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条目第182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14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量刑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8. 青岛中院集中宣判三起证券犯罪案件

  9. 操纵期货市场罪典型案例

  10. A股最大操纵案吴承泽被判19年!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构成要件

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有以下条件会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是: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0年公布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1件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3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以下是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

被告人金文献,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人高燕,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人梁泽中(美国国籍),男,1971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过被告人金文献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燕、金文献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其间,伊世顿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还伙同金文献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伊世顿公司及高燕、梁泽中伙同金文献,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非法获利人民币3.893亿余元。此外,被告人金文献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公司资金134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高燕、梁泽中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金文献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梁泽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金文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伊世顿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亿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亿八千九百三十万元;判处高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梁泽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金文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本案的正确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青岛中院集中宣判三起证券犯罪案件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三起证券犯罪案件,以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徐某某、叶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案件一

被告人刘某前妻卜某某(二人于2019年6月离婚)系某某股份监事会副主席。2016年3月,某某股份决定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同年7月7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事项,自2016年7月7日起停牌。同年7月14日,某某股份复牌,并发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决议等公告。经证监会认定,某某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于2016年7月7日。卜某某参加了上述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讨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从卜某某处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在6月17日至29日间,使用控制的李某等四人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某某股份股票6051043股,交易金额28710669.27元,除同年6月29日卖出100000股外,剩余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累计获利4910494.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后在敏感期内买入涉案证券,于敏感期后卖出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追缴刘某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

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买卖股票盈利的目的,通过配资等方式取得他人证券账户及资金的控制使用权。后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合谋,由高某某选择目标股票并具体操盘指挥交易员进行交易,刘某某提供账户及资金,李某某对交易结果提供担保,获利后三方分成。三方签订协议后,高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带领交易员买入某某股份。其间,刘某某安排人员听从高某某指令下单交易,高某某、李某某也分别提供了多个证券账户及资金。为顺利卖出持有的某某股份,12月20日,刘某某、李某某联系了徐某某,由徐某某组织人员接盘,刘某某等人将某某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共获利2900余万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楚某某等人使用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某某股份股票后,在田某某介绍下,与被告人崔某某认识,后三人商定,由刘某某和崔某某共同出资,由田某某负责操作股票买卖、下达交易指令,以刘某某持仓成本为基数,超过部分为盈利,低于部分为亏损,收益及亏损由双方按资金的比例分成或者承担。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崔某某分别指派人员作为交易员,开始听从田某某的指令下单交易某某股票。12月10日,经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徐某某再次组织人员接盘买入部分某某股票。至12月17日案发时,账面盈利96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合谋,在被告人楚某某等人的协助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某某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刘某某还与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合谋,采取同样的方式操纵某某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坦白、立功、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高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七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八百万元到十万元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件三

2019年11月底,刘某某与高某某、李某某合谋操纵某某股份期间,为顺利卖出持有的某某股份,刘某某通过万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约定由徐某某联系接盘人,买入刘某某等人持有的某某股份,刘某某等人支付接盘人成交金额10%的费用、支付徐某某1%的好处费。后经徐某某多方联系,确定由费某某组织人接盘,刘某某向费某某支付定金50万元。2019年12月20日,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大量卖出某某股份,由费某某等人接盘买入,徐某某在现场协调双方,其中刘某某减持11057427股272834211.9元。其间,徐某某共收到刘某某转款1258万元,其中的1087.07万元转付给费某某等人或返还给刘某某,其余170.93万元被其占有。

2020年12月,刘某某与崔某某、田某某合谋操纵某某股票期间,为顺利卖出持有的某某股票,被告人徐某某再次为刘某某多方联系接盘人员,确定由“小田”组织人接盘,并按比例收取好处费。2020年12月10日,刘某某、崔某某等人大量卖出某某股票,由“小田”组织人员接盘买入,徐某某在现场协调双方。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明知刘某某、崔某某等人操纵某某股票,多次向刘某某提出交易方案和建议;为引起市场关注、吸引股民投资并拉升股票交易价格,采取组织多家相关机构和人员到上市公司调研,发布调研报告,组织撰写利好新闻等方式,帮助刘某某等人操纵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明知刘某某等人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情节特别严重,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从犯、坦白等情节,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要求“零容忍”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上述三起案件,是最高法院在青岛中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后,青岛中院审理并宣判的第一批证券犯罪案件。青岛中院依托审判基地,依法从严惩治证券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案件审判,充分发挥警示预防作用,有力推动形成崇法守信、恪守底线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维护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

操纵期货市场罪典型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12月,为操纵期货市场甲醇1501合约价格,被告人姜为通过成都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大量囤积甲醇现货,以反作用于期货市场;利用资金及持仓优势,通过实际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以连续交易、回转交易、分仓买入等方式,大量违规交易甲醇1501合约。截止12月16日,被告人姜为实际控制的42个账户,累计动用资金4.1亿余元,持有甲醇1501合约买仓27517手,占市场全部买仓的76.04%,致使甲醇1501合约价格明显出现异常波动。12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姜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因持仓量大,出现资金链断裂,被期货公司强制平仓,引发市场一度出现恐慌性抛盘,导致甲醇1501合约价格出现连续三个跌停板单边市,跌幅达19%。部分中小投资者难以及时平仓,造成大面积亏损,部分期货公司出现大范围穿仓。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为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甲醇1501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使该期货合约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市场供求关系不能得到真实反映,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损害了期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对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姜为明知他人已报案而在公司等待抓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处姜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姜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在期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媒体关注度高。证监会高度重视并积极评价本案的审理情况,宣判后,专程到成都就本案进行调研。今年4月,在证监会关于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的研讨会上,本案是重点分析的案例之一,也是唯一的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参会人员也高度评价本案的审理情况。该判决,从法律效果来讲,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操纵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具有参考价值。从社会效果来讲,可以警示试图操纵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敬畏市场、尊重规律、遵守法律,否则将付出沉痛的代价,从而促进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从政治效果来讲,本案彰显了国家打击金融犯罪的信心与决心,体现了法院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对维护国家资本市场的安全、稳定与繁荣具有积极意义。      

A股最大操纵案吴承泽被判19年!

股最大操纵案吴承泽被判19年!该案创下了A股操纵市场案件刑期的最高纪录,超过了徐翔案。

近日,浙江金华中院宣判2021年A股最大操纵案首脑吴某泽,因操纵市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数罪并罚,非法获利5.3亿元,被判刑19年,并处罚金7903万元,另有团伙14人被分别判处2到6年不等刑期

曾犯操纵期货市场罪

该案的主犯吴承泽曾是一位网红,在投资顾问圈可谓鼎鼎大名。

在此案之前,吴承泽在四川卫视电视台《天天胜券》栏目做“黑嘴”,提前建仓然后在电视台向散户推荐股票,自己套现获利。

在被证监会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后,吴承泽出逃海外。

之后因父亲病危,2016年1月12日,吴承泽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投案,后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南京中院2017年判决其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760万元。

把“盘后票”玩到了极致

吴承泽并未因这次处罚而收手,暗地里玩起了“盘后票”。

“盘后票”内行人也称“抢帽子”,先大量买入股票建仓,再通过对该股票进行公开预测、评价,诱骗投资者跟风买入,待股价被抬高时,借机反向卖出获利,而最终上当受骗的都是广大的投资者。

吴承泽“盘后票”操纵布局始于2016年。2016年7月份,与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借用该公司投资咨询的牌照,吴承泽成立上海证券之星陕西分公司、四川分公司(简称“陕西证券之星”“四川证券之星”),彼时,该投资咨询公司并不知道吴承泽成立这2家公司是为了推广盘后票。

2016年10月份以来,吴承泽指使手下搭建了七个境外网站,用于发布盘后票(简称“盘后票网站”)。此后,吴承泽与马允飞合作组建操盘团队,并在西安、成都等地搭建操盘窝点。至此,交易端、发布端(盘后票网站)和推票端(2家证券之星)团队建立,而且三个环节的人相互独立,互不认识在具体操作上,吴承泽、马允飞选好股票,由操盘人员买入,此后由身处菲律宾马尼拉的发布人员,在每个交易日11:30和15:00收盘后分别发布2只股票,即“午盘票”“盘后票”,2家证券之星分公司则负责推广,诱导股民买入,拉升股价,操盘人员则在开盘后反向卖出获利。

据吴承泽自己介绍,“盘后票”次日早上一般都会高开,吸引几百万资金,这是“盘后票”的影响力带来的。而如果当日市场整体上涨不大的话,“盘后票”就会表现突出,站上涨幅榜前列,进而会吸引更多资金流入。

盘后票网站有了影响力之后,吴承泽成立了股九帮项目,专门收取佣金帮别人出货。吴承泽前一天在盘后票网站上挂出要出货的股票,第二天庄家就可以出货。可以选择由吴承泽团队来操作账户,也可以庄家自己操作账户每天躺赚几十万

调查发现,“盘后票”网站总共推荐了一千多只股票,但是吴承泽和同伙只抢了465次,为什么还有2/3的赚钱机会,他却放弃了呢?

数据显示,大量的盘后票在吴承泽团伙出货以后还涨了,也就是说买盘力量可以承受更高的卖盘,但为了安全,吴承泽不会太贪心,一次性交易太多。通过计算,吴承泽抢帽子交易的盘后票,平均获利大概是5%左右,也就是说,吴承泽是赚几个点就走。

吴承泽自己承认,他推荐的股票已经100%符合预期,而且是全市场唯一的、在国内具有垄断地位的。每天躺着就能赚个几十万元。就这样,吴承泽成就了股市上的“奇迹”,成为黑嘴江湖的神秘总舵主。

据报道,吴承泽团伙,在2016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20日的595个交易日期间,通过抢帽子交易操纵股票465次,获利2.7亿元,资金型操纵(联合、连续交易操纵)7只股票,获利2.6亿元,合计获利5.3亿元。

一位受骗散户曾透露,陕西证券之星业务员加他微信后,在交易日下午A股收盘后两三分钟告诉他一个代码,并称明天该股票会涨。次日该股果然大涨。随后他听从业务员的推荐,花2.6万元成为了会员,然后有“老师”来进一步推票。但是让他不理解的是,后来“老师”推荐的股票,买入后都是亏损。

面对他的不满,业务员继续向他推荐办理升级会员,于是他又花费1.44万元,升级后仍然是亏。然后又要升级,又花了1万多元,还是亏钱。

吴承泽:抓我就对了!

2019年3月份,吴承泽悄悄回国。

“自吴承泽从深圳入境后,其行踪一直都在公安部门的掌握中。”办案人员表示。

2019年3月20日,吴承泽回国一星期后,公安部门开始收网行动。

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成都一家酒店,吴承泽被公安机关抓捕,而在同一时间,在南京、成都、西安等八地,公安机关联合证监会稽查部门闪电突击了5处疑似操盘窝点和3处“黑嘴”窝点,一举打掉了全国“黑嘴”产业链的顶端吴承泽曾对办案人员称,“抓我就对了!抓了我等于打掉了全国‘黑嘴’产业链的顶端。”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做出,操纵市场主犯、场外配资人员、推票的两个证券之星负责人、“黑嘴”、协助吴承泽洗钱人员等1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其中,吴承泽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903万元。

温馨提醒:远离非法荐股

证监会9月16日晚发布公告称,为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牵头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财政部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下一步具体工作为,进一步畅通部际协作、央地联动的工作机制,重点聚焦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网络荐股收费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投资者要通过证券公司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获取证券投资建议,上述合法证券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投资者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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