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八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
(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诱骗股民买股票
某化妆品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后,在某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委托某国有证券公司承销。贾某是该证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签约仪式:化妆品公司与证券公司
贾某在董事会上提议,通过召开新产品新闻发布会、夸大化妆品公司经营业务和经济实力等方法,来鼓动投资者购买股票。一些董事会成员对贾某这一主张持反对意见,但贾某及董事会部分骨干成员坚持认为该方案可行。董事会决议形成后,贾某及董事会大部分成员购进化妆品公司大量股票。
事实上,贾某和证券公司董事会主要成员已经从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获悉,该化妆品公司新产品开发遇到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克服的障碍。但贾某等人仍然决定联合化妆品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据说新产品开发计划要被取消,但还是如期召开新闻发布,化妆品公司股价随即迅速上扬了三倍多,大批投资者争相买进该公司股票。
化收品新闻发布会一个月后,该证券公司又通过本地新闻媒体披露化妆品公司新产品开发失败的消息,导致股价一路狂跌。
贾某和证券公司董事会部分成员早已趁化妆品公司股价涨幅较大时,抛出了股票赚取巨额利润。这一问题线索被举报到纪委监委。
法院判决,某证券公司在明知某化妆品公司所开发的产品不具有开发价值的前提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诱骗投资者购买股票,给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罚金20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
贾某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对某证券公司董事会部分成员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诱骗包括使投资者产生认识错误的欺骗,但不限于欺骗。在投资者原本基于某种原因不打算买卖某种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使投资者买卖该证券、期货合约;在投资者虽有买卖某种证券、期货合约的念头,但心存犹豫时,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使投资者买卖该证券、期货合约。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6年5月至10月间,高某利用担任北京某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获悉该公司及其原董事长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司法机关调查一事,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名下解禁的某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卖出112.98万股,后又将338.946万股高管锁定股通过非交易方式过户至前妻向某名下的证券账户。过户之后,由高某等人操作,将向某账户股票全部抛售,成交总金额为7540万余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高某作为内幕交易的知情人,交易股票总避损金额为160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内幕交易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万元。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王某系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东,2009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制作宣传册等方式,向公司员工、朋友等称该公司要出售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并称该公司股票将于2011年底在纳斯达克上市,卖给公司员工1元人民币一股,上市后至少能翻6倍。赵某等40人购买了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内部职工股,获得了股权证后成为内部职工股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认定,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登记的私人公司,不具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条件,该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销售该公司未上市原始股,其公开销售原始股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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