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条目105条2款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7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义

  2. 相关规定

  3. 构成

  4. 刑法认定

  5. 刑事处罚

  6. 相关说明

  7. 哪些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8.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标准

  9.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解释

  10. 具体案例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义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表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相关规定

中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 


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7]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十条第二款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8] 


其他文件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9]

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刑法认定

1.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

(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

(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刑事处罚

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说明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面向社会和大众进行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宣传煽动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是出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人进行煽动的目的,是企图用造谣蛊惑、诽谤、煽动群众的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只要行为人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又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构成了实际后果,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不影响定罪。

4.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哪些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所以说任何企图以各种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是对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必须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无论行为人是何人,只要是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中,充当组织、纠集、策划、谋算或者为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罪追究的是除武装暴动外的以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现有合法政权,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实践中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手段上通常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情况,对于以武装暴乱形式颠覆国家政权的,应当适用武装暴乱罪。本条所规定的主要是指以“和平演变”以及其他非武装暴乱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刑法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诱惑、鼓动群众的煽动行为。对那些无中生有,编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对事实进行严重歪曲,以达到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造谣、诽谤行为同样是危害了国家政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规定,对行为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标准

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 [1999]19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 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具体案例

吴淦,男,中国籍,汉族,网名“超级低俗屠夫”,2017年12月27日上午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中文名

吴淦

外文名

Wu Gan

国    籍

中国

性    别

网    名

超级低俗屠夫,追风的土匪

 吴淦 [1]  

2007年,吴淦从厦门航空港安检护卫部辞职后到了广西阳朔。他干过房产中介,也和朋友合伙开公司,都以失败告终。正事干不成,他就开始在网上泡论坛、写博客。“超级低俗屠夫”并不是吴淦最初的网名,他曾使用过“追风的土匪”“误入尘网”等,这些网名仿佛映射了他内心的某种情绪。

在湖北邓玉娇事件中,吴淦进入医院与邓玉娇拍照合影、上网发布,在网络上一举成名。尝到甜头后,吴淦就特别热衷关注热点事件。在此后的中国热点事件现场,总能见到他上窜下跳的身影、低俗不堪的表演。再后来,为了给涉事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其个人目的,吴淦的胆子越来越大、做法越来越离谱,甚至用严重侮辱人格的违法手段。

2012年4月,福州市晋安区政府对王庄地区进行征地拆迁。8月,吴淦受其亲戚叶某请托,前去晋安帮助“维权”。为了让政府答应叶某提出的要求,吴淦施拥侮辱恶毒的手段,后经报案晋安公安分局和王庄派出所进行了侦查。经过民警训诫,吴淦等人才停止了准备抬着模特游街等恶劣行径。

2011年2月10日,吴淦在安徽蚌埠与朋友喝酒时,被当地的东升派出所带走。说法是:他被老家福建公安机构从安徽接走 [1]  。

2015年5月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公然侮辱他人被江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于今天被福建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  。据公安机关介绍,吴淦曾因伪造证件、无证驾驶和扰乱公共秩序,先后3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15年5月28日,吴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被福建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7日上午,天津二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淦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吴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淦因对国家现行政治制度不满,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其后,吴淦长期利用信息网络散布大量言论,攻击国家政权和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宣扬用以颠覆国家政权的“推墙”思想;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职业访民、少数律师和其他人员,以“维权”、表演“行为艺术”等为幌子,采取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起哄闹事,在信息网络上辱骂他人、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炒作多起热点案事件,抹黑国家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淦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通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炒作热点案事件等方式,攻击国家政权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吴淦犯罪行为积极,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根据吴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部分社会群众旁听了宣判。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吴淦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3] 


原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天勇,男,1971年出生,河南省罗山县人。曾任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协调人。曾参与艾滋病感染者的救助维权、山西黑砖窑案件、北京律师直选、个案等多起维权行动。 [1] 

2017年8月22日上午,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江天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四项事实,江天勇均表示无异议,并承认他是“谢阳遭受酷刑”谣言的幕后策划者。 [2-3]  2017年11月21日,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4] 

中文名

江天勇

出生日期

1971年

出生地

河南省罗山县

性    别

1991年 考入湖南长沙水利电力师范学院(现长沙大学),读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

1995年 大学毕业,被分到郑州市第六十六中学,任语文教师;

2001年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2004年11月 在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供职;

2005年 参与了高智晟案、陕北油田案、广州太石村案等;

2009年7月 被北京市司法局注销律师执业证;

之后 参加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任法律项目协调人。

江天勇涉嫌违法

江天勇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发表大量攻击、诋毁我国政府、司法机关和现行政治制度的言论,通过蓄意策划、插手炒作敏感案件,肆意歪曲事实,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以及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员仇视政府等方式,攻击和诽谤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5] 

2009年以来,江天勇通过“推特”、“微博”等互联网软件发表上述言论共计3.3万余条,关注者3.7万人,其中214条系直接攻击我国政府、煽动颠覆政权的言论;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报道148次,其中70余次系直接攻击我国政府、煽动颠覆政权的言论。 [5] 

2016年11月22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江天勇被长沙铁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1日,他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警方监视居住,2017年5月被批准逮捕。 [5-6]  

江天勇开庭审理

2017年8月22日上午,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江天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四项事实,江天勇均表示无异议,他还多次表示认罪忏悔,对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酷刑”的谣言予以否认,并承认他是“谢阳遭受酷刑”谣言的幕后策划者。 [2-3]  

江天勇一审判决

2017年11月21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江天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江天勇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江天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4年11月29日上午,衡阳市中级法院对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枫生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杜导斌真名杜道宾,男,现年39岁,被捕前系湖北省应城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经湖北省孝感市公安机关侦查,杜自2001年以来,先后撰写28篇文章在互联网上张贴,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据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杜导斌还与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联,接受其资助,并根据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的要求,在境内网站为其张贴和炒作煽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文章。 [3] 

   

2004年6月1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对杜导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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