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铁路运输连结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受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违反的是铁路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输管理、维修管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其范围较广。
(3)犯罪客体稍有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2)发生的场合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必须有致使发生安全运营事故的事实;第三,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犯罪主体是特定主体,即铁路职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行公共安全。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或给铁路运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施行 法释〔2015〕22号)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 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 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第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据规格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一)犯罪嫌疑人陈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等;
3.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手段、结果等;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可参考被害人陈述)
(四)物证、书证
1.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实物及照片;
2.书信、字条、借条、收据、日记、帐簿、凭证、票据、合同、等书面材料等;
3.其它。
(五)鉴定意见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 、价值鉴定、伤情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4.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7.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2019.12.5更新)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一、136条、139条)【2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008年4月28日4时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境内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间脱线,第9节至17节车厢在铁路弯道处脱轨,冲向上行线路基外侧。此时,正常运行的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旅客列车刹车不及、最终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与脱轨车辆发生撞击,机车(内燃机车编号DF11-0400)和第1至第5节车厢脱轨。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已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被认定是一起人为责任列车事故。
02
事故成因
国务院“4·28”胶济铁路特大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2008年4月29日上午在山东淄博成立,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任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认为,胶济铁路特大交通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济南铁路局在这次事故中暴露出两点突出问题:一是用文件代替限速调度指令,二是漏发临时限速指令,从而造成事发列车(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旅客列车)在限速80公里的路段上实际时速居然达到了131公里,每小时超速51公里、60%,这充分暴露了一些铁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到位、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严重问题;反映了基层安全意识薄弱,现场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1.济南局对施工文件、调度命令管理混乱,用文件代替临时限速命令极不严肃。济南局《关于实行胶济线施工调整列车运行图的通知》,即154号文件,23日印发,距实施的时间28日0时仅有4天。如此重要的文件,却在局网上发布,对外局及相关单位以普通信件的方式车递,而且把北京机务段作为了抄送单位。文件发布后在没有确认有关单位是否接到的情况下,4月26日又发布了4158号调度命令,取消了多处限速命令,其中包括王村至周村东间便线限速的4240号调度命令(154号文件对该地段限速80km/h的条件并未取消),导致各相关单位在没有收到154号文件的情况下,根据4158号命令,盲目修改了运行监控器数据,取消了限速条件。
2.济南局列车调度员在接到2245次机车反映现场临时限速与运行监控器数据不符时,济南局于4月28日4时02分补发了k293+780--k290+784处限速80km/h的4444号调度命令,但该命令没有发给T195次机车乘务员,漏发了调度命令。
3.王村站值班员对4444号临时限速命令没有与T195次司机进行确认,也未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同时,北京局在没有接到154号文件、也未确认限速条件的情况下,就盲目修改运行器芯片;机车乘务员没有认真瞭望,失去了防止事故的最后时机。
03
责任处理
事故发生后,时任中国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分别作出批示,并派副总理张德江赶赴现场处理。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担任国务院“4·28”胶济铁路特大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姜大明等也赶赴事故现场。淄博市启动34所救护站,130辆救护车,700多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火车票亦含有最高赔偿额度2万元的保险。所以旅客可获得的赔偿共计人民币17.2万元。也有消息称遇难者可获得20万元的赔偿,伤者未定。此消息未得到官方证实。
事故中受伤的4名法籍人士,已在事发后被紧急转入中国最好的医院之一的北京协和医院治疗。北京协和医院组织了包括营养科、医疗心理科等几乎所有科室的专家为患者进行大会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刘谦亲自前去看望并送上鲜花,并承诺将全力为其提供最好的治疗。受伤的4名法籍人士除1人重伤外均为轻伤,而更多受伤更为严重的中国籍旅客则是在当地条件相对简陋的医院里接受治疗。部分大陆民众对于政府对外籍人士提供超国民待遇表示不满。2009年5月7日,造成此次事故的六名相关责任人,在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受审。6名被告中郭吉光为原济南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副局长,其他5名被告分别为2名调度员、1名车站值班员、1名车站助理值班员和1名火车司机。
2009年5月26日,国务院对此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共3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追究。济南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局党委常委郭吉光等6名事故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3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给予时任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时任济局党委书记柴铁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记大过处分,给予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记过处分。
2009年12月3日,法院做出宣判:原北京机务段机车司机李振江、原王村站助理值班员崔和光、原王村站值班员张法胜、原济南铁路局调度所列车调度员蒲晓军、原济南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员郑日成、原济南铁路局副局长郭吉光身为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规章制度,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均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判处李振江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崔和光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法胜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蒲晓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郑日成有期徒刑3年;判处郭吉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在积极救治伤员的同时,淄博市组织50余名刑侦技术人员,分成12个小组,专门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妥善安置和身份确认。到5月2日20时,72名遇难者身份得到确认,遇难者家属对遗体全部认领。
列车资料
T195是新型空调特快旅客列车,乘务隶属于济南铁路局青岛客运段,是六列“帆船之都·青岛”奥运宣传列车之一,并注册了“海之情”服务类商标。事发时该车由北京铁路局北京机务段所属的韶山9型0182号电力机车牵引。
T195北京站发车时间为22:50,终到青岛四方站时间为次日07:24,到达淄博站的时间为次日04:19。事故发生时列车已至少晚点20分钟。T195次采用25K车底,全车编组17辆,车底隶属济南铁路局济南车辆段青岛运用车间,事故后至少有9辆报废。本务在事故中无损坏。
5034次是一列普通旅客快车,乘务隶属于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徐州客运车间。车底采用22B混25B车底,全车编组19辆,隶属上海铁路局合肥车辆段徐州运用车间。
5034次烟台站发车时间为21:50,终到徐州站时间为次日09:48,到达淄博站的时间为次日03:52。事发时该车晚点约10—15分钟。出事时5034次由上海铁路局宁东机务段隶属的东风11型内燃机车牵引,机车编号为DF11-0400,原隶属济南铁路局济南机务段,事故后报废拆解。
2021年6月4日凌晨5时19分许,从乌鲁木齐开往杭州方向的k596列车,在兰新线k361+401公里处,发生列车与铁路施工人员相撞事故,致使现场施工工人9人遇难。
这本是一件不该发生的事故,却现实的发生了,并且夺走了9条鲜活的生命。事故中存在诸多令人疑惑费解的问题:第一,K字开头的火车,俗称绿皮车,属于快速列车,其中含有部分的普通快车。正常运行的火车会发出较大的轰鸣声,为何施工工人没有听到?或者听到了为何没有及时撤离?第二,施工工人应当知道施工路段经过列车的运营时间,为何在列车经过时间仍然停留在施工区域?第三,维修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列车驾驶员为何没有看到施工工人?为何没有及时停止列车?其有无接到维修线路的通知?第四,列车是否存在刹车故障、脱轨等其他问题,列车驾驶员是否存在疲劳驾驶、酒驾等危险驾驶情况等等,如果存在为何没有及时检修或者排查。
事故的真相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作为一起较大铁路交通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2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除却追查真相,其中的赔偿和法律责任也应提上日程。在民事赔偿上,该起事故中的人身伤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的责任,除却民事赔偿责任,还应追究行政和刑事两方面的法律责任。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虽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不限于列车驾驶员,只要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操纵铁路其他运营设备的扳道员、挂钩员,直接领导和指挥列车运营活动的调度员,管理列车安全的信号员,均可以构成该罪,均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需要立即上报,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没有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或者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则应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而对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还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的调查还在进行中,真相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其中诸多疑点不仅令人费解,也令人恼火。9个无辜生命的丧失,如果是人为原因,即使能获得补偿、追责责任,也难以弥补创伤的家庭。对于铁路运输安全,亟待相关部门提高警惕心,谨防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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