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嘉陵监狱提请的对廖海均等两件减刑案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或者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实名书面提出。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 序号 | 监区 | 姓名 | 罪名 | 原判刑期 | 起日 | 止日 | 刑期变更情况 | 考核情况 | 提请建议 | 裁定结果 |
|---|---|---|---|---|---|---|---|---|---|---|
| 1 | 八 | 廖海均 | 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 | 8年9个月 | 2017.07.14 | 2026.03.30 | 2022年1月13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7月4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30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4个表扬,罚金10000元,追缴贩卖毒品赃款750元。追缴贩卖毒品赃款750元已履行,罚金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酌情减去剩余刑期 | |
| 2 | 九 | 谭评 | 贩卖毒品罪 | 5年11个月 | 2019.11.07 | 2025.10.06 | 2023年9月22日减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6日。 | 确有悔改表现,获2个表扬,罚金1.5万元,已履行。 | 酌情减去剩余刑期 |
信息来源:http://scnc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5/id/88241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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