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社交媒体发视频称,他代理的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被判十年半申诉案件的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希望他与家人早日团圆。
由于大学生掏鸟窝案一直广受关注,相关信息冲上了网络热搜。网友的留言依然有为他抱不平的,认为判重了,真相究竟是如何呢?
掏鸟被判十年半曾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之为“大学生掏鸟案”。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辩方的重点有三个:“鸟的只数是多少”“知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认定为二级保护动物仅凭两张图片”。
根据2000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最主要的两个标准,一是数量,二是价值和非法获利所得。法庭上并未对涉案的燕隼价值进行讨论,而其中的非法获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对捕猎燕隼数量的认定,是此案量刑的最大变数。据介绍,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是10只以上。
一审法院认为,闫啸天和王亚军两人向侦查机关供述他们掏了16只。后续在出售时留下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等证明他“已经明知”。
此案当年的判决就引发了很多争议,不少人认为法院的量刑过重,认为“对于此类犯罪,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把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也有人认为,这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警示了潜在的盗猎者,增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白岩松:舆论热议源于“三个不知道”
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对此也表达了看法,他认为,此事引起舆论热议源于“三个不知道”:第一,人们觉得大学生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以及掏鸟窝的法律后果;第二,很多人并不知道相关法律条文的量刑标准;第三,公检法相关人员不知道判刑后会引起这么大的舆论反应,没能事先作出清楚解释。
白岩松认为,捕鸟在不少人眼中并不是多大危害的事,很多人也并不了解一些鸟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而在生活中因为无知而犯法的例子比比皆是。然而不知情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此案的意义在于提醒公众,掏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窝,是严重的犯法行为。
白岩松说,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率已达到74%
从2014年到2023年,一晃将近十年,这期间,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本案涉及的两位买鸟人早已出狱,其中一位当事人父亲多次婉拒媒体采访,并表示,是4只还是7只燕隼不重要了,儿子已出狱,平淡过日子最重要。
如今,闫啸天出狱在即。生活终究是滚滚向前的,会翻开新的一页。
或如白岩松所说,对被卷入野生保护动植物犯罪案的个人来说,一次判决影响一生,但对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来说,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则是它们的福音。
2023年3月3日是第10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据介绍,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植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拯救保护,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实现恢复性增长,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率达到74%,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
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底,大熊猫野生种群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1114只增加到1864只,朱鹮从1981年发现时仅存7只发展到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总数超过4000只,亚洲象野外种群从1985年的约180头增长至293头,藏羚羊野外种群恢复到30万头以上,濒临灭绝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同时,基本完成了苏铁、棕榈和原产我国的重点兰科、木兰科植物等珍稀野生植物的种质资源收集保存。
2020年司法解释公布,要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妥当处理
掏鸟被判十年半,令不少人感到判得过重。类似引起舆论关注的,还有农民挖3株兰草被判刑(后被改判无罪)、农民打死野猪被判刑,等等,让人吐槽人还不如动物、植物,有网友说,贪官、人贩子都没有这么判得重。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截图(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该意见还指出: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十年来,司法已能更好地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近日,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啸天出狱,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大学生掏鸟被判刑十年,或许超过了当时许多人对《刑法》认知的上限,但是将闫啸天案件简单总结为“大学生掏鸟”,这本身就是避重就轻的标题党。
本科生专科生都是大学生,但是“鹰隼”真不是一般的“鸟”,它是明确规定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当中的重点保护动物,其中隼形目下鹰科的部分动物还是一级保护动物。所以,用“鸟”代指“鹰隼”,这已经属于忽略事物的特殊性的问题了。
掏鸟问题本身不太大,但是掏错了鸟的品种,那就可能是犯罪行为。闫啸天明知是隼类还要去掏、去售卖,这确实是不把《刑法》放眼里的嚣张行为了。
至于掏什么鸟不犯罪,首先这个鸟不能是野生动物。比如现在很流行的芦丁鸡,它也是一种鸟,但不是野生动物。你邻居养了一窝芦丁鸡,你去掏了几个小鸡或者几个蛋,虽然这个行为可能属于盗窃,但是数量不足以判刑,那就不构成盗窃罪。
多说一句,现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两个罪名,已经变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闫啸天的行为放到2020年以后,起码还不用数罪并罚,但是量刑能不能少点就不一定了。
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闫啸天同学带领大家认真了解了。
但是关于保护一般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许还没那么深入人心。如果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任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都要定罪处罚。这个确实很吓人,它把所有的野生动物都给囊括进去了,如果不是有“情节严重”这个入罪条件,那咱们吃一口野生金蝉可能就得“影响后代”了。
所以大家千万要避免“反正大家都干了,那我也干”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作祟,以免身陷囹圄时,才想起来后悔。
闫啸天的遭遇是不幸的,由他引发的案件所带来的普法教育意义深远,也能够让更多人在做一件事之前,有意识地翻翻《刑法》或者问问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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