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文件名称 | 附件 |
|---|---|---|
| 1 | 2024年第1批次《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pdf | 附件1:P020240919548298582089.pdf |
| 文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文化程度 | 籍贯 | 罪名 | 原判刑期 | 刑期起止 | 服刑监狱 | 奖励情况 | 建议减刑 | 备注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69号 | 王义 | 男 | 1999年6月29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黔西市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20.8.11-2024.8.10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1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 1个月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0号 | 黄明开 | 男 | 1984年7月9日 | 苗族 | 文盲 | 贵州省水城区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 2021.6.2-2025.12.1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 | 6个月 | 罚金未缴纳、未退赔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1号 | 徐豪 | 男 | 1999年9月4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000元 | 2018.4.20-2024.10.9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5个表扬 | 剩余刑期 | 已获减刑6个月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2号 | 颜龙 | 男 | 1960年3月3日 | 汉族 | 小学 | 云南省德宏州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 | 2011.2.23-2026.9.22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5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 6个月 | 多次减刑后,从无期减为有期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3号 | 鲜文胜 | 男 | 1972年9月2日 | 仡佬族 | 初中 | 贵州省遵义市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 | 2011.3.4-2025.1.3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7个表扬 | 8个月 | 已获减刑多次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4号 | 刘伟 | 男 | 1989年3月4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织金县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3年5个月 | 2021.8.11-2025.1.10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 | 8个月 | 民事赔偿未履行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5号 | 张涛 | 男 | 1987年11月11日 | 穿青人 | 初中 | 贵州省纳雍县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21.6.24-2025.6.23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 | 7个月 | 性侵未成年人,有前科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6号 | 徐再顺 | 男 | 1980年7月15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织金县 | 猥亵儿童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21.5.21-2025.5.20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 | 8个月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7号 | 罗先华 | 男 | 1965年7月19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21.7.28-2025.7.27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 | 8个月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8号 | 陈龙斌 | 男 | 2001年6月19日 | 布依族 | 初中 | 贵州省龙里县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 2021.5.27-2024.7.26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 4个月 | 罚金未缴纳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9号 | 高成志 | 男 | 1993年9月3日 | 彝族 | 初中 | 贵州省大方县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3年2个月 | 2021.9.28-2024.11.27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 4个月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0号 | 吉玉龙 | 男 | 1998年4月1日 | 汉族 | 小学 | 贵州省七星关区 | 介绍卖淫罪 | 有期徒刑4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 2021.4.8-2025.5.7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 | 5个月 | 罚金未缴纳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1号 | 孙喆 | 男 | 1997年1月5日 | 汉族 | 初中 | 山东省邹城市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 2021.4.26-2025.7.25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 | 6个月 | 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未退缴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2号 | 杜伟 | 男 | 1999年3月26日 | 汉族 | 高中 | 贵州省纳雍县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20.12.25-2024.12.24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 6个月 | 民事赔偿未履行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3号 | 杨文昌 | 男 | 1976年10月26日 | 苗族 | 小学 | 贵州省水城区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 2021.6.2-2024.12.1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 | 6个月 | 罚金未缴纳、退赔未履行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4号 | 肖建华 | 男 | 1985年4月10日 | 汉族 | 小学 | 贵州省织金县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 | 2018.7.5-2024.12.4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 4个月 | 已获减刑7个月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5号 | 刘国军 | 男 | 1978年4月21日 | 汉族 | 文盲 | 贵州省赫章县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21.6.30-2025.6.29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 1个月 | 有两次抢劫前科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6号 | 叶晋 | 男 | 1981年9月1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七星关区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 2020.10.9-2024.10.8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 1个月 | 罚金未缴纳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7号 | 柏成林 | 男 | 2000年4月24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水城区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21.3.28-2025.3.27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 5个月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8号 | 雷奔 | 男 | 1989年8月17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花溪区 | 袭警罪 | 有期徒刑3年2个月 | 2021.5.27-2024.7.26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 4个月 | 有抢夺、盗窃前科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89号 | 龙发友 | 男 | 1969年12月23日 | 汉族 | 小学 | 贵州省赫章县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21.1.9-2025.1.8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 2个月 | 民事赔偿部分履行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0号 | 孙世江 | 男 | 1995年12月3日 | 汉族 | 高中 | 贵州省黄平县 | 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 | 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 | 2018.7.29-2025.7.28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6个表扬 | 7个月 | 罚金已履行,违法所得部分缴纳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1号 | 施绍富 | 男 | 1991年12月15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赫章县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 2021.6.19-2025.12.18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3个表扬 | 未明确 |
| 统计项目 | 数值 |
|---|---|
| 合计人数 | 23人 |
| 建议减刑1个月 | 2人(王义、刘国军) |
| 建议减刑2个月 | 1人(龙发友) |
| 建议减刑4个月 | 4人(陈龙斌、高成志、雷奔、肖建华) |
| 建议减刑5个月 | 2人(吉玉龙、柏成林) |
| 建议减刑6个月 | 7人(黄明开、孙喆、杜伟、杨文昌、颜龙、鲜文胜) |
| 建议减刑7个月 | 2人(张涛、孙世江) |
| 建议减刑8个月 | 4人(刘伟、徐再顺、罗先华) |
| 建议减刑剩余刑期 | 1人(徐豪) |
| 罪名 | 人数 |
|---|---|
| 强奸罪 | 8人 |
| 盗窃罪 | 4人 |
| 故意伤害罪 | 3人 |
| 诈骗罪 | 2人 |
| 贩卖毒品罪 | 2人 |
| 抢劫罪 | 1人 |
| 猥亵儿童罪 | 1人 |
| 袭警罪 | 1人 |
| 介绍卖淫罪 | 1人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1人 |
| 交通肇事罪 | 1人 |
| 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 | 1人 |
|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 | 1人 |
提请日期:2024年4月9日
提请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文化程度 | 籍贯 | 服刑地点 | 原判罪名 | 原判刑期 | 服刑期间变动 | 考核奖励(表扬) | 财产性判项履行 | 建议减刑 | 备注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2号 | 杨福祥 | 男 | 1974.1.19 | 彝族 | 小学 | 贵州毕节七星关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9年6个月(2017.9.8-2027.3.7) | 2020.6减4个月;2022.3减6个月(至2026.5.7) | 5个表扬 | 无 | 8个月 | 自上次减刑后表现良好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3号 | 罗坤 | 男 | 1997.12.29 | 汉族 | 中职 | 贵州毕节七星关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诈骗罪 | 4年6个月(2021.8.22-2026.2.21) | 无 | 3个表扬 | 罚金5000元(未履行);退赔253000元(未履行) | 8个月 | 狱内消费225.25元/月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4号 | 苏永贤 | 男 | 1950.9.2 | 汉族 | 文盲 | 贵州赫章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4年6个月(2021.8.3-2026.2.2) | 无 | 3个表扬 | 无 | 8个月 |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5号 | 周珍奎 | 男 | 1971.10.29 | 汉族 | 文盲 | 贵州大方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4年2个月(2021.6.3-2025.8.2) | 无 | 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 无 | 5个月 |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6号 | 安长城 | 男 | 2002.11.27 | 汉族 | 初中 | 贵州安龙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抢劫罪 | 9年(2019.1.30-2028.1.28) | 2022.12减6个月(至2027.7.28) | 3个表扬 | 罚金800元(已履行);退赔500元(已履行) | 7个月 | 数罪并罚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7号 | 朱琼贵 | 男 | 1999.4.3 | 苗族 | 初中 | 贵州西秀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9年6个月(2016.8.18-2026.2.17) | 2020.6减6个月;2022.3减6个月(至2025.2.17) | 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 无 | 7个月 | 考核期内3次违规扣15分,性侵未成年人,从严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8号 | 令狐俊华 | 男 | 1978.3.2 | 汉族 | 初中 | 贵州桐梓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年3个月(2010.11.24-2025.8.23) | 多次减刑共计减5年6个月 | 7个表扬 | 无 | 7个月 | 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99号 | 张军 | 男 | 1997.5.23 | 穿青人 | 初中 | 贵州织金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贩卖毒品罪 | 4年3个月(2021.3.28-2025.6.27) | 无 | 3个表扬 | 罚金5000元(未缴纳) | 6个月 | 有前科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0号 | 李远隆 | 男 | 1964.5.28 | 汉族 | 小学 | 贵州修文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4年6个月(2021.2.16-2025.8.15) | 无 | 3个表扬 | 无 | 8个月 |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1号 | 杨龙 | 男 | 1995.12.29 | 汉族 | 初中 | 贵州普安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 6年8个月(2018.12.15-2025.8.14) | 无 | 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 无 | 6个月 | 数罪并罚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2号 | 高友章 | 男 | 1973.12.31 | 彝族 | 小学 | 贵州赫章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猥亵儿童罪 | 4年(2020.12.15-2024.12.14) | 无 | 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 无 | 2个月 |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3号 | 吴杰 | 男 | 1981.1.16 | 汉族 | 小学 | 贵州七星关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9年(2018.8.4-2027.8.3) | 2021.4减5个月;2022.11减8个月(至2026.7.3) | 3个表扬 | 无 | 8个月 |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4号 | 李长勇 | 男 | 1995.1.28 | 穿青人 | 初中 | 贵州织金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贩卖毒品罪 | 4年2个月(2021.1.14-2025.3.13) | 无 | 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 罚金4000元(未缴纳) | 4个月 | 有前科,狱内消费118.4元/月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5号 | 罗伟 | 男 | 1991.2.26 | 汉族 | 小学 | 贵州遵义市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贩卖毒品罪 | 4年1个月(2020.10.23-2024.10.16) | 无 | 3个表扬 | 罚金6000元(未缴纳);赃款1050元(未缴纳) | 剩余刑期 | 数罪并罚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6号 | 郑敬兵 | 男 | 1991.7.30 | 汉族 | 初中 | 贵州清镇市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盗窃罪 | 3年6个月(2021.6.9-2024.12.8) | 无 | 3个表扬 | 罚金3000元(已缴纳);赃物未返还 | 8个月 | 有前科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7号 | 周光义 | 男 | 1984.4.23 | 汉族 | 初中 | 贵州七星关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故意伤害罪 | 4年(2021.2.12-2025.2.11) | 无 | 2个表扬 | 民事赔偿7万元(已履行) | 5个月 |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8号 | 孟群华 | 男 | 1963.1.29 | 汉族 | 初中 | 贵州大方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贩卖毒品罪 | 6年6个月(2018.11.1-2025.4.30) | 2022.11减7个月(至2024.9.30) | 3个表扬 | 罚金2000元(已缴纳) | 6个月 | 有前科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09号 | 班正洋 | 男 | 1999.3.28 | 布依族 | 初中 | 贵州贵阳市花溪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 3年10个月(2021.6.5-2025.4.4) | 无 | 2个表扬 | 罚金36000元(已缴纳);剩余赃款未退缴 | 5个月 | 数罪并罚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210号 | 罗建飞 | 男 | 1982.4.6 | 汉族 | 初中 | 贵州习水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4年(2021.6.5-2025.6.4) | 无 | 2个表扬 | 无 | 5个月 | -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0号 | 黄明开 | 男 | 1984.7.9 | 苗族 | 文盲 | 贵州水城区 | 贵州省清镇(广顺)监狱 | 盗窃罪 | 4年6个月(2021.6.2-2025.12.1) | 无 | 3个表扬 | 罚金2万元(未缴纳);未退赔98824元 | 6个月 | 有前科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1号 | 徐豪 | 男 | 1999.9.4 | 汉族 | 初中 | 贵州毕节七星关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 7年(2018.4.20-2025.4.9) | 2021.12减6个月(至2024.10.9) | 5个表扬 | 罚金35000元(已缴纳) | 剩余刑期 | 数罪并罚 |
| (2024)黔清监减字第172号 | 颜龙 | 男 | 1960.3.3 | 汉族 | 小学 | 云南德宏州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11.2.23起) | 多次减刑共计减4年11个月 | 5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穷尽执行) | 6个月 | 考核期超50%被扣分,从严 |
| 统计项目 | 数量/内容 |
|---|---|
| 涉及罪犯总数 | 22人 |
| 性别 | 全部为男性 |
| 民族分布 | 汉族15人、彝族2人、苗族2人、穿青人2人、布依族1人 |
| 文化程度 | 初中12人、小学7人、中职1人、文盲3人 |
| 罪名 | 人数 |
|---|---|
| 强奸罪 | 8人 |
| 贩卖毒品罪 | 4人 |
| 盗窃罪 | 3人 |
| 诈骗罪 | 2人 |
| 故意伤害罪 | 1人 |
| 猥亵儿童罪 | 1人 |
| 其他罪名 | 3人 |
| 减刑幅度 | 人数 |
|---|---|
| 剩余刑期 | 2人 |
| 8个月 | 5人 |
| 7个月 | 3人 |
| 6个月 | 4人 |
| 5个月 | 4人 |
| 4个月 | 1人 |
| 2个月 | 1人 |
| 审查意见类型 | 人数 |
|---|---|
| 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 19人 |
| 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从严 | 3人 |
所有建议书均依据以下法律条款:
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颜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73号罪犯鲜文胜,男,1972年9月2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08年4月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毕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鲜文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7月3日交付执行,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2011年3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鲜文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鲜文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鲜文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鲜文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74号罪犯刘伟,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12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2023年9月1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该犯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324.1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212.62元/月,未超2023年全省监狱平均消费,狱内账户余额880.56元。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刘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75号罪犯张涛,男,1987年11月1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07年9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犯有强奸犯罪前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综上所述,罪犯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76号罪犯徐再顺,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再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再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再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徐再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再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77号罪犯罗先华,男,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1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7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先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先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先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罗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先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78号罪犯陈龙斌,男,2001年6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3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龙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广顺)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龙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龙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未缴纳)。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陈龙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龙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79号罪犯高成志,男,1993年9月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15年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成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成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成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高成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成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0号罪犯吉玉龙,男,1998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1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687号刑事判决,认定吉玉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吉玉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吉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未缴纳)。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吉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吉玉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1号罪犯孙喆,男,1997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邹城市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57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万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未退缴。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孙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2号罪犯杜伟,男,1999年3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19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64265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18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42653元(未履行)。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3号罪犯杨文昌,男,1976年10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04年9月10日,曾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1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赔共计3505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文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文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未缴纳);退赔35058元(未退赔),狱内月均消费129.48元/月,未超2023年全省监狱平均消费,狱内账户余额73.59元。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杨文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文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4号罪犯肖建华,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12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8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5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4日止)。刑期2018年7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建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缴纳),狱内月均消费154.11元/月,未超2023年全省监狱平均消费,狱内账户余额696.58元。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肖建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5号罪犯刘国军,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于2020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国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国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6号罪犯叶晋,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1年7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7967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未缴纳)。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叶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7号罪犯柏成林,男,2000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柏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柏成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柏成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柏成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柏成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8号罪犯雷奔,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21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奔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雷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89号罪犯龙发友,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7月1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发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9日至2025年1月8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发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发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4万元(已履行1万元),狱内月均消费215.10元/月,未超2023年全省监狱平均消费,狱内账户余额690.41元。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龙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发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90号罪犯孙世江,男,1995年12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13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世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贰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贰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肆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共同退赃98800元,追缴违法所得1846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世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世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84600元(已部分缴纳50538.96元)。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孙世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世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91号罪犯施绍富,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施绍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9日至2025年12月18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施绍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绍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施绍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施绍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92号罪犯杨福祥,男,1974年1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刑初7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福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2年3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7日止)。刑期2017年9月8日至2026年5月7日。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福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福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杨福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福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93号罪犯罗坤,男,1997年12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7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25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退赔253000元(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225.25元/月,未超2023年全省监狱平均消费,狱内账户余额19.79元。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罗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94号罪犯苏永贤,男,1950年9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2月2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永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3日至2026年2月2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永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永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苏永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苏永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95号罪犯周珍奎,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21年10月1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珍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珍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珍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周珍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珍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4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清监减字第196号罪犯安长城,男,2002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614号刑事判决,认定安长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800元;总和刑期九年零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8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清镇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28日止)。刑期2019年1月30日至2027年7月28日。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长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长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500元(已履行)。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不当,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综上所述,罪犯安长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文化程度 | 籍贯 | 现服刑地点 | 罪名 | 原判刑期 | 建议减刑 | 备注 |
|---|---|---|---|---|---|---|---|---|---|---|---|
| 197 | 安长城 | - | - | - | - | -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 | - | 7个月 | 仅摘要 |
| 198 | 朱琼贵 | 男 | 1999年4月3日 | 苗族 | 初中 | 贵州省西秀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9年6个月 | 7个月 | 考核期内3次违规,性侵未成年人 |
| 199 | 令狐俊华 | 男 | 1978年3月2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桐梓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19年3月 | 7个月 | 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
| 200 | 张军 | 男 | 1997年5月23日 | 穿青人 | 初中 | 贵州省织金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贩卖毒品罪 | 4年3个月 | 6个月 | 罚金5000元未缴纳 |
| 201 | 李远隆 | 男 | 1964年5月28日 | 汉族 | 小学 | 贵州省修文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4年6个月 | 8个月 | - |
| 202 | 杨龙 | 男 | 1995年12月29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普安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故意伤害罪 | 6年8个月 | 6个月 | 数罪并罚 |
| 203 | 高友章 | 男 | 1973年12月31日 | 彝族 | 小学 | 贵州省赫章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猥亵儿童罪 | 4年 | 2个月 | - |
| 204 | 吴杰 | 男 | 1981年1月16日 | 汉族 | 小学 | 贵州省七星关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9年 | 8个月 | - |
| 205 | 李长勇 | 男 | 1995年1月28日 | 穿青人 | 初中 | 贵州省织金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贩卖毒品罪 | 4年2个月 | 4个月 | 罚金4000元未缴纳 |
| 206 | 罗伟 | 男 | 1991年2月26日 | 汉族 | 小学 | 贵州省遵义市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贩卖毒品罪 | 4年1个月 | 剩余刑期 | 罚金6000元未缴纳 |
| 207 | 郑敬兵 | 男 | 1991年7月30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清镇市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盗窃罪 | 3年6个月 | 8个月 | 罚金已缴纳 |
| 208 | 周光义 | 男 | 1984年4月23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七星关区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故意伤害罪 | 4年 | 5个月 | 民事赔偿已履行 |
| 209 | 孟群华 | 男 | 1963年1月29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大方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贩卖毒品罪 | 6年6个月 | 6个月 | - |
| 210 | 罗建飞 | 男 | 1982年4月6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习水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强奸罪 | 4年 | 5个月 | - |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文化程度 | 籍贯 | 现服刑地点 | 罪名 | 原判刑期 | 假释建议 | 备注 |
|---|---|---|---|---|---|---|---|---|---|---|---|
| 4 | 王家绪 | 男 | 2002年12月19日 | 汉族 | 初中 | 贵州省赫章县 | 贵州省清镇监狱 | 协助组织卖淫罪、偷越国(边)境罪 | 4年6个月 | 假释 | 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 |
| 编号 | 姓名 | 表扬次数 | 物质奖励 | 违规情况 | 履行财产性判项 |
|---|---|---|---|---|---|
| 198 | 朱琼贵 | 4 | 1次 | 3次违规共扣15分 | 无 |
| 199 | 令狐俊华 | 7 | 无 | 无 | 无 |
| 200 | 张军 | 3 | 无 | 无 | 罚金未缴 |
| 201 | 李远隆 | 3 | 无 | 无 | 无 |
| 202 | 杨龙 | 3 | 2次 | 无 | 无 |
| 203 | 高友章 | 1 | 2次 | 无 | 无 |
| 204 | 吴杰 | 3 | 无 | 无 | 无 |
| 205 | 李长勇 | 2 | 1次 | 无 | 罚金未缴 |
| 206 | 罗伟 | 3 | 无 | 无 | 罚金、赃款未缴 |
| 207 | 郑敬兵 | 3 | 无 | 无 | 罚金已缴 |
| 208 | 周光义 | 2 | 无 | 无 | 民事赔偿已履行 |
| 209 | 孟群华 | 3 | 无 | 无 | 罚金已缴 |
| 210 | 罗建飞 | 2 | 无 | 无 | 无 |
| 4 | 王家绪 | 2 | 1次 | 无 | 罚金已缴 |
文书送达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制作日期:2024年4月9日
制作单位:贵州省清镇监狱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qz/zwgk/xxgkml/ywgk/202409/t20240919_85727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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