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级法院通报五件“公斤级”毒品案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8 分类:新闻动态

岳阳6月25日讯(分站记者 宁平 通讯员 常研)6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今年来岳阳市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了被告人吴杰辉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彭代武贩卖毒品案等5件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岳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60件,被告人26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9人,禁毒审判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岳阳市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三大特征:从毒品类型来看,已由海洛因为主演变成以冰毒、氯胺酮、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为主;从犯罪人员来看,尿毒症、艾滋病等重症病人以及残疾人和以贩养吸的“瘾君子”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占到相当比例;从毒品数量来看,“公斤级”毒品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6月25日所公布的5件典型案件所涉毒品均达“公斤级”。当前,岳阳市禁毒工作总体形势依然严峻,禁毒斗争旷日持久。

  附:五件典型案件

  

  1、被告人吴杰辉,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前湖横三巷19号。

  2011年6月2日,被告人吴杰辉在收到毒贩李分龙(已判处无期徒刑)16万元毒资后,将350克毒品冰毒藏在一台电脑主机内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给李分龙。同年7月,李分龙汇款21万元给吴杰辉求购冰毒。吴杰辉于2011年7月23日携带冰毒乘坐长途客车到岳阳市交易毒品,于次日凌晨5时许在岳阳市火车站广场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1500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7﹪。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杰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彭代武,曾用名彭东满,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阳县文明镇蒲草塘村。

  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彭代武在武汉市某宾馆从毒贩李德西处拿到毒品8包共计48000粒麻古,贩卖给毒贩陈友良、杜涛各24000粒。彭代武先后共支付毒资108万元给李德西。2010年12月22日,杜涛再次联系彭代武求购毒品麻古24000粒,彭代武即从李德西处购买了麻古,随后贩卖给杜涛。彭代武支付毒资58万元给李德西。2010年12月28日下午,彭代武从李德西处购买毒品麻古后,驾车沿京珠高速公路从湖南省祁阳县出发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贩毒,次日凌晨5时许,在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被查获,当场收缴毒品麻古共计24000粒,重2205.2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8%。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代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蔡汉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新兴村中十巷13号。

  被告人彭海波,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社区居委会枫桥组,捕前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新路64号1栋3号201室。

  被告人孙晶,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街道春光委6组。

  2011年5月底,曹荣贵(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孙晶联系购买毒品,孙晶即从上海来到广东省梅州市找到被告人彭海波,二人商定贩毒赚取差价,将曹荣贵支付的22万元毒资交给被告人蔡汉强。彭海波从蔡汉强处拿到毒品冰毒1000克后,交给孙晶带回上海贩卖给曹荣贵。同年6月11日晚,曹荣贵等人携带购毒资金来到广东省梅州市与孙晶、彭海波联系购毒。彭海波来到陆丰市甲东镇与蔡汉强见面,将68万元现金及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蔡汉强,蔡汉强将约4千克冰毒交给彭海波。6月12日凌晨,彭海波与孙晶携带毒品开车返回途中被抓获。当场收缴冰毒3936.3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9.1%和75.5%。此外,2009年5月至7月,被告人蔡汉强三次贩卖、运输毒品冰毒共计800克给其他毒贩;一次贩卖毒品冰毒296.5克给茆胜。彭海波在茆胜、姜朝军帮助下运输、贩卖毒品冰毒共计500克,2011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彭海波租住房及车内搜出冰毒169.1克。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汉强、彭海波、孙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蔡汉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海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孙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被告人刘学波,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147-15号。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2012年7月9日,被告人刘学波在“卫东”(在逃)安排下从湖北省黄石市开车前往湖南省祁阳县,从上线毒贩处取得毒品麻古三包,返回途经京珠高速公路羊楼司收费站时被查获,当场收缴红色药丸状毒品3包,共计18000粒,净重1695.5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学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5、被告人廖德文,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道县林业局职工,住道县道江镇文化路27号。

  被告人张文军,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湖南省道县公安局干警,住道县道江镇5巷。

  被告人陈潜龙,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白马镇雷家洞村5组。

  2011年3月中旬,“阿雄”(在逃)向被告人廖德文提出要廖组织人员运输毒品并支付报酬。廖德文即与被告人张文军商定运毒。廖德文支付20万元现金交给“阿雄”作为运送毒品的押金。之后张文军与被告人陈潜龙和陈军、陈明嘉(均已判处无期徒刑)策划去云南运输毒品。2011年3月20日,张文军、陈潜龙、陈军共同出资,购买一台海马牌轿车作为运毒工具,随后,陈潜龙和陈军、陈明嘉驾车来到云南省景洪市与廖德文见面,交给其16万元现金,廖德文将装有毒品的旅行袋提上海马牌轿车。返回途经全州服务区后,陈军、陈明嘉、陈潜龙将装有毒品的旅行袋转移到张文军准备的一台东风悦达起亚牌轿车上。张文军同廖德文乘坐一台车在前面带路,陈潜龙和陈军、陈明嘉驾驶装有毒品的车随后,沿京珠高速公路朝北行驶。3月24日晚上8时许,在途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时,运毒车辆被查获,从车上缴获毒品麻古78000粒,净重7510.8克,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德文、张文军、陈潜龙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廖德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张文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潜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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