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判了! 晋城一人饮酒后不幸离世! 同饮者赔偿!

作者:途涂 时间:2023-05-28 分类:精选文章
简要案情

关某南(死者)离异、父亲去世、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有喝酒的喜好,但酒量一般。在前一天与人喝醉的情况下,第二天中午依然与同村好友关某峰、嵇某某、冯某某相邀到本村某饭店吃饭喝酒,共喝了一箱啤酒。

后于14点又邀请关某波、申某某转场到KTV喝酒唱歌,随后杨某某也到场。在KTV期间共喝了19瓶啤酒,随后关某南便出现小便失禁、神志不清的情况,同行人便将关某南抬回家中后离开,家中只有两个上小学的女儿。

直到晚上11点嵇某某和关某峰到关某南家中查看,发现情况危险才将其送往医院做了开颅手术,但术后无好转迹象,最终不幸离世。
诉至法院
关某南的家人将同饮者都告上了法院,川底法庭对本案进行了诉前3次调解,庭前1次调解、开庭中调解、庭后调解2次,最终调解成功,由同饮者对关某南家属共计补偿7万余元。

【提醒】判了! 晋城一人饮酒后不幸离世! 同饮者赔偿!开 庭 调 解 中

法官释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劝阻及照顾、护送义务,尤其需要注意醉酒者有无明显异常和将醉酒者送至其他成年同住家属处。因此,聚餐饮酒要适量,不劝酒,如果有人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其他共同饮酒人员要给予适当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因过度饮酒致人死亡,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四种情形:

①恶意劝酒型:如果劝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劝酒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②放纵饮酒型:共同饮酒人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但仍与之对饮或不履行劝阻义务,对其生命和安全不予理睬,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责任。

③未尽完全照看义务型:共同饮酒人发现饮酒者出现不良反应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救护、及时照看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饮酒者人身损害的,共同饮酒人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如果共同饮酒人间没有恶意劝酒,也尽到了完全照看义务。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共饮者也可能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通过这起案件,警示和奉劝广大人民群众,增进朋友感情的同时,摒弃酗酒、劝酒等陋习,珍爱生命,莫让悲剧重复上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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