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其亲属、监护人。
二、罪犯会见亲属一律在会见室进行。
三、罪犯会见只限于亲属、监护人,每次会见不超过三人。
五、亲属会见罪犯须持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办理会见手续。
六、罪犯原所在单位、居住地领导等帮教会见,应经监狱领导批准。
七、港、澳、台籍罪犯、外国籍罪犯亲属会见须经省监狱局批准。 八、罪犯会见必须着囚服,佩带统一标识,仪容整洁。 九、罪犯会见亲属,民警应监听、监视。 十、会见交谈中不得使用暗语、隐语和外语,境外人员会见需用外语交谈的,必须有翻译在场。 十一、亲属会见严禁录音、录像、拍照;严禁传递信件和违禁物品(手机、现金、酒类、毒品、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 十二、亲属带给罪犯的物品须符合监狱管理的规定,且经民警检查后转交罪犯本人。 十三、亲属给罪犯的现金,由会见室统一收取,如数及时转入罪犯零用金帐户,罪犯有正当使用时,可以支取。 十四、罪犯会见应按照监狱规定的会见日进行(罪犯亲属不清楚会见日来监会见的,由狱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会见)。居住在监狱所在地市(县)和临近地区以外的罪犯亲属可不受规定的会见日限制。
十五、会见中违反规定的,应立即停止会见,并给予暂停会见一至三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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