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
第三条:罪犯每周劳动(包括集中学习时间)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每天劳动4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四条 监狱保证参加劳动的罪犯每周休息1天。
第五条 监狱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罪犯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六条 监狱生产单位需要延长劳动时间,需提前拟定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监狱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延长劳动时间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农忙季节需要抢收抢种的。
劳动报酬、劳动保护
《监狱法》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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