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狱刑暂字第1号
罪犯裴学山,男,194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裴学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号
罪犯王志启,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因犯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志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号
罪犯刘永恒,男,1969年4月16日生,回族,住沈丘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永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号
罪犯陈金军,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金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5号
罪犯李学芝,女,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民权县,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学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6号
罪犯李国合,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因犯抢劫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国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7号
罪犯许银燕,男,1957年6月22日生,回族,住砀山县,因犯诈骗罪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许银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8号
罪犯郑继胜,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30年6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继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9号
罪犯牛春康,男,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牛春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0号
罪犯姚国兰,女,195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遂平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姚国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1号
罪犯张广亮,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广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2号
罪犯周瑞,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开封市,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3号
罪犯崔金太,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崔金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2023年2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4号
罪犯廖玉甫,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因犯贪污、受贿罪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玉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2023年2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5号
罪犯林水林,男,199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1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水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2023年2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6号
罪犯郭祥,男,194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原阳县,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202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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