自使用电脑或利用岗位之便在电脑中存储与岗位无关的资料、游戏、影视剧等。
(三十九)罪犯不得私藏、传阅未经审查、许可的书籍、画册、电子音像制品,不得私用电器具、加接电线。
(四十)罪犯不得私自佩戴、藏匿手表、钟表,不得持有、使用带有音频、视频及有摄录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十一)罪犯不得破坏公共设施,破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四十二)罪犯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脏物、废物、果皮、纸屑,不得攀爬树木或者损坏、践踏花草树木。
(四十三)罪犯应当严格遵守罪犯互监组管理规定,熟知互监组成员基本情况及去向,不得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
(四十四)罪犯应当检举、制止他犯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对他犯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知情不报、或者包庇、隐瞒事实真相。
(四十五)罪犯应当认真接受民警个别教育,如实写出认罪悔罪书、改造总结、思想汇报,不得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未经批准不得由他人代写。
(四十六)罪犯应当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笔记、完成作业。
(四十七)罪犯应当尊重教师,上、下课时要起立致意,同时进入教室时,要让教师先行。
(四十八)罪犯上课时有疑问时应当举手示意,得到允许后起立发问。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
(四十九)罪犯上课或接受心理健康等教育时,应当坐姿端正,不得未经许可调换学习座位,不得脱鞋、跷腿,不得赤膊、光脚,不得戴口罩。
(五十)罪犯应当遵守考试纪律,成绩合格,争取优良成绩。不得考试故意交白卷或在试卷中填写与试卷无关内容、不利于改造的内容。
(五十一)罪犯在教育矫治场所,应当服从现场民警、教员、咨询员的管理。
(五十二)罪犯应当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不得故意漏填、错填问卷。
(五十三)罪犯应当积极参加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五十四)罪犯应当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参加文娱活动时,应当服从民警指挥,不迟到(早退),保持良好秩序。
(五十五)罪犯不得在集体活动时,发表负能量、有碍改造氛围的言论。
(五十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下列各项规定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违反下列各项规定每项的,视情节每次扣劳动改造基础分5分、10分、15分;每月同时违反5项以上或者同一违纪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5次的或者违纪情节严重恶劣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服从分配,参加劳动,有劳动定额的应当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定额的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要求,完成岗位任务。
(二)罪犯因病确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要有医生诊断书并经民警批准后方可休息,不得小病大养、伪病、诈病。
(三)罪犯生产劳动过程中要坚守岗位,遵守纪律,不得私自调换劳动岗位,不得乱窜,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做私活,不得谈笑、赤膊、打闹、睡觉、消极怠工。
(四)罪犯应当努力学习操作技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规定保养机器、设备,保证产品质量,不得违章作业。
(五)罪犯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应当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定额和作业计划。废、次品不得超过规定指标。
(六)罪犯在劳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按图纸和工艺生产,发现图纸或工艺问题应当及时提出,避免损失。
(七)罪犯应当爱护设备、工具、器具,厉行节约,杜绝损失和浪费,不得故意损坏劳动设备、工具、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八)罪犯应当文明生产,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厂房内外保持卫生整洁。
(九)罪犯应当遵守车间定置管理规定,做到各类工具部件摆放整齐,按规定领用、交还劳动工具。不得将无关物品带入劳动现场。
(十)罪犯发现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或排除。
(十一)罪犯听到收工预令,应当迅速擦试、清理、保养机器设备或其它劳动工具,打扫现场卫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交接班。
(十二)罪犯应当按执勤民警口令,在指定地点列队集合回监舍。不得将各种工具、生产原材料、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生活区域。
(十三)罪犯在生产劳动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次充好,不得逃避质量检查或刁难、辱骂质检人员。
(十四)罪犯不得擅自动用设备或私开车辆。
(十五)罪犯在生产劳动中不得窃取他犯劳动产品,不得以钱物或其它方式换取他犯劳动产品(服务)或为他犯提供劳动产品(服务)。
(十六)罪犯在生产劳动中不得偷盗、私藏、倒换、买卖和恶意损坏生产劳动物资。
(十七)罪犯教员应当认真备课,准备教案,认真授课,批改作业。
(十八)罪犯教员、监狱报道员、报刊编辑人员不得欺压学员、徇私舞弊,剽窃稿件。
(十九)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确保炊具、库房干净卫生整洁。
(二十)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按规定时间开饭,确保饭菜质量,不得故意刁难就餐罪犯,严禁偷拿、倒换、买卖食物。
(二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符合下列各项规定之一的,可以给予教育改造加分,每名罪犯每月教育改造加分不得超过 32.5 分:
(一)罪犯互监组组长履行职责,当月加2分。发生下列情形当月不予加分,并按本细则相关条款扣分:
1.组内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情形时,未及时汇报或制止。
2.组长本人有违纪扣分。
(二)对积极自觉主动参加警示教育、进行现身说法的每次加3分,每月加分不超过15分。
(三)对及时发现汇报并积极协助抢救突发、危重病人的每人每次加2分,每月加分不超过5分。
(四)对检举揭发(制止)他犯违规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5分奖励。
(五)外国籍罪犯取得各级汉语水平证书的,每次加 5 分。
(六)罪犯有检举揭发(制止)他犯违反《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所列重大违纪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加分或立功、重大立功奖励:
1.对重大违纪的罪犯监狱给予扣分的处罚的,对检举(制止)罪犯一次加分15分;
2.对重大违纪的罪犯监狱给予警告处罚的,对检举(制止)罪犯一次加分20分;
3.对重大违纪的罪犯监狱给予记过处罚的,对检举(制止)罪犯一次加分25分;
4.对重大违纪的罪犯监狱给予禁闭处罚的,对检举(制止)罪犯一次加分30分;
5.对重大违纪罪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检举(制止)罪犯给予一次“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奖励。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国和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给予“立功”或“重大立功”。
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可以给予劳动改造加分,每名罪犯每月劳动改造加分不得超过 17.5 分。
⑴罪犯在劳动生产中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的按照超额比例给予加分,同时应当提高劳动报酬发放额度;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按照差额比例在劳动改造基础分中扣除,并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累计扣分。
⑵罪犯在劳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经监狱劳动部门认定显著提高生产效率的,一项加1-2分。
罪犯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给予专项加分:
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分50分;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分别加120分、180分、300分。
⑵罪犯参加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 Qc 小组)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被命名为各级优秀 QC 小组的,经监狱、省局劳动改造部门书面审查确认,可分别对 QC 小组成员予以专项加分:
⑶获得监狱级一、二、三等奖或优秀 QC 小组称号的,加 15分;
⑷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或优秀 QC 小组称号的,加 50 分;
⑸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优秀 QC 小组称号的,加 150分;同一课题参加评选,按照最高分值予以奖励。
⑹罪犯应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在监狱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第一名奖15分,第二名奖10分,第三名奖5分;在省级竞赛活动中获奖的,第一名奖50分,第二名奖40分,第三名奖30分,获得优秀称号的奖15分。在国家级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奖150分。
⑺罪犯服刑期间应积极向报刊投稿。稿件被采用的,监狱报刊刊登文章1篇加10分;在省级报刊刊登文章一篇加20分;在部级报刊刊登文章1篇加100分。同一篇稿件被多家报刊同时采用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加分。有稿件任务的罪犯,未完成稿件任务的应当扣分,不得加分。
(二)考评程序
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负责计分考核的具体实施。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监狱人民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
应做到实时记录、信息公开、全程留痕。
对罪犯加分单项5分以下、当月累计15分以下,扣分单项15分以下累计30分以下,由监狱人民警察提出建议,报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对罪犯加分单项5分以上、当月累计15分以上,扣分单项15分以上累计30分以上,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审核,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定。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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