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的管理理念:如何管理在押人员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4 分类:精选文章

如何管理在押人员 


为规范和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日常医疗、生活卫生等各项工作,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 


(一)看守所收押 ___、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二)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 ___书面批准。 


二、加强在押人员的日常医疗 


(一)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逐人建立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入所健康检查情况、在所期间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二)看守所医生应当每日上、下午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看守所应当加强对民-警基本医疗知识的,使民-警懂得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将疾病预防纳入谈话教育和巡视监控等日常工作中。 


(三)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6个月后,看守所应当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看守所应当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五)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经公安机关 ___批准。人民检-察-院、 ___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应当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三、搞好在押人员个人和监室卫生 


(一)看守所应当督促在押人员保持好个人卫生,并为在押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提供方便条件。对于经济困难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向其发放毛巾、肥皂、牙膏、牙刷、内衣等基本生活用品。 


(二)看守所为新入所人员办理完收押手续后,应当安排其洗澡,并根据个人情况为其理发等,待做好个人卫生后方可安排进入监室。 


(三)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洗热水澡,其中夏季每周至少1次,其余季节每15天至少1次;应当及时为在押人员理发。 


(四)看守所应当督促在押人员每15天至少换洗一次衣服,每月至少晒一次被褥,每季度至少拆洗一次被褥。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定期集中为在押人员洗涤衣服和被褥。 


(五)看守所应当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每天打扫监室,每周至少消毒一次。看守所应当做好监室的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保持监室空气流通。 


四、调剂好在押人员伙食 


(一)看守所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 


(二)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 


(三)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食品新鲜、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厨房和食品加工环节的清洁卫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 


(四)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提供充分的饮用开水。 


(五)看守所应当将本地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室内张贴公示;应当每月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五、合理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 


(一)看守所应当科学安排在押人员的一日生活,丰富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内容,在保证必要的学习、教育活动基础上,保证在押人员的一定自由活动时间,保持在押人员体质。 


(二)在天气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每日上、下午各一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其中,集体组织做操或者训练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分钟。 


(三)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的睡眠时间。 


(四)看守所不得因为组织在押人员劳动而侵占在押人员自由活动、室外活动和睡眠时间。 


六、对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照顾 


(一)看守所应当设立老弱病残监室,专门关押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 


(二)看守所对于年老、体弱、生病、残疾在押人员,应当给予特殊照顾,以有利于其身体健康为原则,在日常医疗、伙食、一日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安排。 


七、严格依法办理提讯和提解 


(一)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二)办案机关提讯在押人员,看守所必须安排在安装有防护网物理隔离的提讯室内进行。 


(三)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辩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___的书面批示,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看守所公章或者提讯专用章的《提讯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在押人员。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四)在押人员被提讯前、提讯后和被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作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 ___三方签字确认。 


(五)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讯、提解后送返的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有生命危险的,应当拒绝收押。 


如何管理在押人员xx-11-02 15:19 | #2楼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 ___、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 ___、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 ___、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 ___、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___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5、《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___、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___、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6、《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 ___、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___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8、《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 ___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 ___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9、《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1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 ___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1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 ___;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 ___。 


1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___及其辩护律师。 


1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___,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___,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___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___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 ___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5、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1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1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 ___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 ___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___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0、《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___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 ___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 ___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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