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条目第123条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8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定义

  2. 刑法条文

  3. 构成要件

  4. 认定界限

  5. 相关说明

  6. 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条件是什么?

  7. 大闹天宫” 东海航空一机长和乘务长互殴

  8. 机长与乘务长“高空互殴”后被控危及飞行安全,检方两次退侦案件陷僵局

  9. 寻衅滋事?不,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10. 王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界限及罪数认定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定义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飞行的危险性和易受侵犯性,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机组人员、乘客、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为代价。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达到目的地的问题。航空器在运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航空器的这种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性,为一些犯罪分子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卑劣的动机和目的,用暴力严重危害空中运输安全。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行为人必须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不以造成严重成果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飞行安全就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还必须是达到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推撞打架、口角争斗而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本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危险犯),并不要求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应适用结果加重的刑罚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航空器运行期间,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对机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航空器飞行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危险,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机毁人亡的惨剧,这是任何一个稍有航空常识的人都能认识到的。因此,构成本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暴力行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为事实上是否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则不要求有认识。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及飞行安全的结果在主观上大多是出于间接故意。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飞行中,为小事而互相谩骂,直到发展到在机舱内大打出手,引起机舱内乘客恐慌。甲、乙出于相互侵害的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直接追求的是对方伤亡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及飞行安全则是持放任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勒索钱财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时,主要是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的不是暴力行为而是胁迫或其他行为;或者行为人不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航空器以外的人员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强力;或者行为人乃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停机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或者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则均不构成本罪为了制止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即使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也不构成本罪。因为且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但区别是明显的: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多为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员;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坏航空器的发动机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破坏交通工具罪在时间上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机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三)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方面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为人对航空帮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其目的在于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故意,而无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其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犯罪手段仅限于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为人是对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机上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中如停机待用的航空器,犯罪对象包括对航空器本身和机上人员,犯罪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必须危及飞行安全;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即构成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出于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如驾驶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则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即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的行为,既触犯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名,又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劫持航空器罪论处。

(四)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处于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都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表现为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则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对严重后果的要求不同。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相关说明

一、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但不受所用暴力的手段和程度的影响。其次,使用暴力必须是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而不是其他场合的人员。第三,必须是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不是为了劫持、控制航空器,这是与劫持航空器犯罪最大的区别,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航空飞行的公共安全,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它的最终结果是危害了航空飞行的公共安全,使用暴力仅是一种手段,所以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条件是什么?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对航空器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使用暴力。即指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如使用凶器行凶或者殴斗等。这里所说的使用暴力,较劫持航空器罪的范围要宽,包括乘客之间、乘客与机组之间的暴力事件。飞行中是指从飞机加速进行起飞时,到飞机着陆后减慢速度为止。
        2.危及飞行安全。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任何使用暴力的情况都会危及飞行安全。
        刑法对本罪在处刑上区分了两种情况: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在航空器中使用暴力,致使航空器不能正常航行,以致造成迫降、坠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闹天宫” 东海航空一机长和乘务长互殴

 根据资料显示,B5311号飞机机型为波音737-800,机龄14.2年。在舱位设置上,头等舱与飞机驾驶室邻近。图据网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刘文慧

  现实版“大闹天宫” 机长先动手将男乘务长的手部打骨折,男乘务长还手敲掉了机长的半颗门牙

  业内人士说 一般而言,机长需要进出驾驶舱时,外面有人属于不安全情况。若机长从洗手间出来,需要重新回到驾驶舱,但有旅客在外等待,则存在安全风险,也意味着乘务组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拦住旅客,此次争执可能源于机长对于飞行安全的担忧

  律师说法 这场互殴,双方首先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若行为属实,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是否危及飞行安全是判断本罪最为核心的问题,涉事人员是否会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取决于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一架满载着乘客的飞机正在飞行过程中,机长和乘务长却大打出手——机长先动手将男乘务长的手部打骨折,男乘务长还手敲掉了机长的半颗门牙……据网友爆料,如此戏剧性的一幕并不是电影情节,而是发生在东海航空DZ6297航班(南通-西安)上的事件。事件爆出后,不少网友吐槽称:“这简直是在万米高空上演了一出现实版‘大闹天宫’!”吐槽之余,大家也不禁吓出了一身冷汗,如此行径不是拿乘客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吗?不仅违反行业规定,更有违法嫌疑。

  昨(8)日21时30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近期东海航空机组涉嫌空中纠纷事件,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高度重视,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待相关情况查明后,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那么,机组人员在飞机上发生打架等冲突和纠纷可能会触及哪些法律法规?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

  互殴竟为上个厕所?东海航空闹剧并非首次上演

  据悉,此次互殴事件发生在2月20日。当天,这架飞机的头等舱女乘务长与涉事男乘务长调换了舱位,在飞机落地西安前50分钟,一名头等舱旅客要上厕所,但当时机长已经在厕所里,便让旅客回座位等候,该旅客并未理会。机长从厕所出来后看到旅客站在前面,便以男乘务长工作未到位、影响飞行安全为由对其进行了训斥,随后双方发生互殴。

  有业内人士称,一般而言,机长需要进出驾驶舱时,外面有人属于不安全情况。若机长从洗手间出来,需要重新回到驾驶舱,但有旅客在外等待,则存在安全风险,也意味着乘务组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拦住旅客,此次争执可能源于机长对于飞行安全的担忧。

  3月7日,东海航空官方微博针对此次恶性互殴事件发布了声明,但网友对东海航空的回应并不买账,并批评道:“你们这间公司,总是用这样的奇葩新闻引发社会关注。”显然,这并不是东海航空第一次出现负面新闻。

  记者查看东海航空官方微博通报说明后发现,2018年7月28日,东海航空B-1533号飞机在执行DZ6286(南通-郑州-兰州)、DZ6206(兰州-北京)航班时,机长就曾擅自做主为其妻子仅购买(南通-郑州)行程机票,但后续随机至北京,行程期间擅自允许其妻子进入驾驶舱,违反了运行规章及空防安全相关规定,构成一起安全运行作风松懈、严重违规违章事件。此后,涉事机长陈某哲被停飞6个月,取消教员资质,给予其12000元经济处罚,同时按票价原价补回后续航段票款;同机副驾驶、乘务长、当班安全员也分别被处以停飞、罚款等处罚。

  机长乘务长互殴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机长和乘务长互殴,除了需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陈华中说道,“所以,本次事件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比如给付医药费、误工费等等。”

  其次,本次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若属实,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陈华中指出,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条例’第二条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即便是机组人员,违反了条例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陈华中向记者介绍,“而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即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陈华中说道:“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陈华中同时表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虽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必须危及飞行安全。“是否危及飞行安全是判断本罪最为核心的问题,涉事人员是否会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取决于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谈及用人单位,陈华中认为,由于互殴双方均为公司员工,不涉及职务侵权,且员工受伤后果为员工自己的行为造成,单位无需为员工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是,陈华中也提出,从另一角度看,之所以会发生该飞行过程中机务人员互殴的事件,说明用人单位在管理方面可能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可能会受到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希望以此为戒,加强整改,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高空“全武行”屡见不鲜多管齐下共筑航空安全

  近年来,乘机人员在飞机上大打出手的报道并不鲜见。据媒体消息,2015年4月13日下午,在一班从大连飞往深圳的航班上,机舱内4名女性乘客因调整座椅靠背起了纠纷,双方发生争执并演化为肢体冲突,因影响飞机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秩序,飞机经停南通时,这4名女子均被南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带走,并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该航班则从南通起航,继续飞往深圳的航程。

  无独有偶,2016年12月16日早上,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海口的一架航班同样遭遇了相似的窘境,飞机在起飞1个小时后,被迫因乘客打架而返航。据飞机上的知情人透露,打架双方其中有一人眉骨处受伤。最后,涉事双方均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回顾本次东海航空机长和乘务员互殴事件,从航空公司的角度出发,陈华中建议,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人员录用考核制度,既要求乘务员有过硬的专业技能,也应当考核乘务人员的思想品德素质,对于类似本次事件中当事人不能理性处置问题、容易冲动、不文明的人,坚决不予录用;其次,通过完善日常考核制度,将类似不文明行为与考核挂钩,将考核结果与乘务员个人收入挂钩,以实际利益牵制和规范乘务员的行为。

  最后,陈华中表示,维护航空安全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必须通过增加大众尤其是乘客的监督参与度,设立和推广公众监督平台,让乘客可以便捷地对类似不文明或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多管齐下,减少高空险情的发生。”

机长与乘务长“高空互殴”后被控危及飞行安全,检方两次退侦案件陷僵局

2021年2月20日,东海航空一架南通飞往西安的航班上,发生一起罕见的机组成员间高空斗殴,令这家航空公司遭遇了一场监管风暴,不仅日常运营受到严格限制,民航局更是派出了安全整顿督导组进驻东海航空,对这家总部位于深圳的民营航空公司进行严厉整顿。

“高空斗殴”事件发生后,东海航空公司对当事双方迅速作出了处理,涉事机长与乘务员二人被终身停飞,并被移送属地警方立案侦查。

2022年1月25日,涉事航班当班机长张君(化名)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他并不认同民航局和东海航空对于该起事件的认定,自己与涉事乘务长二人并非相互殴打,“是自己单方面被打”,民航局与东海航空仓促作出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对我进行了错误处理”。

民航局对东海航空以及张君等人作出严厉处罚后,属地的陕西警方便以张君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将其传唤询问,并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进行了立案调查。张君提供给记者的部分鉴定意见显示,涉事乘务长所受的手掌伤势“不符合被他人直接打击形成,不宜评定伤情”,案件调查一时陷入了僵局。

DZ6297航班上罕见的万米高空冲突后,不仅民航界刮起了一场空勤人员作风整顿风暴,在法律与行业规范上也开启了一场争论。

▲东海航空在“2·20”事件发生后,引入了至少8名外部高级管理人员。图片来源/民航资源网

万米高空上机长乘务员互殴

2021年3月6日,有网络自媒体发出一篇帖文,称2月20日东海航空DZ6297南通兴东—西安咸阳的航班上,机长与一男性乘务员发生争执,并在飞行过程中互相殴打,文章称“机长将乘务长手打骨折,乘务长把机长门牙敲掉半颗”,“二人打斗的时间发生在飞机落地前50分钟,严重影响了飞行安全”,“公司还压着,不让乘务报警”,帖文发出后随即引发舆论关注。

时隔近一年,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涉事机长张君对上游新闻记者讲述了他所经历的事件过程,针对网传的因上厕所引发矛盾的说法,他极力否认,“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按照相关飞行规定,在起飞以及落地等飞行关键阶段,驾驶机组都必须在驾驶舱内,所以机长与副驾按惯例都需要在飞机下降前使用卫生间等。相关调查认定,2月20日事发当天,张君与副驾都提出飞机下降前需要上厕所,但经过和乘务组沟通,乘务组表示前舱卫生间有乘客正在使用不能立即安排,二人表示理解,同时称时间紧急,请乘务长尽快安排相关事宜。

随后,DZ6297航班当班女性乘务长打铃进入驾驶舱,告知机组二人前舱卫生间已经可以使用, 且餐车已挡好并无外来人员。机长张君先行走出驾驶舱前往卫生间,但发现本该在前舱的三号女乘务员与后舱的二号男乘务员杨某“擅自调换了执勤位”,同时本应遮挡在头等舱与前服务舱通道口门帘内侧主通道的餐车,没有挡好通往客舱的通道,仍有前舱旅客进入卫生间。张君对记者说,发现这一情况后,他对男性乘务员杨某进行了批评,“他违反了相关的安保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东海航空根据民航局相关空防安全规章,在该公司客舱乘务员手册中明确制定了机组协作的相关规定,明确驾驶舱内人员出驾驶舱时,乘务员需在确认驾驶舱门区域无机组以外人员,前卫生间内无乘客后,使用餐车横向阻挡至头等舱与前服务间通道口的门帘内侧主通道上。

张君说,自己对乘务员杨某进行批评后,杨某与自己进行了争执,并表示“头等舱乘客有优先权,机长无权管理我们”。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张君将自己的行为描述为了自卫性质的“阻拦”,他说为了保证飞行安全,自己以机长的身份要求该乘务员返回后舱的工作岗位,但杨某没有理会这一要求,“杨某情绪激动,怕他闯驾驶舱,自己在阻拦他的推搡时,他突然大打出手。”

张君表示,杨某第一拳打在了自己鼻子上,紧接着一拳又打在了嘴上,之后就一拳接着一拳地打自己的脑袋。在自己被打倒在地板的情况下,对方仍未停手,继续进行殴打行为,直到张君将其推搡至头等舱,飞机上的乘客才将缠斗之中的二人拉开。

▲2021年3月18日,陕西警方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张君(化名)进行传唤。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DZ6297航班落地后,张君向东海航空多个部门报告了此事,还有后续回程航班任务的张君得到指示,放弃后续航班任务,自己想办法返回公司总部深圳。

张君提供的病历显示,2021年2月22日,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颌面外科将其伤情诊断为“牙釉质折断,牙震荡,面部挫伤,下唇创伤性溃疡”,在耳鼻喉科门诊的诊断显示“鼻骨CT示鼻骨未见异常,左侧软组织稍肿胀”,初步诊断为“鼻外伤”。

采访中,张君向上游新闻记者提供了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就DZ6297航班冲突纠纷作出的部分信息经过隐藏处理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警方文书显示,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对张某和杨某在2021年2月20日在DZ6297航班上发生冲突形成的伤情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和致伤方式推断鉴定,“被鉴定人杨某的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掌骨头处遭受沿掌骨长轴方向的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不符合被他人直接打击形成,不宜评定伤情”。张君拒绝向记者提供完整鉴定意见文书。

张君据此表示,警方的鉴定结论支持了自己并未殴打涉事乘务员的说法,“杨某手掌骨折是他殴打我导致的,没有监控,他怎么说都可以”。

2022年1月,上游新闻记者多次通过东海航空以及其他相关渠道,尝试联系涉事的乘务员杨某,但均未能成功。

记者注意到,网络上最开始发表的帖文中对于冲突过程表述为:DZ6297航班原本的乘务长同后舱区域乘务长调换了执勤舱位后,需要上厕所的旅客未理会乘务员劝阻其回座位的请求,张君机长从厕所出来看到旅客站在前面,“就说了头等舱的乘务长,确切地说是骂了”,“然后机长先动手把头等舱的乘务长(男)手打骨折了,乘务长(男)把机长门牙敲掉半颗”。

▲涉事飞行员张君(化名)向上游新闻记者提供的经过处理的伤情鉴定意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民航局对东海航空及涉事人员作出严厉处罚

自从2021年3月6日高空互殴事件被披露之后,事件热度迅速升温。次日下午,东海航空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航空公司立即严格进行了内部核查,为确保安全运行,涉及人员已第一时间停止工作,并在公司全面开展安全整顿工作。3月8日,东海航空再度致歉,称涉及人员无论位置多高、岗位多重要,公司将依规依纪落实责任、严肃处理。

同年3月15日,民航局宣布对东海航空就高空互殴事件进行严厉处罚,采取包括暂停受理新增航线等申请以及限制运行总量的处罚措施;对涉事机长张君撤销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及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对涉事乘务员采取相应行政处罚等。

东海航空当天也宣布,决定对涉事机长与乘务员二人终身停飞处理,并对其涉及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民航内部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张君不仅在东海航空无法飞行了,民航局撤销了其飞行执照也意味着他无法再在中国境内任何一家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与乘务员相比,飞行员的培养成本高、风险大,张君因为这件事受到的损失较乘务员杨某来说更大”。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除了监管机构公开表态外,在民航系统内部对于此事也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组织了空勤人员作风建设专项整顿,对恶性违规违章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民航局一内部会议上也曾要求全国民航单位汲取东海航空“2·20”事件教训,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对恶性违规违章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解决作风‘抓不实管不住’问题”。

2021年10月21日,中国民航局局长冯正霖前往东海航空总部召开了安全整顿座谈会。会议上披露,东海航空展开安全整顿期间,统一划转了380余名党员组织关系,从包括南航团队在内的外界补充了高层干部8名、中层管理干部24名、基层管理人员24名,开展全员资质排查1343人,通过率93.7%,加大安全培训力度,组织全员培训5次,覆盖1万余人次。冯正霖在会议上提出要求,民航界要按照“脑要紧起来、心要细起来、眼要亮起来、脚要勤起来、脸要红起来、手要硬起来”的“六个起来”要求,大力开展“问题隐患清单清零”行动,确保航空安全万无一失。

DZ6297航班上的一场冲突,刮起了中国民航界的一场安全整顿风暴,然而张君和乘务员杨某还面临着一场法律风暴。

▲2021年10月19日,民航局局长冯正霖在东海航空出席安全整顿座谈会。图片来源/民航局

机组高空斗殴是否涉嫌犯罪

民航局宣布对该事件的处罚结果三天后的2021年3月18日,DZ6297航班降落地属地警方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以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传唤了张君前往公安局接受询问,随后对其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

张君的代理律师通过媒体表示,此案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移交给西安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尚未起诉到法院,且已经两次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退侦两次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民航法》对于飞行器运营中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44条明确,“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万淼焱表示,从《民航法》的规定来说,东海航空乘务员杨某应当执行机长张君返回后舱的命令,“航空公司实际运行中,飞行机组和乘务组归属于两个部门管理,行政管理体系上来说的确互不隶属,但具体到飞行情境中,根据法律和行业规定,乘务组在关系安全的问题上,肯定应当听从机长这一最高权威的命令。”

上游新闻记者曾联系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单位,但对方婉拒了采访。

公安机关前期调查中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张君进行了调查,万淼焱说这一罪名是一个侵犯了公共秩序安全法益的刑事罪名,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对航空器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满足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等客观要件才能入罪,“这里所说的使用暴力,较劫持航空器罪的范围要宽,包括乘客之间、乘客与机组之间甚至本案之中的机组与机组之间的暴力事件”。

万淼焱表示,法律界有观点认为,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任何使用暴力的情况都会危及飞行安全,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心态都不影响罪名成立,但此案特殊情况在于张君的机长身份,“从公开信息来说,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冲突是如何开始的、是否构成了互殴等尚不明确,外界也无法了解检方是如何认定张君行为时的主观故意,虽然张君和杨某的斗殴行为在客观上都对飞行安全造成了影响,但这一结果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支撑。”

寻衅滋事?不,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2016年6月12日HU7041(太原-重庆)航班,两名经济舱男乘客因无理免费升舱要求被制止,言语辱骂并动手殴打乘务员,造成4名乘务员及1名安全员(空警)不同程度受伤。2017年8月21日,两乘客以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46.75元。 (见两年!海航HU7041殴打机组乘客被判刑_民航新闻_民航资源网)

此案判决一出,叫好声一片。这也是见诸报端的对不轨旅客首次入刑,截至目前是我们见到的最为严重的处罚。那些在这个里程碑式判决之前涉嫌类似行为但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不轨旅客们可以暗自庆幸自己赶上了好时光。但是仔细研究这两人的判决,个人以为法院在定罪部分有不妥之处,应该定的不是寻衅滋事罪,而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我们先来看看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发发经过,请注意加粗字体部分:

2016年6月12日,海航HU7041太原至重庆航班在飞机滑行过程中,旅客田某、耿某不按登机牌指示经济舱座位,坚持坐到飞机头等舱,不听从机组安排,并殴打乘务员,造成4名乘务员及1名安全员(空警)不同程度受伤。受此影响,原本已滑行的飞机重新回到原点。机组人员报警后,机场警方到场处置。事件造成飞机晚点2小时。

我们再来看看法院的定罪过程:

本起事件中,两名乘客无合理理由要求免费由经济舱升至头等舱,遭到空乘人员拒绝后,便随意殴打空乘及空警人员,其行为属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的寻衅滋事。两名乘客存在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的可能,以及符合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情形,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规定,法院的定罪过程似乎无懈可击。但是,在比较了新闻媒体报道和认定的犯罪事实后,我们惊讶地发现,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漏掉了新闻报道的一些细节,被完全遗漏的细节包括“飞机滑行过程中”、“飞机重新回到原点”、“机场警方到场处置”和“飞机晚点2小时”等,只保留了旅客无合理理由霸座并殴打机组人员的细节。如果仅凭保留的这些细节内容,对这两名乘客定为寻衅滋事罪无可厚非。但是重新审视这些被完全遗漏但又是客观存在的细节,那我们可要重新考虑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了。

《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认为,对照《刑法》第123条,两乘客使用暴力攻击机组人员发生在“飞机滑行过程中”,这个符合《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飞行中”、“机上人员”的规定,也符合我国《民航法》对“飞行中”、“机上人员”的解释,该解释自然也适用于刑法;“飞机重新回到原点”、“机场警方到场处置”这两个细节,符合民用航空器发现或发生不安全事件致使航空器处于危险状态后民航有关部门和有权机关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的特征,且与“飞机晚点2小时”的细节一起暗合该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状表述。而两乘客的暴力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除了公共秩序外,还包括民航飞行安全。所以,这两名乘客更应该被定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且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

也许有人(可能包括法院)会以想象竞合来解释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性,两乘客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对机上人员使用暴力,不仅故意造成多人受伤,还放任可能产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危险状态的发生而事实上危及了飞行安全,其行为既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又触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从刑期上看,寻衅滋事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最高刑期也是五年有期徒刑,选择寻衅滋事罪也并无不可。但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寻衅滋事罪只规定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最高刑期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最高刑期则为十五年,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这两名乘客应该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定罪,量刑起点应为有期徒刑五年。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坚持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对更为适合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视而不见呢?我想,这也是法院不得已而为之的。寻衅滋事罪不但有相当多的成熟判例,而且两高还有专门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在定罪量刑方面有章可循而无错判之虞;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则不然,它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借鉴吸收《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民航公约的精神,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航空安全形势后新增加的罪名,不但至今没有看到司法判例,而且在犯罪构成及“严重后果”的理解方面学术界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业界甚至连“危及飞行安全”的判断标准都没有明确统一。所以法院的“理性”选择自然是不言而喻,尽管这样的选择有可能对保障民航飞行安全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该案一审已经审结,我们唯有寄希望于此案在二审阶段能够改正错误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或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直接改判。

希望总是应该有的,万一实现了呢?万一实现了的话,那才是民航史上真正的里程碑式判决呢。

王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界限及罪数认定

王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界限及罪数认定
—、基本情况
案由:暴力危及飞行安全被告人(上诉人):王某,26岁,男,汉族,河北人。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土某生性心胸狭窄,残忍,曾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人过狱。1997年11月11日乘坐某民航公司一班机正由北京飞往广州途中,因邻座朱某不小心踩住他的脚,便对朱某大打出手。朱某忍无可忍便还起手来,谁知这激起了王某的杀性。王某掏出水果刀就向朱某刺去,朱某四处躲闪,机舱内一
片混乱,飞机也因失衡而摇晃起来。结果朱某被王某扎死,王某方罢手。据此,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只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不应再另定故意杀人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11n11日被告人王某乘坐某民航公司一班机正由北京飞往广州途中,因邻座朱某不小心踩住他的脚,便对朱某大打出
朱某忍无可忍便还手。后被告人王某掏出水果刀向朱某刺去,朱某四处躲闪,机舱内一片混乱,飞机也因失衡而摇晃起来。朱某被王某扎死,王某方罢手。
h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证言
证人薛某、包某、吴某、李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与朱某争执的起因,被告人王某在飞机飞行过程中持水果刀追赶朱某、剌死朱某,并引起机舱混乱、飞机摇晃。
证人林某证实自己驾驶飞机从北京飞往广州途中突然飞机失衡发生摇晃的事实
物证
公安机关查扣的凶器水果刀一把。
尸体检验报告
证实被害人朱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死,身上有多处锐器伤,且分布于颈部、胸部等致命部位。
书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
被告人朱某死亡证明。
四、判案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因小事而故意将他人杀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被告人王某的杀人行为造成机舱内人员的混乱,飞机发生摇晃,危及了飞行安全,其行为也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深,行为情节恶劣,应数罪并罚。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所提出的王某仅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意见不IE确,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123条、第69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王某上诉称:我不想杀朱某,事情是他引起的,他也有责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在6行中的飞机上因小亊对他人使用暴力,不仅故意造成他人死亡,还放仟可能产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危险状态的发生而事实上危及了飞行安全,其行为既触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又触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故意杀人罪论处。一审法院定罪量刑不准,其判决应予撤销。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上诉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法理解说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飞行安全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员使用暴力,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航空器从装卸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栽为止,应被认为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则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栽人员和财产责任前,应被认为在飞行中;本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暴力行为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即可构成。如果只是轻微冲撞争斗,没有引起骚乱,没有影响飞行安全,则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加重法定刑的问题。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犯罪目的和行为手段上可能相同。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航空飞行安全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后者是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在航空器内实施暴力行为,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则不构成前罪,但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2)犯罪对象、地点不同。前者地点在航空器内,因而犯罪对象也是仅限于特定范围之内的,即航空器上的人员,后者则无此限制;(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以暴力的方式,是作为犯罪,后者则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特别注意划清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在航空器内针对人身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界限。行为人在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损害他人健康为目的,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重伤、杀害等犯罪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此类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危及飞行安全的,则应该直払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论处,因为《刑法》第123条已明确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贸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这类暴力犯罪行为同时危及飞行安全的,则应该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15年的有期徒刑,显然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处罚难以做到罪责相适应。
按照立法本意,刑法惩治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护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因此,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航空器严重毁损、人员重大伤亡的,应按照特别法条即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行为,又同时危及飞行安全的,在刑法理论上应该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问题,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行为仍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论处,显然违背罪责相适应原则,导致放纵犯罪分子。由此,晷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严重后果”应该是指行为人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但仅在危及飞行安全方面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即‘‘严重后果’’不包括因暴力行为本身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致人轻伤或重伤,又危及飞行安全的,則应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论处。这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最高法定刑(15年有期徒刑)高于故意伤害罪(未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10年有期徒刑),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行为人应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又危及飞行安全的,則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此时故意杀人罪及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法定刑(死刑)高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根据上述分析,联系本案,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杀死朱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同时,王某故意杀害他人的暴力行为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乘客朱某,并且造成机舱混乱、飞机失衡,虽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已危及飞行安全,其行为已符合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特征。被告人王某处
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其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依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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