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走私入境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备条件。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扩散。如果行为人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入境,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则不宜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处理。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里的“其他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物品。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或者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本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实践中办理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涉及具体的数额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办理。
本罪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者辩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各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走私大量淫秽物品,显然超出了自用的范围,就可以认定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至于“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本条第三款是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罪的处罚规定。本款也由刑法修正案(四)作了修改,虽只是文字修改,但修改后的内容也有了实质的变化。原来只规定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现在增加了单位犯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罪的处罚。对单位犯上述罪行的,采用双罚制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除了是故意之外,还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其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认定标准,即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七种内容之一,挑逗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秽出版物: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写或者传授性技巧等。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看走私的物品是否具有国家禁止的淫秽物品的性质,如果不具有这种性质不构成这一犯罪;二是看走私的淫秽物品是否出于传播或者牟利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目的也不构成这一犯罪。
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与其他淫秽物品犯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所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走私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入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12.28)
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七、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查禁淫秽物品的上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依照《刑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情节较轻”
根据《走私解释》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2.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基本刑
本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与一般犯罪的基本刑从低往高的顺序排列不一样,也与故意杀人罪从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样。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节特别重的,再列情节较节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释明确列为“情节较轻”的情形外,对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在基本刑范围内考虑,然后再考虑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走私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在该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最高数量五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100盘(张)以上至500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200盘(张)以上至1000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以上至1000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1000张以上至5000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3.严格把握本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应当依照《刑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在该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的,①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0盘以上的;②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0盘(张)以上的;③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副(册)以是的;④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0张以上的;⑤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2)走私淫秽物品在该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即单纯论数量来说,属于本罪的基本刑范围),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达到情节别严重的,财产刑可以判处罚金也可以判处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判处有期徒刑也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几个少有的规定之一。也就是说,即使主刑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附加并处没收财产。主刑为无期徒刑的,更加必须附加并处没收财产。
4.武装掩护走私淫秽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理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淫秽物品的,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关于量刑规范化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案例分析
2008年7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黄某、俞某涉嫌走私淫秽物品及被告人郭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一案进行判决,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日报、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等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本案由长沙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始终予以关注与支持。2005年7月14日,北京海关缉私局在执行邮政检查时,发现被德国海关退回的国际邮递快件包裹2件。经检查鉴定,确认快件内容为淫秽色情光碟1578张及随附淫秽装帧封面1580张。因包裹外包装注明寄件人为长沙××贸易公司zhapin,北京海关遂将案件线索移交长沙海关处理。
长沙海关缉私局组成专案组对这批淫秽物品立案侦查,先后10余次分赴广州、深圳、福州等地侦查取证,历时一个多月,成功抓捕以上涉案人员,并查获淫秽光碟25箱,共24600张,查扣作案工具海狮面包车一辆。2006年4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福建省籍)自2000年始到广州先后经营音像制品销售、理发服务;被告人黄某(福建省籍)自1997年到广州先后从事水产批发经营、为影视公司取送影片及货运代理业;被告人郭某(广东省籍)于2003年起在广州务工,为其他私营影视光碟经营业主充当送货司机。2005年初,陈某的堂姐夫即被告人俞某来广州遇陈某,二人同谋向境外输送光碟牟利。随后,俞某与在德国的中国人陈×取得了联系。2005年5月下旬,陈×告知俞某需要500张以上淫秽光碟报价每张12元;俞某将此信息转告陈某,并把陈×的通讯地址通报陈某。
被告人陈某得此信息后,即找郭某要求供应“黄色”光碟。郭某随后以2.4-2.5元/张价从“黄老板”处购进淫秽光碟1600张,并在广州白云区机场西路红叶大酒店地段街头以3.0元/张全部转售陈某。陈某又找到被告人黄某让黄办理国际邮政快件出境事务。经黄某安排,这批淫秽物品交深圳××公司柜台联络员陈*。为获取地区邮资折扣差价优惠,陈*将此1636张DVD光碟包装填单托运至湖南省邮政速递局,该速递局营销部主任陶某则自行以长沙××贸易有限公司为名义上的寄件人通讯地址,以“Zha Pin”为名义上的寄件人补填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MS)寄件人栏目各项空白内容,于2005年6月2日分两个邮包自长沙以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邮送德国。经鉴定,这起走私出境的1636张DVD光碟中,除58张无动态声像内容外,另1578张均充斥淫秽色情动态声像,为淫秽物品;随附的光碟内包装纸1580张,亦印有色情静态图像。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俞某、被告人黄某规避海关监管,共同从国内通过邮政渠道将1578张淫秽光碟偷运出境至德国关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为牟利将1578张淫秽光盘售卖被告人陈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俞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裁判要点】
被告人钟某1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画册170册,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钟某1归案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定案证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钟某1宣告缓刑。
钟某1走私淫秽物品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钟某1在其注册的“双子星娱乐”淘宝网店接受客户委托,从亚马逊美国、德国、英国等境外网站代购同性恋题材的画册,并在该淘宝网店销售牟利。2016年1月20日至同年4月13日,被告人钟某1从国外网站订购的同性恋题材的画册,在入境时,有170本被武汉海关查获。其中,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首次查获被告人钟某1从境外网站订购的3本画册时,要求其办理通关手续。被告人钟某1向海关申报《进境个人邮递物品报关委托书》,声明邮件内画册为“本人个人自用,非为商业贸易或代购牟利”。经申报后海关将该邮件包裹中的2本画册放行,另1本不予放行。随后,被告人钟某1将海关放行的2本画册(书名为《DieuxduStade》,译名《弗瑞德·刚顿摄影作品集》)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牟利。上述被武汉海关查获的涉及18种170本画册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均属淫秽出版物。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钟某1在家中被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钟某1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侦查机关在网络上调取其从国外网站订购淫秽画册的记录、在国内销售淫秽画册牟利的记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某1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画册170册,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1归案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定案证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钟某1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1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钟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七十五元四角五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淫秽画册168册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手机1部、IPAD1台,均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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