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司法解释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失火罪的成立要求引起了火灾,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失火罪的结果要件: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果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失火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没有侵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与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也不能认定为失火罪。
责任形式
失火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火灾的,不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是失火罪与一般失火行为的原则界限。在自留地烧田埂、山上抽烟、上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构成失火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但属一般失火行为。构成失火罪的,将依照刑法进行处罚;不构成失火罪的一般失火行为,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明显较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12月2日晚,辽宁沈阳浑南区SR国际新城发生火灾,火势几分钟内就从5楼蔓延到25楼,经过近4个小时的扑救,明火全部熄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昨天,记者从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火灾的原因是5楼住户刘某某在使用电器时,插排电源线发生故障,引燃了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目前,刘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一个小疏忽 引来一场大火
据了解,这个房间被一个饭店作为员工宿舍,住了不止刘某某一人。目前,更多的细节还有待官方调查后披露。看了这个初步的原因通报,有些人可能会问,插排线路故障,生活中常见的事,咋就涉嫌失火罪了呢?往往就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疏忽,可能酿成大祸,害人又害己。
记者在网络上搜索“失火罪”,发现近几年因为失火罪被判刑的人并不少。有在室外祭祖燃放鞭炮引发山火的、烧柳絮结果引燃了周边停车场的,也有在室内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结果就犯了失火罪的。
失火罪:过失引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
烧个水、煮个饭,怎么就犯罪了呢?注意了,根据我国刑法,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 岳屾山:失火罪这个“失”指的是过失,就是主观方面他不是故意想要放火。那另外一方面呢,就是在客观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比如说像日常生活中,抽烟扔烟头,结果一不小心点着火了。接线板它比较老化了,长时间插会发热会短路。那这个时候如果说没有注意到或者说觉得不会有问题,结果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那就构成失火罪了。
取暖器使用不当 烧毁半个古城
这里所说的严重的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比如2014年1月11号凌晨,一场大火将云南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建筑烧毁了一大半,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达人民币8980多万元。后来经过调查取证,起火的部位是一家客栈经营者唐某的卧室,是唐某在卧室内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了火灾。最终,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线路短路失火 租户房东均获刑
再比如2016年1月23日,发生在成都一栋自建楼的大火,毁了三个家庭,导致3人死亡6人受伤。最后查明是租户陈某家中的线路短路引发了火灾。而陈某家中此前存在私拉电线的行为,房东未予以阻止干预。当年9月,租户陈某因失火罪获刑1年10个月;房东林某因失火罪获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冬季火灾多发 这些隐患需警惕
大家也看到了,失火一般就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所以切不可掉以轻心。目前又正值干燥寒冷的冬季,是各类火灾的高发季节。大家在用火用电取暖时,需要注意点什么?一份攻略送给您。
取暖设备与可燃物要保持安全距离
11月29日,广西柳州市一居民楼发生火灾,所幸祖孙三人被及时救出。起火主要原因是老人将取暖器放在床上使用,结果引燃了床上用品。
这样的取暖器,我们俗称“小太阳”,但如果离可燃物太近,“小太阳”很可能变“大火魔”。近期,江苏泰州消防,做了一个实验,把报纸放在小太阳上面。
江苏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中队消防员 张家乐:经过20分钟时间的烘烤,这张报纸已经发黑发黄,而且表面已经有破损的现象。刚刚我们是在室外,要是报纸放在室内的话,可能引起自燃。
江苏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中队消防员 张家乐:通过这次实验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家里有类似这种取暖器的,要远离可燃物,以免引起火灾。
取暖设备使用完要及时关闭
11月22日凌晨,江苏靖江市一幢居民楼一房间着火,消防到场后,发现是房间内的电热毯着火。原来房间的床是给人做艾灸的,下午给客人做完艾灸忘记了关电热毯,结果引发了火灾。
消防提示:不仅是取暖设备,家里的电器使用完最好都能拔掉电源。
江苏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宣传科参谋 姚相宇:在长时间外出时,要关闭电源总开关。
家用电器注意不要超过使用年限
12月3日,山西大同市阳高县一户居民家着火,消防到场后,很快将火扑灭。
经调查,是电热毯短路引发了火灾,这个电热毯已经用了好几年。消防提示,电器都要注意使用年限,包括插线板、电线等,使用时间太长,线路老化,发生火灾的几率会大幅上升。
使用燃气要注意通风 定期检漏
冬季,天然气是很多家庭的取暖方式。专家提醒居民:必须保持厨房自然通风,并留有通风口。老化、龟裂、发硬、发脆的软管尽可能不要使用,避免漏气。
使用液化气瓶时,不可将气瓶靠近火源、热源,也不能倾倒残液,更不能用火、蒸汽、热水对气瓶加温。还要养成定期检查家中燃气设施的好习惯,可用小毛刷蘸肥皂水涂抹于各个管道连接口及阀门处,如有气泡产生或闻有臭鸡蛋味,即为漏气。
如发现漏气,要立即关闭所有阀门,切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杜绝明火,千万不要开启电器开关,如开灯、打电话等,防止出现电火花。
防患于未“燃” 共建美好家园
一个小疏忽,却引来一场大火灾,让人沉重,更让人深思。其实,公共安全并不抽象,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一个个体的疏忽,却可能带给他人灾难性后果。每个人都要意识到个体安全串联着公共安全。为此,更需要防患于未“燃”,全力消除火患的潜在风险。“安全”二字重千钧,提高警惕、做实责任,决不让安全意识“断电”,才有生命财产安全,也才能共建美好家园。
近日,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酒后因过失造成其住所的卧室着火,导致同单元内楼上住户李某某、张某某二人被浓烟熏倒在楼道内,送往医院救治后,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经抢救恢复意识,住院十天后死亡。
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技术科学室鉴定,死者张某某系火场中一氧化碳中毒后窒息死亡。依据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其过失引发火灾,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广大群众应提高防火意识,预防为先,防患于未然,避免触犯法律。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白某失火案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与杨某在宣汉县樊哙镇某村2组石渣湾干农活时,白某欲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遂从杨某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后由于风大引燃山林。白某和杨某见状,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将山火扑灭。案发后,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本次火灾共造成了17户村民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蓄积74.601立方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某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予惩处。案发后,白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野外焚烧树枝杂草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西南地区的大巴山山区,由于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案发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判决警醒广大群众,不仅滥采滥伐、滥捕滥猎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野外焚烧树枝杂草等行为导致森林火灾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好生态资源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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