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条目第160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02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欺诈发行证券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

  1. 欺诈发行证券罪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量刑标准

  6. 认定标准

  7. 立案标准

  8. 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

  9. 操纵自家股票亏损1234万!*ST柏龙实控人夫妇被逮捕

  10. 童蕾老公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定义

欺诈发行证券罪,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由原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调整而来,用于规制在债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严重欺诈发行的犯罪行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失效)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构成要件

暂无相关明确规定,故先沿用原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即:

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参与公司发起设立的法人,也就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

2、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量刑标准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量刑是什么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欺诈发行股票的数额特别标准、后果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企业或假冒公司、企业实施的。

2、主观方面不同。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本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犯罪,即以虚假方法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来欺诈他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的;而集资诈骗罪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发行的。

立案标准

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田,系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药业”)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温某生,系康某药业原监事、总经理助理、投资证券部总监;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系康某药业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

被告人马某田意图通过提升康某药业的公司市值,以维持其在中药行业“龙头企业”地位,进而在招投标、政府政策支持、贷款等方面获取优势,2016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马某田下达康某药业每年业绩增长20%的指标,并伙同温某生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通过伪造发票和银行回单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和营业利润,通过伪造、变造大额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等手段虚增货币资金。在康某药业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共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1.13%、43.57%和45.96%;虚增营业利润35.9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8%、23.7%和62.79%。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马某田指使温某生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决策审批且未记账的情况下,累计向大股东康某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实业”)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康某药业股票、偿还康某实业及关联方融资本息、垫付解除质押款及收购溢价款等用途。上述情况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田以市值管理、维持康某药业股价为名,指使温某生等人伙同深圳中某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木等人(另案处理),将康某药业资金通过关联公司账户多重流转后,挪至马某田、温某生等人实际控制的16个个人账户、2个大股东账户,以及陈某木等人通过中某泰公司设立的37个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账户,互相配合,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及信息优势,连续买卖、自买自卖康某药业股票,影响康某药业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22日,上述账户组持有“康某药业”股票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股票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上;其中,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1月14日,共有20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30%以上,共有7次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

另外,康某药业、马某田还涉嫌单位行贿罪,具体事实从略。

【行政调查与刑事诉讼过程】

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对康某药业罚款60万元、对马某田等人罚款10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某田等6人作出市场禁入的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部交办,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马某田等12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10月27日,经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田等12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与此前提起公诉的康某药业、马某田单位行贿案并案审理。

2021年11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某药业、马某田犯单位行贿罪,马某田、温某生等12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马某田、温某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康某药业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数罪并罚,对马某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温某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马某田、温某生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提起康某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某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承担人民币二十四亿五千九百万元的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及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等21人、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承担5%至10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对康某药业审计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失实等犯罪行为,经中国证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侦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4日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杨某蔚、张某璃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1.严格把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原则,依法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部分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但为了获取政策支持、提高融资额度等利益,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向市场披露或隐瞒应当披露的财务信息不按规定披露,周期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削弱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披露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区分行为发生在股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等不同时期,分别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两种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2.切实发挥刑法的警示预防作用,压紧压实“关键少数”主体责任和“看门人”把关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制度等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关键少数”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看门人”不依法依规履职都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办理涉上市公司证券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关键少数”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当坚持“一案双查”,查明中介机构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的,依法追究“看门人”的刑事责任。

3.运用新制度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新制度。本案系我国首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某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经人民法院登记确认后,对所有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负担。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康某药业组织策划造假、未勤勉尽责以及存在过失的责任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人员,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连带民事责任,5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既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大幅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操纵自家股票亏损1234万!*ST柏龙实控人夫妇被逮捕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条目第160条

这两天,随着曾经的千亿游戏巨头三七互娱(002555.sz)的暴雷,一同暴雷的还有多家上市公司。

主营大型鼓风机,涉及储能、超超临界发电、核能核电的金通灵(300091.sz)被立案调查;曾经的A股“服装设计第一股”柏堡龙(002776.sz)在披星带帽两年之后,实控人夫妻二人更是双双被捕,公司未来发展前途未卜;南方传媒(601900.sh)子公柏堡龙的情况还不仅是单纯的财务造假这么简单。可以说它从上市一开始就是假的,涉嫌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股价操纵等。

6月28日晚间,*ST柏龙(SZ002776,股价2.79元,市值15.01亿元,以下简称“柏堡龙”)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2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家属提供的揭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获悉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陈伟雄、陈娜娜已于6月19日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执行逮捕。

公司表示,陈伟雄、陈娜娜自2022年4月份已辞职,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022年,陈伟雄、陈娜娜就因知悉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行为,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公司虚假记载事项还引起投资者索赔。因参与财务造假被终身禁入市场。

2022年4月,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其中,2013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2.7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4.10亿元。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柏堡龙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陈伟雄、陈娜娜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被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2020年11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陈伟雄、陈娜娜因涉嫌操纵公司股价被立案调查,经查,在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曾动用92个账户操纵柏堡龙股价。

2021年5月14日,因未披露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违规使用募资资金等被出具警示函。

公司称,发生高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自身不利因素的影响以及主要服装品牌客户的战略调整,公司销售订单量大幅下降,导致当期服装业务业绩大幅下滑;二是公司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除了亏损外,柏堡龙的资产规模、流动性也在下降。2022年末资产总额较上期末下降55.00%,其中流动资产下降76.27%,主要原因是部分应收款项由于无法收回当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所致;非流动资产下降29.42%,主要原因是冲减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因素所致。

2022年9月,公司公告显示,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数十名投资者向柏堡龙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市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今年1月披露的诉讼进展显示,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于芳等43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227.30万元。最新发布的2022年年报显示,柏堡龙共涉及15起证券虚假陈述案,大部分未执行。

曾带领公司成为“服装设计第一股”

陈伟雄、陈娜娜夫妇分别出生于1978年和1979年,两人于2006年创立柏堡龙,并带领公司在2015年登陆A股,成为服装设计第一股。

据招股书披露,设计环节约占服装产业价值链中利润分配结构的40%,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实现服装设计业务的专业化、产业化、规模化运作,主要业务定位于产业链中高附加值的设计环节。公司通过设计产业化运作,使“创意设计”的价值真正实现,形成了一条独特的设计产业链。招股书中,公司表示“力争成为我国最优秀的、国际服装设计领域具备竞争力的服装设计企业”。

实际上,除了疯狂的违法违规,柏堡龙这两个实控人及陈氏家族成员自上市以来也在疯狂的减持套现,自2019年以来陈氏家族成员累计套现超6亿,自上市以来大股东更是累计套现近10亿,而仅2022年柏堡龙就巨亏超8亿。

这样的一家公司它的二级市场股价表现可想而知,自2015年上市以来期间最大跌幅近90%!

不过,随着被坐实财务造假、实控人被批捕。

童蕾老公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条目第160条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被控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丁勇和被控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盛彪、书记员孟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熊建新及其辩护人田维,被告人周旭辉及其辩护人魏东、何为,被告人花纯国及其辩护人吴华,被告人郑林强及其辩护人李红,被告人丁勇和及其指定辩护人裴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旭辉作为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的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使该公司在A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财务总监花纯国、销售经理郑林强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在不同场合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协助配合。后被告人郑林强根据被告人花纯国等人所提出的数据要求,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客户印章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商业银行(现更名为成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款回执单等方式,形成文件名为“006账套”的虚假财务账目数据,虚增、夸大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第一、二季度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

金亚科技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金亚科技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代码:300028)37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186亿元(以下币种相同)。

经鉴定,金亚科技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营业收入作假金额分别为137067587.60元、79946942.6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7.06%、84.47%;净利润作假金额分别为42817348.78元、19100787.75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106.77%、101.87%;净资产作假金额分别为177306132.82元、168683920.5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9.40%、69.11%。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扭转公司亏损,时任公司董事长的周旭辉在2014年初定下公司当年利润须达到3000万元的目标,并要求财务负责人于每个季度末将真实的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给周旭辉,最后由其来确定当季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经周旭辉确认后,财务总监丁勇和将该季度应该达到的利润数据告诉财务经理李某1和成本会计刘某、出纳张某2等财务人员,并要求他们按照该数据来做账。具体分工为,李某1负责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刘某负责制作虚假的产品出入库单,张某2负责制作虚假银行流水及收付款单据、并在单据上加盖伪造的银行印章,商务经理舒某则配合制作虚假产品发货通知单。金亚科技利用上述手段,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依据虚假的账套核算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

经鉴定,金亚科技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真实营业收入为129565619.35元,营业成本为175422462.25元,利润总额为-44754860.82元,该公司2014年真实的经营情况处于亏损状态。金亚科技对外披露的2014年年报中营业收入作假金额为72348816.33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35.83%;净利润作假金额为84141310.46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213.72%;净资产作假金额为346437166.92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51.68%金亚科技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使该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财务账套、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廖某、杨某、李某1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金亚科技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勇和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告人周旭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及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对金亚科技判处罚金三百九十二万元,对周旭辉以触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触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花纯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对郑林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对丁勇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均提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且金亚科技及周旭辉的辩护人还提出金亚科技及周旭辉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1日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终身市场禁入,对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10年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周旭辉于2018年7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成都市温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及金牛区××社区××路××号××楼将花纯国、郑林强抓获。2020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丁勇和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单位营业执照、被告人户籍信息、周旭辉人大代表身份核查资料、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金亚科技及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年检资料、金亚科技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金亚科技2009年年报、金亚科技首发并上市申请文件节选、金亚科技通过创业板IPO相关文件决议资料、股东会大会决议、金亚科技招股说明书、金亚科技IPO三年一期财务报表、006及003账套财务资料、购销合同、客户辅助明细账及凭证、外调资料、银行流水核对不符统计、其他银行差异汇总、银行流水及收付凭证、金亚科技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明细账.

被告人银行账户流水、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商请有关银行对涉案银行回执单等进行认定核实的函、金亚科技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司法鉴定意见、金亚科技2014年及2015年年度报告、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审议会议记录、金亚科技监事会、董事、高管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资料、双流县发改局关于金亚智能500万套生产项目重新登记备案的通知、刘某伪造的金亚智能办公会议决议、金亚智能与宏山建设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李某1发给杨雯的对3.1亿元预付款事先调整2014年3季报的邮件、金亚科技及金亚智能关于3.1亿元预付款的会计凭证等资料、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深圳证交所关于金亚科技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监会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期间约谈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人廖某、杨某、李某2、熊某、周某、王某1、陈某1、黄某、陈某2、但某、郭某、庞某、王某2、陈某3、赵某、毕某、于某、胡某、陈某4、高某、康某、刘某、张某1、李某1、舒某、张某2、曾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金亚科技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4年年报披露中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勇和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周旭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金亚科技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丁勇和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旭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金亚科技犯罪事实,系单位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及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上述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对辩护人所提的各项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花纯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郑林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五、被告人丁勇和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伍晓峰

审判员  徐 飏

审判员  聂婷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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